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康生物(300439):对外捐赠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28日 21:36:13 中财网
原标题:美康生物:对外捐赠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规范对外捐赠行为,进一步加强捐赠事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对外捐赠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通过合法的新闻媒体等进行。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自愿无偿将其有处分权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五条自愿无偿: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人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从而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

第六条权责清晰: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公司正当的捐赠意愿。

第七条量力而行: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不得对外捐赠。

第八条诚实守信: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三章对外捐赠的范围
第九条公司及子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四章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十条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一条公司对外公益性捐赠应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以能够获得所得税前扣除作为基本原则。

上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取得所得税税前扣除资格确认,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慈善团体。

公司对外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具体范围包括: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第十二条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存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五章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三条公司对外捐赠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捐赠,相应决策程序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单笔捐赠金额或连续 12个月内累计捐赠总额超过 5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超过 0.5%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二)单笔捐赠金额或连续 12个月内累计捐赠总额超过 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超过 1%的,由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三)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公司董事长审批,报董事会备案。

(四)对于同一主体、同一事项产生的捐赠行为,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应视为单项捐赠并累计计算。

公司进行对外捐赠因在 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已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五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捐赠,必须将拟定的捐赠方案呈报公司,由公司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程序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公司对外捐赠,由经办部门拟定捐赠方案,由财务管理部就捐赠支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经办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后,按照本制度第十四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捐赠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等内容。

第十七条公司对外捐赠事项完成后,经办部门或人员须就捐赠方案涉及的相关文件批复、会计凭证、捐赠证明及捐赠执行的资料等相关材料妥善存档备查,同时报公司财务部、证券事务部、内审部门备案。

第六章对外捐赠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公司内审部门、财务部对企业对外捐赠行为应当进行检查,监督经办部门及其有关人员严格按照公司内部决策程序规范执行,防范并制止随意对外捐赠行为。

第十九条在捐赠项目完成后,各所属单位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对捐赠项目进行评估和总结,并在当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中如实披露对外捐赠情况。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未执行本制度规定而擅自进行捐赠,或者以权谋私、转移资产等违法违纪的捐赠,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降薪降职、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作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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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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