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投资(000548):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30日 19:16:35 中财网
原标题:湖南投资: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经2025年10月29日召开的公司2025年度第7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
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保证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提高公司整体经济效益和管理水平,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
公司)。

第三条内部审计是指公司设置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依照国
家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司和子公司的内部控制、业务活动、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实施独立、客观的审查和评价,以促进企业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的确认和咨询活动。

第四条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进行内部审计受法律保护。公司应当保
障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公司、子公司和个人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任何公司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章内部审计领导职责
第五条公司党委、董事会直接领导内部审计工作,董事会下设审
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公司党委、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内部审计领导体系、管理体制和制度体系的建立健全
和实施。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统筹安排审计计划。

(三)审议内部审计基本制度、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和审计报告等。

(四)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
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五)监督内部审计职责履行情况,检查内部审计业务质量。

(六)充分利用审计结果,监督审计整改落实等事项。

(七)安排审计人员进行职业培训和后续教育。

第三章审计部和审计人员规范
第六条公司设立审计部。审计部向公司党委、董事会或审计委员
会报告工作。董事长具体分管审计,是内部审计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审计部人员配备:审计部部长、副部长、审计人员。

第八条为确保审计质量,审计部应积极了解、参与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建设。

第九条审计人员应具备与其所从事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
和业务能力,实行持证上岗,接受内部审计职业培训和后续教育,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

第十条审计部和审计人员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负责公司和子公
司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决策与执行,不得兼任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十一条审计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履行职责,遵守内部审计准则、
恪守职业道德规范,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十二条在实施内部审计时,凡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
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审计部负责人决定;审计部负责人的回避由公司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四章审计部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审计部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实施办法等。

(二)对公司及子公司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及子公司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
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及子公司的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固定资产投
资项目的概预算(竣工决算)执行情况及效益进行审计确认。

(五)对公司及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适当性、有效性和完整
性进行审计确认和评价。

(六)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出
具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七)对公司及子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
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八)对公司及子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以及执行计划、预算、程序、合同等情况进行审计确认和评价。

(九)对公司有关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
况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计确认和评价。

(十)对公司及子公司经营管理、效益情况、资产管理情况进行
审计确认和评价。

(十一)对公司及子公司“三重一大”事项进行跟踪审计。

(十二)协助公司纪委、审计委员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十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
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十四)开展有关专项审计调查。

(十五)检查和指导有关单位(部门)内部审计工作。

(十六)办理公司主要负责人及上级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交办的有
关审计事项。

(十七)因经济活动需要,聘请审计等相关社会中介机构或者外
部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工作,并对所聘请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外部专业人员的工作进行有效监督。

(十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审计部的主要权限:
(一)审计部根据相关工作的要求,安排审计项目的范围、深度
和时间,对发现的重大风险,及时向公司党委、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如发现重大问题,审计部可追溯到以前年度检查。

(二)要求被审计对象及时提供真实和完整的有关计划、预算、
决算,财务会计资料,招投标资料,经济合同,统计报表,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会议纪要,工作总结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三)参加或者列席公司及子公司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财务收
支、预算、决算及其他重大经营、管理决策、经济活动等有关的会议。

(四)审查财务、会计及经济活动的资料、文件和与审计内容有
关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及相关电子数据,现场勘查实物。

(五)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开
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六)对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纠正和处理意见,对
经济活动提出改善管理、完善治理的建议。

(七)对经济活动中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以及可能造成严重损失
浪费、潜在高风险的经营行为,有权及时报告公司主要负责人予以制止。

(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有关财务会计及相关
经济活动的资料或者资产,报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暂时封存。

(九)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在适当范围内公示有关审计结果,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
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十五条有关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其管辖范围的内部审计
工作第一责任人,有关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应明确一名班子成员协管内部审计工作,处理内部审计有关事宜并向公司审计部报告工作,确保审计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六条审计部依法行使职权,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应当配
合审计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拒绝、阻碍、隐瞒、谎报。

第十七条对拒不配合审计工作、拒不提供相关资料,或提供资料
不真实、不完整,以及有拒绝、阻碍、隐瞒、谎报等行为的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审计部应向公司党委、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并提出纠正、处理意见和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五章审计程序
第十八条审计部根据公司年度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制定公司年度
内部审计计划,报经公司党委批准后实施,并向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九条审计部根据公司年度内部审计计划确定审计项目,组成
审计组实施审计。

第二十条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前,应当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内部
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合理安排审计工作。

第二十一条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明确审
计内容和有关要求并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二条实施审计时,审计方案、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报告等审计程序规范依照中国内部审计师协会发布的有关内部审计准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被审计对象应当执行、落实审计报告有关意见和建议。

在审计报告规定期限内向审计部报告执行情况。被审计对象对审计评价有异议的,可以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提出申诉,申诉期为自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逾期不反馈视为无异议。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及时答复,如不能及时答复,应给予合理解释。在未作出答复或解释前,仍应按照原审计报告执行。

第二十四条审计部在必要时可以开展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对象
对审计报告意见和建议的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提交后续审计结果。

第六章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
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对象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告知审计部。

第二十六条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
应当及时分析研究,督促有关单位(部门)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七条审计部应当加强与公司审计委员会、纪检监察室以及
法律、财务等部门的协同联动,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提高内部审计监督实效。

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
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对发现的涉嫌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辖
权限依法依规依程序及时移送公司纪检监察室。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被审计对象或者有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干
部管理权限依法依规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一)拒绝、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
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财务收支和相关经济活动资
料的。

(三)阻挠、阻碍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的。

(四)打击、报复、诽谤、陷害内部审计人员或者有关举报人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依法依规处
理;涉嫌犯罪的,由公司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隐瞒查出的问题或者出具虚假审计
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机密、被审计对象商业秘密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公司或公司主要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
依规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一)打击、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或者有关举报人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审计部或者内部审计人员出具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的审计报告的。

(三)对内部审计发现正在损害国家和单位利益,不及时制止或
者制止不力造成重大危害和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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