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智度股份(000676):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0月27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0月27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0月27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西绒线胡同51号霱公府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陆宏达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据此,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252,808,614股,即总股本1,265,289,215股扣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户中的股份数12,480,601股。 (1)股东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25人,代表股份291,004,5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228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49,316,9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00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22人,代表股份41,687,6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27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21人,代表股份41,676,7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26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21人,代表股份41,676,7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267%。 (2)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及律师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通过现场及远程通讯方式出席了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杨子涵律师和范崇哲律师通过现场及远程通讯方式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并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关于变更部分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9,356,0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35%;反对552,3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98%;弃权1,09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4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028,2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446%;反对552,3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54%;弃权1,09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4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300%。 表决结果: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增加董事会席位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9,288,8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04%;反对675,1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20%;弃权1,04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4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7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9,961,0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833%;反对675,1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01%;弃权1,04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4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966%。 表决结果: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关于修订和制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共包括8个子议案,需逐项表决。 3.01《关于修改<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9,238,1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30%;反对59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35%;弃权1,174,21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4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9,910,3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616%;反对59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09%;弃权1,174,21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4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174%。 表决结果: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3.02《关于修改<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9,272,9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050%;反对55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16%;弃权1,174,11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5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9,945,1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451%;反对55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77%;弃权1,174,11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5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172%。 表决结果: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3.03《关于修改<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283,725,1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985%;反对6,181,5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42%;弃权1,097,9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5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397,2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5335%;反对6,181,5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321%;弃权1,097,9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5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344%。 表决结果: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3.04《关于修改<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283,737,7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029%;反对6,166,4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190%;弃权1,100,3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5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409,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5640%;反对6,166,4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959%;弃权1,100,3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5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402%。 表决结果: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3.05《关于修改<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283,519,0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277%;反对6,283,6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93%;弃权1,20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5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191,1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0390%;反对6,283,6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771%;弃权1,20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5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839%。 表决结果: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3.06《关于修改<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283,719,4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966%;反对6,165,3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186%;弃权1,119,74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6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4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391,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5200%;反对6,165,3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932%;弃权1,119,74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6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867%。 表决结果: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3.07《关于修改<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283,753,2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082%;反对6,153,6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146%;弃权1,09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6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425,3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6010%;反对6,153,6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652%;弃权1,09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6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338%。 表决结果: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3.08《关于修改<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9,178,3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24%;反对608,4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91%;弃权1,21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5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9,850,5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182%;反对608,4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98%;弃权1,21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5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220%。 表决结果: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关于增选蒋悟真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289,268,4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034%;反对55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99%;弃权1,183,64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5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9,940,5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343%;反对55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57%;弃权1,183,64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5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401%。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审议《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9,376,5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06%;反对532,8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31%;弃权1,09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5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048,7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937%;反对532,8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84%;弃权1,09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5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278%。 表决结果: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六)审议《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9,092,9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31%;反对712,3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48%;弃权1,19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5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9,776,0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394%;反对701,4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30%;弃权1,19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5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776%。 表决结果: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杨子涵范崇哲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8日   中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