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天科技(300259):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资交易行为,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保证投资资金安全和有效增值,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公司在国家政策、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原则,在境内外证券市场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 第三条证券投资的范围具体包括境内外的新股配售、申购、股票二级市场投资、基金产品、债券投资、证券衍生品种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四条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从事证券投资交易的范围: (一)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二)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三)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行为。 (四)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五条开展证券投资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开展证券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开展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三)公司开展证券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及资金使用计划确定投资规模,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四)公司在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五)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合理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风险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会计核算及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 第六条公司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 第七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公司审批不得进行任何证券投资活动。 第二章证券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八条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投资额度、投资范围内进行证券投资。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证券投资总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证券投资总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三)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公司董事长审批。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第九条公司对未来12个月内证券投资额度进行预计的,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不得将审批权限授予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十一条董事会在审议证券投资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投资等情形。 第十二条上述审批权限如与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不相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为准。 第三章证券投资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相关部门在进行证券投资前,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证券投资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四条公司的证券投资应当在以公司名义开设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上进行,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信托产品、委托理财除外)进行证券投资。 第十五条公司投资管理部负责证券投资的具体实施,负责保管证券账户卡、证券交易密码,做好证券投资资金使用的统计工作。 第十六条公司财务部负责证券投资的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公司在进行证券投资前,应当制定相应会计政策,确定证券投资业务的计量及核算方法。财务部对证券投资的资金运用活动应当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资金发生变动当日应当出具台账,向财务负责人汇报。 第四章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业务,严格执行前、后台职责和人员分离原则,交易人员与财务人员、审计人员、风险控制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第十八条公司应加强对银行账户和资金的管理,严格控制证券投资业务的资金划拨与使用程序。 第十九条公司通过购买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进行证券投资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机构,并与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证券投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二十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必须执行严格的控制制度。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和监督,对于任何资金的存入或转出,必须由有关人员共同完成。公司财务部负责按经批准的投资计划划拨证券投资资金,公司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调拨均须按照公司资金支出的内部控制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流程。 第二十一条公司审计部为证券投资事项的监督部门,负责对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使用与开展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证券投资事项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查,对证券投资的品种、时限、额度及授权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出具相应意见,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公司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公司证券投资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公司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五章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进行分析和判断,达到披露标准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二十三条公司披露证券投资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证券投资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期限等; (二)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证券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证券投资的风险控制措施;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中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修改时亦同。 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10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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