葵花药业(002737):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葵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5)第 663号 致:葵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葵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现场会议于2025年10月27日13时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迎宾路集中区东湖路18号葵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葵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葵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葵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于2025年10月10日召开第十一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0月27日13时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迎宾路集中区东湖路18号葵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关玉秀女士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2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2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371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96,110,44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7038%,其中: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8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89,339,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5443%。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63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771,44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59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36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6,910,44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833%。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一) 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295,824,04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33%;反对242,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0%;弃权43,7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8%。 表决结果:通过。 (二) 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下的子议案需逐项审议通过。 1、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293,375,4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64%;反对2,689,5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83%;弃权45,4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3%。 表决结果:通过。 2、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293,376,1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66%;反对2,688,8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81%;弃权45,4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3%。 表决结果:通过。 3、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293,357,4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03%;反对2,708,3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46%;弃权44,6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1%。 表决结果:通过。 4、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293,353,8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691%;反对2,709,2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50%;弃权47,3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0%。 表决结果:通过。 5、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293,325,6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596%;反对2,734,8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36%;弃权49,9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9%。 表决结果:通过。 6、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 表决情况:同意293,382,8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89%;反对2,683,0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61%;弃权44,5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0%。 表决结果:通过。 7、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表决情况:同意293,376,2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66%;反对2,687,9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78%;弃权46,2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6%。 表决结果:通过。 8、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293,360,2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12%;反对2,704,9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35%;弃权45,2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3%。 表决结果:通过。 9、融资决策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293,371,9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52%;反对2,689,5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83%;弃权48,9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5%。 表决结果:通过。 10、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293,353,8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691%;反对2,695,6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04%;弃权60,9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6%。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葵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__ 王 力 ________________ 石小琦 本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 国际企业大厦A座509单元,邮编:100033 2025年10月2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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