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利股份(300218):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保密制度(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28日 15:00:40 中财网
原标题:安利股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保密制度(2025年10月)

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保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得到有效传递和审核控制,并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以及《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重大信息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董事长报告的制度。

董事会秘书、总经理、董事长、内部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以及其他因公司工作关系接触到内部重大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内部重大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内部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三)公司下属分公司负责人,子公司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其他可能接触到公司重大信息的知情人。

第二章公司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下属分公司、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事项等,以及前述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

(一)本制度所述“重要会议”,包括:
1、公司及子公司召开的董事会、监事会(如有)、股东会;
2、公司及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

(二)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交易。

(三)公司发生的本条第(二)项所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发生后一日内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发生本章规定事项的参照本条标准执行。

(四)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本条第(二)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五)以下关联交易,必须在发生之前报告,并应避免发生:
1、向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包括但不限于: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3)为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4)代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或偿还债务。

2、向关联人提供担保;
3、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4、委托关联人进行投资活动。

(六)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七)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4、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诉讼和仲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诉讼和仲裁事项的提请和受理;
(2)诉讼案件的初审和终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
(3)判决、裁决的执行情况等。

(八)重大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4、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5、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6、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8、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9、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0、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1、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2、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3、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4、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15、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6、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其他重大事项:
1、预计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及时报告:(1)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3)实现扭亏为盈。

2、报告后发生差异较大情况的,也应及时报告;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应及时报告方案的具体内容;
4、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5、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6、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6、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7、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8、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9、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0、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11、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12、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13、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14、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15、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6、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7、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18、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19、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十一)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项目和对外投资,以及变更后新项目涉及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的,应及时报告以下内容:1、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2、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3、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4、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

(十二)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事项:
公司证券部门、董事会秘书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证券部门、董事会秘书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十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证券部门和董事会秘书,证券部门和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证券部门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章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重大信息
息,
第六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三)法院裁决禁止转让其所持股份;
(四)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五)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六)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七)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八)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九)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前款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公司问询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回复,保证回复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八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向公司提供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配合公司逐级披露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和控制关系。

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共同控制公司的,除按前款规定提供信息以外,还应当书面告知公司实施共同控制的方式和内容,并由公司披露。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拥有公司权益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委托或者信托合同以及其他资产管理安排的主要内容书面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或者资产管理计划成为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除应当履行第三款规定义务外,还应当在权益变动文件中穿透披露至最终投资者。

第九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并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减持计划并披露。

第十条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他再融资方案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媒体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报道或者传闻,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主动了解真实情况,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公司证券部门、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管,答复公司的询证,并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或者与其他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传播与公司相关的未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虚假信息、进行误导性陈述等。

第十二条以下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告知及披露管理的未尽事宜参照《创业板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创业板规范运作》等信息披露管理有关的规定。

第四章重大信息报告程序
第十四条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当日,以当面或电话、即时通讯等方式及时、准确、完整地向证券部门、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董事长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信息有关的文件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即时通讯等方式送达给证券部门、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董事长。

公司各部门或下属分公司、子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知会证券部门和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

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证券部门和董事会秘书。

证券部门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接收部门。报告人向证券部门提供与所报告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应办理签收手续。

第十五条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的当日,向证券部门和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者本下属子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部门或下属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如有)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拟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报告义务人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六条报告义务人应按照下述规定向证券部门和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者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如有)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在当日内报告决议情况;
(二)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协议的,应在当日内报告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七条报告义务人应以书面形式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意向书、协议、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成交确认书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证券服务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十八条在接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当日内,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评估、审核,判定处理方式。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证券部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程序。

第十九条证券部门应指定专人对上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重大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五章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公司报告义务人及具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一)公司及下属分公司、子公司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及下属分公司、子公司的档案和印章管理人员、会议记录人员、科研技术人员、财务会计人员、计划统计人员、法律事务人员、信息披露人员、销售人员、采购人员等;
(三)参加各类经营会议、参与业务洽谈、合同草拟签订、计划制订、信息披露、财务报表等各项涉密工作,或者接触、调用涉密文档的其他人员;(四)公司临时聘用的接触涉密工作及文档的人员,如技术顾问、财务顾问、法律顾问等。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大小而划分密级。

在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之前,信息披露义务人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应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使用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信息进行必要的关注和引导,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密级,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二条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会应将信息知情者尽量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证券部门和董事会秘书应做好对知情者范围的登记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子公司和相关利益方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对外披露。依法披露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对外泄露相关信息。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子公司和相关利益方应当特别注意有关公司的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子公司和相关利益方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依法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定事实:该事件难以保密;该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项的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十三条重大信息公告之前,除国家法定要求外,公司财务、统计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月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

在正式公告之前,前述重大信息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四条公司可以将非公开重大信息提供给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机构或个人。上述负有保密义务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融资方,为公司提供服务的会计师、律师、银行、证券公司等。

公司在向上述负有保密义务的机构或个人提供非公开重大信息前,应核实是否确属必要,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对方承诺其因特定的工作关系获得的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在正式公开披露前完全保密,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划分
第二十五条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及对外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内部重大信息管理制度建立,按规定进行对外披露的具体工作,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三)证券部门是内部重大信息汇集和对外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
(四)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分公司、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是履行内部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是履行内部重大信息告知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六条未报告董事会秘书且未履行法定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的任何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公司任何重大信息。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通讯刊物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禁止在对外宣传文件中泄露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秘书在重大信息内部传递过程中的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协调和组织重大信息内部传递,联系各报告义务人,对内部重大信息进行汇集、分析、判断,并判定处理方式;
(二)负责将需要履行披露义务的事项向总经理、董事长和董事会报告,根据需要提请董事会召开会议,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三)在知悉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或可能违反相关规定时,应当提醒并督促其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四)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协助各报告义务人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促进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五)证券部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联系各报告义务人、汇集和分析内部重大信息、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第二十八条报告义务人报告重大信息的时限要求为:
(一)公司及其各部门、子公司在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事件的当日内;(二)在知悉公司及其各部门、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事件的当日内。

报告义务人在上述规定的时限要求内,应当第一时间报告。

第二十九条报告义务人负责及时归集内部重大信息,按本制度的规定将有关信息向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并提供对外信息披露的基础资料,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重大隐瞒。

第三十条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单位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报告义务人对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承担责任,不得推诿。

第三十一条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在按照本制度要求报告重大信息之外,对其他报告人负有监督义务,应督促报告义务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发生应上报信息而未按程序及时、准确和完整上报的,公司将追究报告义务人的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部门或单位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五条报告义务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视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经济处罚、解除其职务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证券部门、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董事长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主动、及时、准确和完整地向证券部门、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董事长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遗漏、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发重大误解;
(四)拒绝答复或未及时、准确、完整答复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董事长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原2012年3月制定并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保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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