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鑫医疗(30045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上市保荐书
原标题:三鑫医疗: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上市保荐书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 上市保荐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号) 二〇二五年十月 声 明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业务规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出具本上市保荐书,并保证上市保荐书的真实、准确、完整。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保荐书中所涉简称与《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一致。 目 录 声 明.............................................................................................................................. 1 目 录.............................................................................................................................. 2 第一节 发行人概况 ..................................................................................................... 3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3 二、主营业务 ......................................................................................................... 4 三、主要经营和财务数据及指标 ......................................................................... 4 四、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 5 第二节 本次发行情况 ............................................................................................... 13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程序 ........................................................................... 13 二、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 13 三、本次可转债发行的基本条款 ....................................................................... 16 四、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机制 ........................................................................... 26 第三节 本次发行的保荐代表人、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 ............................... 28 一、本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情况 ............................................................... 28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其项目组成员 ............................................... 28 三、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 28 第四节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说明 ............................... 30 第五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31 第六节 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决策程序合法的说明 ............................... 32 第七节 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是否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说明.......................................................................................................................... 33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 33 二、本次发行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 35 三、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的相关规定 ............. 42 第八节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 45 第九节 本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结论 ........................................... 46 第一节 发行人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二、主营业务 公司是面向全球市场的医疗器械研发、制造、销售及服务商,现有产品涵盖血液净化、给药器具和心胸外科三大领域。公司是行业内首批通过完全自主研发具备血液透析设备及耗材全产品链并在全国完成多个制造基地布局的重点企业之一。公司先后取得了透析用留置针、“湿膜”透析器等国产品牌“首证”,打破了同类产品进口品牌的垄断地位,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同时公司正加速完善 CRRT、血液透析滤过等其他血液净化治疗模式产品群,进一步夯实公司的行业地位,提升综合竞争力和持续增长能力。 三、主要经营和财务数据及指标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100%; 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余额平均值; 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余额平均值;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期末总股本; 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期末总股本。 注 2:2025年 1-6月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数据已经年化处理。 四、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与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1、经营风险 (1)经销商管理和维护风险 公司经销商数量较多且遍布全国各地,公司建立了经销商管理制度及相应的管理部门,对经销商进行了有效管理与维护。若公司未来不能保持与重要经销商之间的稳定合作关系,或无法对经销商进行有效管理,或者经销商出现自身管理影响公司经营业绩。 (2)技术研发风险 公司需及时跟踪血液净化行业前沿技术和先进产品研发方向,持续加强相关产品研发投入,以保持在同行业中的技术竞争优势。如果公司对相关技术方向、产品研发方向、市场趋势方向发生误判,或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技术成熟度未达预期,将对公司的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业务持续增长等产生不利影响。 (3)产品发生质量事故或不良事件的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作为终末期肾病患者赖以使用的治疗产品,其有效性、安全性及稳定性直接影响患者的生命健康。公司需要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控制制度,对采购、生产、产品存储及销售等各环节进行有效控制,以保证公司产品质量。若因公司质量控制体系执行或生产运输等环节存在问题,引发产品质量问题,将可能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市场声誉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 (4)发生被列入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失信行为的风险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国家医疗保障局等机构建立了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将各类有悖诚实信用的行为列入目录清单。未来,若公司出现有悖诚实信用的行为,将面临列入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的风险,进而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5)境外经营及对外贸易风险 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复杂多变,中东、非洲等部分国家及地区的政治、经济局势仍旧不太稳定,同时世界范围内的“贸易战”时有发生,关税政策频繁变动,使公司海外经营的环境变得更为复杂。公司部分主营业务收入来自海外,报告期内公司境外业务收入占营业总收入比例分别为20.25%、15.09%、18.27%和24.58%。 如果境外经营环境及贸易政策发生不利变化,将对公司海外业务的持续经营和稳定带来不利影响,使得公司在境外的经营面临一定的挑战。 (6)汇率波动风险 公司产品在国内外市场均有销售,汇率变动对公司的收入和利润存在一定影响。由于汇率双向波动明显,如果人民币和有关国家货币汇率在未来波动幅度较大,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直接影响。 2、财务风险 (1)毛利率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 33.61%、34.89%、35.33%和 34.97%,保持基本稳定。未来,若市场竞争不断加剧,国内外经济形势、国内产业政策、医疗器械行业政策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者公司不能在技术水平、服务能力等方面维持竞争优势,公司将面临综合毛利率下滑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存货减值风险 公司已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要求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若未来产品价格大幅下降或发生灭失,公司存货将面临减值风险,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3)应收账款坏账损失的风险 公司已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要求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未来若公司采取的收款措施不力或下游客户经营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出现支付能力问题或信用恶化,公司可能面临应收款项坏账损失的风险,从而对公司未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3、法律风险 (1)商业贿赂风险 公司所在的行业存在商业贿赂的风险,公司已经制定了反商业贿赂制度并对员工进行廉洁从业及反商业贿赂教育,亦与经销商、服务商等主体约定了反商业贿赂条款。但公司不能完全控制员工个人、经销商、服务商等主体与医疗机构、医生及患者之间来往,若该等主体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存在采取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的行为,可能使公司品牌及声誉受损,甚至使公司面临遭受调查、处罚等风险,进而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2)出现医疗器械业务运营、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不合规情况的风险 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日常监管。医疗器械业务运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相关制度的健全对发行人日常业务运营极其重要。若发行人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出现不合规情况,被要求整改、停业整顿等,将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二)与行业相关的风险 1、市场竞争加剧风险 国内血液净化医疗器械市场竞争激烈,行业内企业都在产品研发、市场推广等方面投入了大量资源。随着技术进步、行业内主要企业竞争力普遍提升等市场环境的变化,公司面临的市场竞争将逐渐加剧。若公司无法通过自身经营维持竞争优势,或者不能妥善应对市场环境变化并积极响应客户需求,公司可能在市场竞争中无法保持现有优势,进而对公司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2、带量采购政策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 目前,国内血液透析类医用耗材部分产品已实施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例如:河南省医疗保障局于 2024年 1月公布了《血液透析类医用耗材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文件》,由河南省牵头并联合山西、内蒙古等 23个省(自治区)开展血液透析类医用耗材带量采购。2024年 5月,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发布了《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血液透析类医用耗材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明确于 2024年 6月起按照带量采购的中标价格采购血液透析类医用耗材,本次血液透析类医用耗材采购周期为 1年,到期后可根据采购和供应等实际情况延长采购期限。2024年 6月,天津市医药采购中心发布《关于开展京津冀“3+N”联盟血液透析类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京津冀医药联合采购平台开展京津冀“3+N”联盟血液透析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联盟省份为天津、河北、湖北、重庆、四川等。 未来,伴随着公司相关产品受带量采购政策的持续影响,可能存在公司产品未在相关带量采购中中选或中选结果不达预期;或者公司产品中选后销售数量的增加程度不足以弥补产品价格下降带来的影响,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3、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导致的经营风险 产业政策。同时,医疗器械是关系人民生命健康和安全的特殊商品,受到国家政策法规的高度监管。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正处于不断深入阶段,随着医改进程的推进、新的政策法规出台,国内医疗器械企业的政策环境可能面临较大变化。 如国家进一步强化医保控费执行力度,推行医保支付按病种付费,推进医联体建设和分级诊疗体系建设等,均有可能影响医疗器械企业相关产品的价格、客户结构及推广方式等。 目前,国家医保体系覆盖范围较大,血液透析被列入可报销范围内。另外,在医保体系框架内,国家各级政府还出台了多项政策扶持国产产品的临床应用。 如果公司不能及时调整经营策略以适应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带来的市场规则和监管环境变化,将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三)其他风险 1、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 (1)可转债价格及股票价格波动风险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可以转换成公司普通股股票,其价值受公司股价波动的影响较大。股票价格的波动不仅受公司盈利水平和发展前景的影响,而且受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金融政策的调控、投资者的心理预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因此,发行期间,公司股价波动可能导致本次发行存在一定的发行风险;发行上市后,可能由于股票市场价格波动而给投资者带来一定的风险。 (2)可转债未能转股的风险 本次可转债在转股期内是否转股取决于转股价格、公司股票价格、投资者偏好等因素。本次发行设置了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但如果公司股票价格在本次发行后持续下跌,则存在公司未能及时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或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仍高于公司股票价格的情况,可能导致本次可转债在转股期内不能转股的风险。 (3)可转债本息兑付风险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限内,公司需对未转股的可转债支付利息及到期兑付本金,并承兑可能发生的赎回和回售等情况。受国家政策、法规、行业和市场等不可控因素的影响,公司的经营活动可能无法带来预期的回报,进而使公司不能从预期的还款来源中获得足够的资金,可能影响本次可转债的按时足额承兑。 (4)可转债转股后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被摊薄风险 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需要一定的建设期,在此期间相关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未产生收益。如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开始后的较短期间内将大部分或全部可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则可能导致公司面临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被摊薄的风险。 (5)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不实施以及修正幅度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 本次发行设置了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当触发修正条件时,发行人董事会可能基于公司的经营情况、股价走势、市场因素等多重考虑,不实施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或董事会虽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但方案未能经股东大会/股东会表决通过。因此,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可能面临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不实施的风险。 此外,受宏观经济形势、行业发展趋势、公司经营业绩等多重因素影响,股东大会/股东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存在不确定性,故转股价格修正幅度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 (6)信用评级风险及本次发行未提供担保风险 如果由于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或评级标准的影响,导致信用级别发生不利变化,将增大投资者的风险。本次发行未提供担保措施,如果出现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偿债能力有重大影响的负面事件,将增大投资者的风险。 (7)可转债转换价值降低的风险 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可能因为多方面因素发生变化而出现波动。转股期内,如果因各方面因素导致公司股票价格不能达到或超过本次可转债的当期转股价格,则本次可转债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可能会受到影响。公司股价受到公司业绩、宏观经济形势、股票市场总体状况等多种因素影响。本次可转债发行后,若公司股价持续低于本次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可转债的转换价值可能降低,可转债持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不利影响。本次发行设置了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如果公司未能及时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或者即使公司向下修正转股价格但公司股票价格仍低于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仍可能导致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换价值降低,可转债持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风险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产能消化的风险 公司已经结合市场前景、产业政策以及人员、技术、市场储备等情况对本次募投项目实施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并且产品已经获得下游客户认可,同时积极开发新客户。但未来公司产品如果不能完全满足客户需求,或国内外经济环境、国家产业政策、市场容量、市场竞争状况、行业发展趋势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下游客户业务发展未达预期,或公司市场开拓不及预期,则该等募投项目可能面临新增产能不能被及时消化的风险,进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主要服务于公司整体战略,项目建成并投产后,将对公司发展战略的实现、经营规模的扩大和业绩水平的提高产生重大影响。相关项目已经公司充分论证和系统规划,但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计划能否按时完成,项目实施过程和实施效果等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如果在项目实施及后期运营过程中出现募集资金不能及时到位、实施方案调整、实施周期延长等情况,可能会导致项目建设无法如期完成,将对公司整体的盈利水平产生不利影响。 (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达预期效益的风险 公司结合目前国内外行业政策、行业发展及竞争趋势、公司发展战略等因素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作出了较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募投项目的实施符合公司的战略布局且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本次募投项目涉及公司产能扩张,未来项目建成投产后的市场开拓、客户接受程度、销售价格等可能与公司预测存在差异;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延期、投资超支、市场环境变化等情况,从而导致投资项目不能达到预期收益。 (4)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未取得环评批复的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三鑫医疗年产 1000万束血液透析膜及 1000万支血液透析器改扩建项目”、“三鑫医疗高性能血液净化设备及配套耗材研发生产基地项目-新建年产 3000万套血液透析管路生产线及配套工程建设项目”、“江西呈图康电子加速器辐照灭菌生产线改扩建项目”尚未取得环评批复,公司正积极推进上述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如未来无法获得有关主管部门关于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审查同意和/或其他相关审批/备案文件,将会对相关募投项目的投资进度、建设进度等产生较大影响。。 第二节 本次发行情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程序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方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 A股股票的可转债。该等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 A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二)发行规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53,000万元(含本数),具体募集资金数额由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按面值发行,每张面值为 100元。 (四)募集资金存管 公司已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将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确定。 (五)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53,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实际情况通过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六)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与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本次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七)承销方式及承销期 本次发行由保荐人(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承销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八)发行费用 单位:万元
本次发行的主要日程安排以及停复牌安排如下表所示:
本次可转债发行承销期间公司股票正常交易,不进行停牌。 (十)本次发行证券的上市流通安排 本次发行结束后,公司将尽快申请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具体上市时间公司将另行公告。 (十一)投资者持有期的限制或承诺 本次发行的证券不设持有期限制。 (十二)受托管理人 公司聘请国金证券作为本次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并同意接受受托管理人的监督。 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受托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募集说明书》《受托管理协议》及《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投资者认购或持有本次债券视作同意国金证券作为本次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并视作同意《受托管理协议》项下的相关约定及《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十三)本次发行融资间隔 根据《深交所有关负责人就优化再融资监管安排相关情况答记者问》,上市公司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连续亏损的,本次再融资预案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不得低于十八个月。 公司 2023年度、2024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20,663.39万元、22,740.41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18,089.50万元、20,986.92万元,不存在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连续亏损的情形。同时,本次再融资预案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资金到位时间(2015年 5月)已超过十八个月。 综上,公司本次发行符合再融资新规关于“企业融资间隔期”的相关规定。 (十四)本次可转债发行的审议情况 2025年 8月 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可转债发行相关的议案。相关议案已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2025年 8月 26日,公司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前述相关议案,并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可转债发行的相关事项。 经审议,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决策程序,本次发行尚需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 三、本次可转债发行的基本条款 (一)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 A股股票的可转债。该等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 A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二)发行规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53,000万元(含本数),具体募集资金数额由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按面值发行,每张面值为 100元。 (四)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五)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由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债在发行完成前如遇银行存款利率调整,则由股东大会/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对票面利率作相应调整。 (六)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其中: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 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5)公司将在本次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 (七)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限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 (八)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且不得向上修正。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及其他原因引起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1)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2)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3)派送现金股利:P1=P0-D; (1)、(2)同时进行:P1=(P0+A×k)/(1+n+k); (1)、(2)、(3)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格,P0为调整前转股价格,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率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回购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份回购、业绩承诺导致股份回购及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的股份回购除外)、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届时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九)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0%(不含本数)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审议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 股东大会/股东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股东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将在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和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相关信息。 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在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十)转股股数的确定方式 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 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其中: Q:指可转债的转股数量; V:指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一股的整数倍。转股时不足转换一股的可转债债券余额,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十一)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具体赎回价格由股东大会/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本数);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其中: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十二)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债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有关规定被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本节“(十一)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十三)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因本次发行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现有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十四)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与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本次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十五)向现有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优先配售权。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由股东大会/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并在本次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