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利股份(300218):员工交易公司股票行为管理办法(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28日 15:00:40 中财网
原标题:安利股份:员工交易公司股票行为管理办法(2025年10月)

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交易公司股票行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和其他相关人员交易本公司股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公司相关员工交易公司股票,以及所持公司股份变动的管理。

第二章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公司相关员工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在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的筹划、披露期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员工交易公司股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相关规定,不得向公司相关人员打探内幕消息,利用内幕消息炒作公司股票。公司不提倡涉及内部重大信息的公司员工及其关联人交易本公司股票。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公司相关员工,必须充分认识自身在内幕信息管理方面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论和行为,任何人均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的相关规定,向亲属或任何其他人员透露内幕信息,亦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七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度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一年度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度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不受本条第一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知悉相关内幕信息的员工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三章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十一条公司证券部门负责管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否则不得擅自买卖公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持有的股票),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交易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公司股票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三条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员工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标准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七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章证券账户与股票管理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并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二十条公司通过章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二十一条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违规买卖、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实行问责追究,以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违规行为的问责和责任追究方式包括: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在董事会会议和相关会议上作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公开道歉;
(五)停职反省;
(六)收回其所得收益;
(七)经济处罚;
(八)劝其引咎辞职;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规定的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

第二十四条问责和责任追究对象有违反刑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2022年8月制定并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员工交易买卖公司股票行为规范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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