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利股份(300218):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保障公司和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委托理财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五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闲置募集资金(闲置募集资金仅可用于现金管理),不得占用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还需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委托理财产品的发行方应是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金融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第三章委托理财审批权限和执行程序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审批权限决定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不得将审批权限授予董事个人或者管理层行使。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未达到第(一)项金额标准的委托理财,授权董事长决定,并组织办理有关手续。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创业板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能包括:(一)负责委托理财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评估。 (二)负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托理财(三)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 第十一条 公司内审部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委托理财业务的风险评估和监控。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加强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实行年度总额审批、年内分笔购买的管理方式,具体开展委托理财业务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根据决策权限批准公司委托理财总体额度。 (二)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总体额度内,由公司财务部门提出具体投资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等内容,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批准具体投资。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不得从事任何未经授权的委托理财运作。 第四章核算管理与风险控制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财务部门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金融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必要时要求提供担保。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建立并完善委托理财台账,委托理财项目明细账,定期编制盈亏报表。 第十八条 公司内审部门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定期对资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可以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的专项审计。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加强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理财活动。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委托理财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均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公司委托理财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应及时履行披露义务。证券部门应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对财务部门提供的委托理财信息进行判断,履行公司信息披露审批流程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在作出委托理财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建立健全、对公司的影响等事项发表意见;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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