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海钦(600753):海钦股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0月制定)
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制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任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款第(一)至(六)项情形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款第(七)至第(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解除其职务,上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公司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说明辞任原因。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书面辞职报告之日生效。 出现下列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上交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说明辞职原因。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书面辞职报告时生效,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六条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换届的股东会决议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自动离任。 第七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董事会可以决议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聘生效。 第三章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八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离职生效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文件资料、印章印鉴、数据资产及其它公司要求移交的物品,提交未结事项清单与处理建议,完成工作交接,交接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存档备查。 第九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涉及对外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以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配合公司对其开展的离任审计和任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的文件及说明。 第十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公开承诺,且不因离职导致履行承诺的前提条件发生变化的,应继续履行该承诺。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应对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其履行承诺。 第四章离职后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离职后2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离职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三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不一致,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0月2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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