[分配]先锋精科(688605):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时间:2026年03月04日 20:51:55 中财网
原标题:先锋精科: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规对于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公司利润和现金流量状况、生产经营发展需要,结合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股东对利润分配的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情况,在累计可分配利润范围内制定当年的利润分配方案。

二、利润分配的方式
公司股利分配的形式主要包括现金、股票以及现金与股票相结合三种。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以现金方式进行股利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利润分配的期限间隔
公司在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时,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即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且经营性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且足以支付当期利润分配,则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的条件下,且公司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则公司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在一年内拟购买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等交易涉及的累计支出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或者资产总额的5%。

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如果公司有扩大股本规模的需求,或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在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的条件下进行股票股利分配;采用股票股利分配方式的将结合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合理因素。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者转增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六、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及股东回报规划制定,董事会对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2、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3、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审计委员会应对利润分配预案提出审核意见。

公司董事会在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其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其关心的问题。

4、利润分配预案经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5、公司年度盈利且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分配方式的理由以及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

七、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1、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分红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现行利润分配政策确实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目标不符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提案中应详细说明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公司至少每三年对已实施的分红回报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评估,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决定是否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调整,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

3、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表决同意通过。审计委员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全体审计委员会成员过半数表决同意通过。

4、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当分别经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公司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事项时,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本规划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及时修订本规划。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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