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职务,公司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原《监事会议事规则》同步废止。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结合相关规定及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其中,《公司章程》修订情况如下: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太辰光通信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太辰光通信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七条 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
事务,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 人。
第八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
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八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
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
受。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
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
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
追偿。
第九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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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总监。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
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壹
元。
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
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
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助。 |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财务总监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人员。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
人民币标明面值。
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
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
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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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
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政
府有权机关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
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
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1)年内
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一(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 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
转让。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
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1)年内不得转
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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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二十五(25%);所持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1)年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
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
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公司股
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
提供的股东清单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
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
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
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
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 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25%);所持公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
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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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
……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
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
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
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
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
(五)查阅、复制章程、股东名册、
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连续一百
八十日(180)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百分之三(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查
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第三十四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
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
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60)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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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
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
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
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
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
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
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
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
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
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
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
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新增: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
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
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
| 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一百八十(180)日以上单独或合
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1%)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30
到请求之日起三十( )日内未提起诉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
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
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
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
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
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30)日内未提
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
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若 |
|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
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
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 | 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
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
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若有)、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抽回其股本;
……
删除。
新增: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
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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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
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
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
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
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
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
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新增: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
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
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
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
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
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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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
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
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
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
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
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
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
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
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
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
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二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
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
营稳定。 |
|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符合第四十一条
规定条件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委托理财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 第四十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
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
承诺。
第四十四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
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
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符合第四十五条规
定条件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
司债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
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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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3000
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万元;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2)个
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在会议通 |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百分之三十(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50%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五千(5000)万
元;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2)个月以
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在会议通知 |
| 知中列明的其他明确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席。
第四十六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十(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
公告。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前,召集股东
10%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监局 | 中列明的其他明确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也可以同时以电子通信方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
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五十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
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经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十(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
5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
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股东会的,须书面
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
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10%)。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
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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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百分之三(3%)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
会召开十(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
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二(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
1、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
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
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
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 | 第五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百分之一(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
1%
(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
召开十(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二(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
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
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九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
1、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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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
第六十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
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
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
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
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
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
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
第六十一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
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
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
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 第六十四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股票账户卡、身份证
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
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
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
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
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
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
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
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
入股东大会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
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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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
第六十二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
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
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
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
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
他地方。
受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
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
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六条股东大会召开时,公
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列席会议。 | 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删除。
第六十六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
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
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
他地方。
第六十七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
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第六十九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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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非
独立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
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
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
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
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
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
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
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
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
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十(10)年。
第七十五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 | 第七十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非独
立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
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
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
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
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六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
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
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
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
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
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10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 )年。
第七十八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 |
| 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2/3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
过。
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
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
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
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 | 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
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2/3
( )以上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
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三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
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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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
合同。
第八十一条董事、监事候选人的
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连续一百八十(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非独立董事候
选人,由现任董事会征求被提名人意见
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选举。
(二)监事会、连续一百八十(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非职工代表监
事的候选人,由现任监事会征求被提名
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 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新增:
第八十四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
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
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应当
实行累积投票制。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
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应
当采用累计投票制。
第八十五条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
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连续一百八十(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非独立董事候
选人,由现任董事会征求被提名人意见
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通过后提交
股东会选举。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
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
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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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
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
关规定执行。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
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
2
会选举 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当
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八十二条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
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
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
集中使用。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
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
上的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告知候选董事、监事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
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
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
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
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
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
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
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六条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
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
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
向股东告知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
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
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
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
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
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七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
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
会上进行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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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结束时
间,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
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
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
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
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
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二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
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
时间在股东大会作出相关决议之当日。
第一节董事
第九十四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5
期满未逾五()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 第九十一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结束时间,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
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
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
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九十六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
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在股东会作
出相关决议之当日。
第一节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
的董事: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期满未逾五(5)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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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
(六)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
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
之一的;
(七)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
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务。
第九十五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
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3)年,任
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
逾三(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
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为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
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九十九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
其职务。董事任期三(3)年,任期届
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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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二分之一(1/2)。董事会中的
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
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生。
第九十六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
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
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
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
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
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
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1/2)。公司设
1
立职工代表董事一()名。职工代表
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
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
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
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
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
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
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
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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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
第九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
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
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
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
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 |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
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
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
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
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
佣金归为己有;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
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勤
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
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
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
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
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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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九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二(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
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1/3),或者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
占比例不符合要求的,或者独立董事中
没有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
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
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
职之日起六十(60)日内完成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 |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
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
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
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
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
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1/3),或
者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
符合要求的,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
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
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
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 |
| | |
| 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
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任期结
2
束后的二()年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三条独立董事的任职条 | 60
六十( )日内完成补选。
第一百〇四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
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
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
措施。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
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
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
并不当然解除,在任期结束后的二(2)
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
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
或者终止。
新增:
第一百〇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
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
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
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
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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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件、提名和选举程序、任期、辞职及职
权等有关事宜,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
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董事会由九
(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
3
()名。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
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
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
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
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
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
人。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 删除。
第一百〇八条公司设董事会,董
9
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一(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删除。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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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
批准。
(一)公司在一年内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委托理财不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由董
事会批准;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由股东大会批准。
(二)公司在一年内资产抵押、借
入资金金额及申请银行授信额度不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事项,由董事会批准;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由股东大会
批准。
(三)董事会审议以下关联交易:
1.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
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低于1000万 | 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应当确定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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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0.5%
对值 以上的一般关联交易;
2.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
生的金额在30万元以上,低于1000
万元的关联交易;
3.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
1000
金额在 万元以上,但低于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重大
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
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
易,由股东大会批准。
(四)公司对外担保遵守以下规
定:
1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审议。除按本章程规定须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外的对外担保事
项,董事会有权审批。
2.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审议同意。
3.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的对外担保,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如属于在上述授权范围内,但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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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法规规定或董事会认为有必要须报
股东大会批准的事项,则应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负责制定
公司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制度,以便于
处理公司投资者涉及证券市场信息披
露、公司治理、投资者权益保护等相关
的投诉事项。公司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
的首要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设董事长
一(1)人,不设副董事长。董事长由
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非独立董事履行董事
长职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表十分之一
(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
(1/3)以上董事、过半数独立董事或
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董
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 | 删除。
删除。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董事长职务。
第一百一十七条 代表十分之一
(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
1/3
( )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
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
当自接到提议后十(10)日内,召集和
主持董事会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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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
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
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
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
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
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
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3)人的,应将
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决议采取
书面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会议、
视频会议、传真、数据电文、信函等进
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与董事会会
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
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
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
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
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
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
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
人数不足三(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
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决议采取
书面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董事会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
提下,可以用电话会议、视频会议、传
真、数据电文、信函等进行并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新增:第三节独立董事
新增:
第一百二十六条独立董事应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
| | |
| | |
| | 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
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
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二十七条独立董事必须保
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
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
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
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
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
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 |
| | 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
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
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
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
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
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
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二十八条担任公司独立董
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
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
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
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
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
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
| |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作为董
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
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
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
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
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
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
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
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
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 |
| | 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
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三十一条下列事项应当经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
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
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建立全部由
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
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
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
十一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 |
| | 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
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
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
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
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
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
提供便利和支持。
新增: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董事会设置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
事会的职权。
第一百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
为三(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
数,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
集人。
第一百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负责
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
| |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
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
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
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
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每季
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
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
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
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
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
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
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
责制定。 |
| | 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董事会设置
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
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
任召集人。
第一百三十八条提名委员会负责
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
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
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三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 |
|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公司设总经理一
(1)名,由董事提名,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一至三名,由总
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
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
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
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
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
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
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
(1)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
解聘。
第一百四十一条本章程关于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 |
| | |
| | |
| | |
| | |
| 第一百二十六条本章程第九十四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董事的忠
实义务和第九十七条第(四)~(六)
款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九条总经理对董事会
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
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
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二条总经理可以在任
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但应书面通知董
事会;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关
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在与公司签订
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总经理、副总
经理必须在完成离任审计后方可离任。
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秘
书一人,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
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 |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第一百四十四条总经理对董事会
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
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
员;
……
第一百四十七条总经理可以在任
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
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
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九条公司设董事会秘
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
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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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
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在每一会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四(4)个月内向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
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6)个
月结束之日起二(2)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
度财务会计报告。上述年度报告、中期
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
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
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
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 第一百五十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
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
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全章删除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在每一会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四(4)个月内向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
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
结束之日起二(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
中期报告。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
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
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
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分配当年税 |
| | |
| | |
| 储。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分配当年税
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
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
50%
分之五十( )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
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
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
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
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
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的公积金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 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
10%
( )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
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
分之五十(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
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
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
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
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
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
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
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的公积金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
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 |
|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
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25%)。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的利润分配
政策及决策程序为:
……
如果公司当年现金分红的利润已
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5%,对
于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5%
的部分,公司可以采取股票方式进行利
润分配。在董事会审议该股票分红议案
之前,独立董事、外部监事(若有)应
事先审议同意并对股票分红的必要性
发表明确意见;在股东大会审议该股票
分红议案之前,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和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对股票分红的目
的和必要性进行说明。
……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
规定处理。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如满足上述第三项所列条件的,公
司按下列程序决策利润分配政策: | 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
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
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25%)。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的利润分配
政策及决策程序为:
……
如果公司当年现金分红的利润已
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5%,对
于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5%
的部分,公司可以采取股票方式进行利
润分配。在董事会审议该股票分红议案
之前,独立董事应事先审议同意并对股
票分红的必要性发表明确意见;在股东
会审议该股票分红议案之前,董事会应
在定期报告中对股票分红的目的和必
要性进行说明。
……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
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
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
股利之和。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如满足上述第三项所列条件的,公
司按下列程序决策利润分配政策:
1.董事会制订公司年度或中期利 |
| | |
| | |
| | |
| | |
| | |
| (1)董事会制订公司年度或中期
利润分配方案;
(2)公司独立董事、外部监事(若
有)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独立
发表审核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
案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独立董事
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
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
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
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
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披露;
……
(5)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
分配预案的、或做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
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决定
的,应征询监事会的意见,并在定期报
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外部监事(若
有)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
更。如现行政策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实发生
冲突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 | 润分配方案;
2.
公司独立董事应召开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
独立发表审核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
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
接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认为现金
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
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
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
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披露;
……
5.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
配预案的、或做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
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决定的,
应征询独立董事的意见。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
更。如现行政策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实发生
冲突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经出席股东会
2/3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以上通过,独
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股东会审
议该议案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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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经出
2/3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以
上通过,独立董事、外部监事(若有)
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审议该
议案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
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七)公司存在股东违规占用上市
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
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
金。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实行内部审
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
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
告工作。 | 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
(七)公司存在股东违规占用上市
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
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
金。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
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
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
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删除。
新增: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机
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
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百六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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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聘用会计师
事务所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
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
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
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
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
报告。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内部控制评
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
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
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
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一百六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与会
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
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
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一百六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参与
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聘用、解聘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
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并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
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 |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公
告等方式发出。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信函、传真、
数据电文等方式发出。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合并,应当
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
并决议之日起十(10)日内通知债权人,
30
并于三十( )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三十(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四十五(45)日内,可以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合并时, | 的会议通知,以公告进行。
删除。
新增: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支付
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
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
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
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合并,应当由
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
之日起十(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三十(30)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30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 )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
十五(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合并时,合
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
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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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
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分立,其财
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十(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
十(30)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
告。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需要减少注
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10
议之日起十(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三十(30)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
十(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四十五(45)日内,有权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
法定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分立,其财
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十(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
30
十( )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减少注册资
本,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
资本决议之日起十(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三十(30)日内在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三十(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四十五(45)日内,有权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
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外。
新增: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依照本章程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
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 |
| | |
| | |
| | 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
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
适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的
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
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
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
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
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八十六条违反《公司法》
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
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
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为增加注册
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
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
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因下列原因
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因下列原因
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
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
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10%)以
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
司。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有本章程第
一百八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2/3
之二( )以上通过。 |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
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
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10%)以
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
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
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情
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
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2/3)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因本章程第
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
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 |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章程第
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
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
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
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
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
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
立之日起十(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六十(60)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30
起三十(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四十五(45)日内,向清算
组申报其债权。 | 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
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
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
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
10
立之日起十(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六十(60)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
十(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45
之日起四十五( )日内,向清算组申
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
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
权人进行清偿。 |
| | |
|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
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
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
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
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
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
院。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
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
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
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
终止。
第一百八十九条清算组成员应当
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
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
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
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
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
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
的破产管理人。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清算结束
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
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
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一百九十七条清算组成员履行
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
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 |
| | |
| | |
| 第一百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
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
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五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
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50%)
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百分之五十(50%),但依其持有的股
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
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
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
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
联关系。 | 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第二百〇三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
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50%)
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百分之五十(50%),但依其持有的股
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
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
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
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
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
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本章程中的总经理、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其职权分别对应《公司
法》里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二百零六条本章程所称“以
上”、“以内”,都含本数;“以外”、“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 |
| 第一百九十八条本章程所称“以
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
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
数。
第二百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
议事规则。 | 第二百〇九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
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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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此外,根据新《公司法》将全文“股东大会”表述调整为“股东会”;删除“监事”、“监事会”等表达,或将“监事”、“监事会”变更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修订后,制度条款序号依次进行调整,涉及条款之间相互引用的,亦做相应变更。(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