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投资(000548):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经2025年10月29日召开的公司2025年度第7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 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 独立董事。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 审小组组长,公司分管投资的高级管理人员任副组长,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任组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 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 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 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 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 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 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战略 委员会会议由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投票表决; 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也可以采取非现场会议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 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专业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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