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光(600673):东阳光委托理财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时间:2025年10月28日 12:15:42 中财网
原标题:东阳光:东阳光委托理财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与规范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并履行投资决策程序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商业银行、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短期、低风险的投资理财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委托贷款、债券投资等产品,在确保委托理财资金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条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

第四条委托理财的资金必须在保证公司日常运营资金的需要为前提,充分利用好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第五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实施流程、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需报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七条公司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单笔或连续12个月内累计的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开展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由总经理审批。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可授权公司经理层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内、审批同意的理财产品范围内进行委托理财投资业务。已按上述第(一)、(二)的规定履行相应义务,且尚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内的,不再纳入相关累计计算范围内。

第八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制度第七条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九条公司资金部和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资金部负责编制年度委托理财计划,负责委托理财产品业务的经办和日常管理等,财务部对委托理财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公司委托理财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有关决议公开披露前,应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报备相应的委托理财信息,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第十一条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批准的委托理财方案在具体运作时:
(一)如委托人为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向公司资金部提交投资申请,公司资金部对控股子公司投资申请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根据投资额度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二)如委托人为公司,直接由资金部进行风险投资评估和可行性分析,投资总额达到公司董事会权限的,需按相关程序审批后执行。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如投资总额超过董事会权限的,须报公司股东会审批。

第十二条公司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公司资金部应当在购买理财产品或委托理财业务发生后,及时向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通报交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标的的名称、投资额度、交易价格等)。

公司资金部每月结束后10日内,向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报告本月委托理财情况。每半年结束后15日内,编制委托理财报告,并向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报告上半年或全年的委托理财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

第三章核算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四条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四章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为降低委托理财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一)公司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必要时要求受托方提供担保。

(二)公司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董事会,以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七条受托人资信状况、盈利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或投资产品出现与购买时情况不符的风险时,相关负责人必须在知晓事件的第一时间报告财务总监和总经理,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如受托人资信状况、盈利能力持续恶化,可能亏损总额超过投资额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人民币时,须提请董事会审议,并出具意见。

第十八条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委托理财的进展和执行情况。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超过”、“低于”、“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内容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修改亦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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