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丹科技(300829):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27日 18:55:31 中财网
原标题:金丹科技: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捐赠事项的管理,维护股东、债权人及员工利益,更好地履行公司的社会责任,全面、有效地提升和宣传公司的企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对外捐赠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通过合法的新闻媒体等进行。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定义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子公司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在帮助社会抵抗自然灾害、构建和谐生态环境、救助危困群体、增加社会福利等公益性社会活动中捐赠公司财产的行为。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五条自愿无偿: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六条权责清晰: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公司自身正当的捐赠意愿,不能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七条量力而行: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一般不能对外捐赠。

第八条诚实守信: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发生不可抗力情形除外。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
第九条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库存商品和其他物资)。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十条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以及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慈善协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一条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政府部门、社会弱势群体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政府部门是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

第十二条对公司内部职工以及与公司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六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三条公司对外捐赠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本制度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公允价值)捐赠,相应决策程序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不超过50万元的(含50万元),由公司董事长负责审批,并报董事会备案;
(二)公司对外单笔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金额超过50万元的每笔捐赠,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公司对外单笔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金额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扣非后净利润3%的每笔捐赠,由股东会审议批准;
(四)对于同一主体、同一事项产生的捐赠行为,在连续12个月内应视为单项捐赠并累计计算;
(五)“累计金额”,包含公司及其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同期发生的捐赠金额。

在履行前述规定程序时,已经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五条公司对外捐赠,由经办部门拟定捐赠方案,由财务部门就捐赠支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经办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后,按照本制度第十四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公司子公司对外捐赠,必须将拟定的捐赠方案呈报公司,由公司按照本制度第十四条所列程序审核批准后,可以授权子公司总经理(负责人)签署相关文件。

第十七条捐赠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以及捐赠财产交接程序、捐赠后取得合规收据等。

第十八条公司对外捐赠事项完成后,经办部门就捐赠方案的实际执行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向公司总经理、董事长进行汇报。由公司总经办对书面报告进行归档并建立备查账簿登记,同时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经办部门必须将相关批复、捐赠证明及捐赠执行的图文资料妥善存档备查,对外捐赠事项管理列入公司审计内容。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未执行本制度规定而擅自进行捐赠,或者以权谋私、转移资产等违法违纪的捐赠,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降职、免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所称“不超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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