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迪科技(301503):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28日 13:46:27 中财网
原标题:智迪科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由公司审慎判断暂缓或豁免披露,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

第二章适用情形与条件
第五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披露。

第六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

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八条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豁免披露的信息应该满足前述第(一)项条件。

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九条公司应当严格管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证券事务部协助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具体事务。

相关部门及人员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需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交书面申请,并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董事会秘书收到申请后,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本制度所规定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情形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上报公司董事长,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情形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

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公司应及时披露。

第十二条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公司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为 10年。

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第十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 10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应当持续跟踪相关事项进展并及时向证券事务部通报事项进展,证券事务部应当密切关注市场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波动情况。

第十四条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核实并披露相关事项筹划的进展情况。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以及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四章责任与处罚
第十五条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和损失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况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实施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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