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光(600673):东阳光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时间:2025年10月28日 12:15:44 中财网
原标题:东阳光:东阳光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债券(含可交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保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通过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均应当按照本制度要求进行使用与管理。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可以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募集说明书》和《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前提下,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切实做好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应当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用途。

募集资金限定用于公司对外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公司应当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规范、公开、透明。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应与公司募集说明书承诺的项目相一致,原则上不应变更。如因国家政策、市场环境、相关技术等客观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确需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经董事会审议,并根据《管理办法》及公司债券的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提交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五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证券处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证券处应当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章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募集资金应存放于专户集中管理,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公司债券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公司认为根据资金安排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的,在坚持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原则的前提下,经公司有权审批人同意,可以在一家以上商业银行开设专用账户。

第八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债券受托管理人、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户名、开户行;
(三)受托管理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资料;(四)受托管理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受托管理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五)公司、商业银行、受托管理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于协议有效期届满前,因受托管理机构或监管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及时与变更后的受托管理机构或监管银行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当严格履行公司内部资金支付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资金支出,在董事会/股东会授权范围内,经各级审批后,交财务部门办理付款事宜;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当报股东会审批。

第十条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一)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按照《受托管理协议》及募集说明书约定的程序,经董事会或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符合如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之前,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与监管机构的要求完成相关法定程序。

第四章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公司资金处应就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有关会计记录和台账,具体反映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第十二条公司资金处定期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核实。

第十三条公司资金处每季度应向债券受托管理人提供募集资金使用相关凭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向债券受托管理人提供银行划款凭证、入账凭证、收款方发票、工程款申请报告等;
(二)募集资金用于偿还债务的,应向债券受托管理人提供还款凭证、入账凭证、转账凭证等;
(三)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应向债券受托管理人提供项目进展情况说明、签订的施工/采购合同、施工方/供应方开具的发票、划款凭证、入账凭证等。

第十四条债券受托管理人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公司资金部门应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使用、批准及项目实施进度等情况。

第十六条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十七条募投项目通过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制度。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不一致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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