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利股份(300218):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制度(2025年10月)
 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建立健全公司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企业经营业绩,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升公司法人治理水平,结合《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的对象为: 1、董事,包括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2、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公司章程》中列入高级管理人员范围的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应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努力使薪酬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兼顾外部薪酬水平;(二)责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挂钩;(三)公司长远利益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目标挂钩; (四)绩效优先,体现与公司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价值理念; (五)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挂钩、与奖惩挂钩。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六条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七条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八条公司业绩如果发生亏损,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九条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实施内部控制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绩效考评控制的有效性,以及薪酬发放是否符合内部控制要求。 第十条公司总经理组织公司人事、财务、成本管控等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第三章薪酬构成和考核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 (一)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 (二)非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公司董事长、同时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独立董事,以及职工代表董事,其薪酬方案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职务,按公司相关薪酬制度与绩效考核评价结果确定并发放,具体薪酬方案组成按第十二条执行。 第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社会保险及其他公司福利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一)基本薪酬: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等获得的年度基本报酬。 (二)绩效薪酬:根据绩效考核评价结果获得的报酬。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与公司中长期经营业绩相挂钩、与中长期绩效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期权、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中长期专项奖金、激励或奖励等。 (四)社会保险以及公司福利:包括但不限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法定保险、企业年金和住房政策,以及公司根据需要制定的住房补贴、餐费补贴、通讯费、车辆补贴等其他福利措施。 第十三条公司经营情况等发生变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可作相应调整,调整依据为: (1)同行业薪酬水平; (2)所在地区薪酬水平; (3)通货膨胀水平; (4)公司经营状况; (5)组织架构调整,岗位、职位、职责变化。 第四章支付和管理 第十四条独立董事津贴自股东会通过当日起计算,按季度发放。 第十五条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依据公司薪酬制度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按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按月度、季度、年度绩效考核评价后发放;中长期激励收入按照激励方案执行。 第十六条公司开展年度绩效评价,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并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时间和工作绩效等,计算薪酬并予以考核发放。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或者自行缴纳。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社会保险,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公司从其基本薪酬中代扣代缴;应由公司承担的部分,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止付追索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下,评估是否需要针对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止付追索程序。 第二十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报董事会审议,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原2011年7月制定并经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制度》同时废止。 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中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