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瀚深度(688292):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28日 19:51:07 中财网
原标题:浩瀚深度: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监管,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本公司的子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以合法、合规、追求效益为原则,做到周密计划、精打细算、规范使用,正确把握投资时机和投资进度,正确处理好投资金额、投入产出、投资效益之间的关系,控制投资风险。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科创板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变更和监督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

非经公司股东会依法做出决议,任何人无权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或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而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九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十条 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按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监管协议要求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 (三)公司一次或 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容。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通过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 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募集资金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以及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前款所称财务性投资的理解和适用,参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的,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实施。

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6个月内实施置换。

募集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现金管理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公司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六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审计委员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现金管理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实施,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就募集资金全部归还情况及时公告。

第十八条 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

公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使用。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使用超募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相关信息。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并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周期、回报率等信息。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用途,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0万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投项目,实施新项目或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但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或者仅涉及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用。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或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但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者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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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或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董事会每半年应当对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披露。

第二十七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年度报告同时披露。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情况(如适用);
(六)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七)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八)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适用);
(九)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十)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经过半数独立董事同意,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 2个交易日内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条 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制度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生修改时,如新的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条款内容产生差异,则参照新的法律法规执行,必要时修订本制度。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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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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