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迪科技(301503):子公司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28日 13:46:26 中财网
原标题:智迪科技:子公司管理制度

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确保子公司规范、高效、有序地运作,维护公司和全体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依据我国境内法律法规和境外有关法律,独资或与他人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本制度依照持股比例及控制与否将其划分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两类企业。

(一)“全资子公司”,是指公司全额投资且在该公司中持股比例为100%,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其财务报表应当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公司。

(二)“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投资,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1.绝对控股,即公司在该公司中持股比例超过50%,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其财务报表应合并到公司的财务报表之中的公司。

2.相对控股,即公司在该公司中持股比例超过30%(含30%)但低于50%(含50%)。但公司为该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对该公司具有控制性的影响,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其财务报表应合并到公司的财务报表之中的公司。

3.控制性影响,即公司在该公司中持股比例低于30%,但公司派出的董事人数占该公司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实际控制其经营与决策,或可通过其他方式对该公司实施控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其财务报表也应合并到公司的财务报表之中的公司。

第三条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母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和母公司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母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母公司依据对子公司资产控制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行使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管理,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运作制度,在母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应当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此外,应当执行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五条子公司应当加强自律性管理,并自觉接受母公司工作检查与监督,对母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的质询,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说明原因。

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母公司提供有关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以便母公司董事会进行科学决策和监督协调。

第二章人事管理
第六条母公司通过子公司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制定子公司章程,并依据子公司章程规定推选董事、监事(如有)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如有)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应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协商、报董事长决定。委派或推荐人员的任职及任期按子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公司可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推荐人员按子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整。

第七条子公司应参照公司相关的人事管理制度,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规范的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子公司的岗位设置应以精干、高效为原则,实行定员定编模式,各子公司管理层、核心人员的人事变动应向母公司汇报和备案。

第八条子公司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并根据公司有关制度的规定和要求以及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本着“合法、效率”原则,规范用工行为。子公司应接受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财务管理
第九条子公司的财务部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建立会计账簿,登记会计凭证,独立进行核算。确保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和完整;合理筹集和使用资金,有效控制经营风险,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有效利用公司的各项资产,加强成本控制管理,保证公司资产保值增值和持续经营。

第十条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规模和方向,资产结构、资产安全,成本利润等实施监督,指导和建议。

第十一条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的会计政策、财务管理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会计政策适用于子公司对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的管理。

第十二条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财务会计信息的要求,以及本公司财务部对报送内容和时间的要求,及时向本公司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

子公司的财务报表接受本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子公司向公司报送的财务报表和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分析报告、产销量报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提供担保报表等。

第十三条公司总经理、财务部可以要求子公司定期或不定期报告资金变动情况,子公司必须遵照执行。

第十四条子公司未经公司相关程序批准,不得对外出借资金和进行任何形式的担保、抵押、质押和财务资助。子公司购买和处置固定资产等重大行为,应按《公司章程》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办理,不得私自购买和处置。《公司章程》中未规定的参照公司其他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子公司如有违反国家有关财经法规、本公司及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的,应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并按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公司及子公司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子公司应当妥善保管财务档案,保存年限按国家及本公司有关财务会计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经营决策管理
第十七条子公司的各项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应根据本公司的总体发展规划、经营计划,制定自身经营管理目标,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计划管理体系,确保有计划地完成年度经营目标,为本公司及其他股东创造投资收益。

第五章内部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子公司的审计监督。内部审计内容主要包括:经济效益审计、工程项目审计、重大经济合同审计、制度审计及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等。

第十九条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并在审计过程中应当给予主动配合。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子公司后,该子公司必须认真执行。

第二十条公司的内部审计管理制度适用于子公司。

第六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二十一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按照母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为公司与子公司信息管理的联系部门。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总经理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议或者执行董事决定、股东会决议或者股东决定等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子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一)对外投资行为;
(二)购买、出售资产行为;
(三)对外担保和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
(四)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予、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五)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六)遭受重大损失;
(七)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八)重大行政处罚;
(九)其他对子公司资产或经营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子公司信息披露汇报工作,对于依法应披露的信息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汇报。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相同。

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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