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丹科技(300829):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境内期货及期权的套期保值业务(以下简称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有效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以及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相关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套期保值业务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以降低公司生产贸易所涉及产品的价格波动风险为目的,从事多品种期货及期权合约交易,进行有效的库存管理的交易活动。公司从事的套期保值业务采用对冲和实物交割的方式进行。本制度所称期货合约,是指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和质量实物商品的标准化合约;本制度所称期权合约,是指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第三条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及期权品种,只限于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者所需的原材料以及与其价格波动存在高相关性的品种,目的是借助期货及期权市场的价格发现、风险对冲功能,利用套期保值工具降低生产经营中的产品、原材料等价格波动风险,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 第四条公司只开展基于自身现货业务的套期保值,不接受其它任何单位的委托和代理期货及期权业务,公司应以自身名义设立套保交易账户,不得使用其他账户运作套保业务。 第五条公司进行套期保值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现货交易量,期货及期权持仓量不超过套保现货量。 第六条公司套保业务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得使用银行信贷资金或者募集资金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不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资金用于直接或间接的套保业务。 第七条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应在公司董事会授权范围内,遵守“品种相同或相近、数量匹配、方向相反、时间相近”的基本原则。单笔或累计保证金额度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中规定的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还需提交股东会审批,并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严格按照操作流程进行。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工作职责 第八条公司设立由公司决策层成员和套期保值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期货及期权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套保领导小组),在董事会、股东会授权范围内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体系并组织开展工作,工作职责如下:(一)建立健全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制度,确定工作原则和方针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并协调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组织、风险控制组织、结算风险控制组织和内部稽核组织协同工作; (三)审批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方案,核准套期保值决策并监督套期保值业务方案的执行过程; (四)组织并领导对套期保值工作进行绩效评价,制定并落实奖惩办法和管理方案; (五)组织并领导期货及期权交易过程中的风险处置工作,对违反相关管理办法的止损、突发事件以及锁定浮亏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重大事件下达处罚意见;(六)决策与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的其他有关工作事项。 第九条公司指定或组建套期保值业务部门(以下简称期货部门),负责套期保值方案的拟定及执行,部门职责如下: (一)组织收集公司内外部风险信息,定期辨识、分析公司业务运营过程中面临的市场风险,编制公司整体市场风险监控报告,供公司套保领导小组作为决策参考; (二)组织设计套期保值方案; (三)执行经公司套保领导小组审批后的套期保值方案; (四)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账户开立、日常交易、交割管理及交易期间风险实时监控; (五)组织定期编制并向套保领导小组、财务部、审计部等提交套保业务相关报告。 第十条公司期货部门设置专职或兼职研究员、交易员、风控员、交割员、结算员等岗位,分别负责风险信息收集、分析以及策略研究、方案制定、套期保值方案的执行、交易结算单确认等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公司财务部独立或兼职设置套期保值业务资金岗,负责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调拨、交易和交割业务的财务处理等工作职责,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向公司套保领导小组报告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每日结算后的交易账户状况; (二)根据交易账户结算数据及期货部门工作要求,负责向财务部、公司套保领导小组提交套期保值业务资金风险控制方案; (三)接受公司审计部等稽核人员对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公司审计部兼职设置套期保值风险控制岗,负责套期保值业务的事前风险审查、事中风险管控、事后风险处置等工作职责,具体职责如下:(一)定期审查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管理政策和制度执行情况; (二)监督期货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交易行为是否符合公司套期保值政策、制度、策略和方案规定; (三)负责公司期货及期权交易账户风险状况、资金调拨、资金使用等进行监督和评估; (四)定期编制并向公司套保领导小组和审计委员会提交套期保值业务风险管理报告。 第三章授权制度 第十三条公司与期货公司订立《期货经纪合同》应按照公司签订合同的相关规定流程办理,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授权的人员签署。 第十四条公司对套期保值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授权交易人员名单; (二)授权交易的期货及期权合约; (三)授权交易额度; (四)其他授权事项。 第十五条期货及期权交易授权以书面交易授权书形式授权的,应将交易授权书装订成册按序排号,顺序填开、保留作废页、保留存根。空白交易授权书指定专人负责,加密保管。 第十六条被授权人员只有在取得书面授权后方可进行授权范围内的操作;被授权人发生变动的,应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被授权人自通知之时起,不再享有被授权的一切权利。 第四章套期保值业务流程 第十七条期货部门应广泛收集公司内外部风险信息与数据,监控公司整体市场风险规模与已辨识的市场风险汇聚的业务环节,当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时,制定套期保值方案。 (一)公司整体市场风险规模触发预警线,公司决定使用期货及期权工具调整公司市场风险规模; (二)采购或销售部门签署采购或销售合同,需要使用期货及期权工具对冲现金流量变动风险; (三)商品价格出现较大变动,公司存货资产面临较大公允价值变动风险威胁; (四)其他需要使用期货及期权工具进行风险对冲的情形。 第十八条期货部门将套期保值方案或计划提交公司套保领导小组审批,审核批准交易额度、交易策略、资金调拨、止损计划等事项后方可执行。 第十九条经批准后的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如因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继续进行该方案,则风险显著增加并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期货部门应及时报告公司套保领导小组,启动应急处理预案,采取应对措施,防范风险进一步蔓延。 第二十条资金调拨人(套期保值业务资金岗)根据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实施资金的调拨;期货部门结算员根据公司期货及期权交易账户资金余额和保证金支出情况,确定套期保值头寸限额、测算账户资金风险,并通知交易员。 第二十一条期货部门交易员根据套期保值交易方案进行择时操作或向期货公司下达指令交易,并在每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期货及期权交易数据和信息汇总,报送期货部门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期货部门结算员负责接收期货公司交易结算单,核查无误后确认,出现错单情况时,按照公司制度规定报期货部门负责人并及时处置。 第二十三条期货部门应按照公司财务制度规定,及时将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单据和凭证汇总送达公司财务部进行财务处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套期保值业务需进行期货实物交割的,期货部门应提前提请公司套保领导小组协调公司财务部、采购部或供应部,确保期货实物交割按期完成。 第五章套期保值业务风险管理 第二十五条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应注重防范和控制相关业务可能给公司带来的损失和危害,通过对相关业务风险的管理,为公司创造价值,促进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二十六条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应与其他工作和业务紧密结合,将套期保值业务风险管理的各项要求融入公司内部管理和业务流程中。公司建立由期货部门为套期保值业务风险管理第一道防线,公司套保领导小组及审计部为第二道防线,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为第三道防线的三级风险管理体系。 三级风险管理体系下,各防线应根据“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总结”的基本风险管理原则,积极履行以下职能: (一)第一道防线负责事前风险防范工作并协助套保领导小组事中控制和事后工作; (二)第二道防线负责事中监控,监督并协助第一道防线进行事前防范,根据第三道防线的控制决策进行事后控制和总结; (三)第三道防线负责风险事后处置、总结、改进决策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依法依规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十八条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品种相同或相近、数量匹配、方向相反、时间相近”的基本原则,以应对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管理基差风险等。 第二十九条在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期间,公司采购及供应部门应对现货合同履行实行追踪监督,最大限度防范信用风险及合同风险的发生。 第三十条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过程中,期货部门应尽可能避免交易流动性较差的期货及期权品种或合约,防范交易标的流动性风险。 第三十一条公司财务部应按照资金管理相关制度的规定,合理制定并执行资金预算计划,保障套期保值各项业务资金需求,最大限度防范资金流动性风险。 第三十二条期货部门各岗位在业务运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要求规范运作,防范操作风险。 第三十三条公司开展套期保值相关的原材料采购、粮食购销、产品销售等业务,应严格把控商品物流运输、入库、出库以及仓储管理的各项流程,审慎规范运行。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组织编制套期保值业务风险处置应急预案,指导处置突发性风险事件,以有效降低风险事件造成的风险损害程度。 第六章报告与套期保值效果评价 第三十五条公司期货部门应制作套期保值业务日报,向套保领导小组、财务部、审计部报告当日交易、资金使用及交易账户盈亏等数据和信息。 第三十六条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实行月度报告制度。 (一)公司期货部门应制作套期保值业务月报,向公司套保领导小组报送上月套期保值业务开展情况,主要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和交割、资金使用及交易账户盈亏、套期保值效果等数据和信息。 (二)公司审计部套期保值风险控制岗应制作套期保值风控月报,向公司套保领导小组报送包括但不限于上月套期保值业务的或有风险事件及其处置意见或结果,以及其他风险管理工作建议等信息。 (三)上述套期保值业务月报应于月度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向套保领导小组报送。 第三十七条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实行季度报告制度。 (一)公司期货部门应制作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季报,向公司套保领导小组报送上季度套期保值业务开展情况汇报,主要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持仓规模、资金使用、盈亏等情况、套期保值效果、风险敞口评价、未来价格趋势、敏感性分析等情况。 (二)公司审计部套期保值风险控制岗应制作套期保值风控季报,向公司套保领导小组报送包括但不限于上季套期保值业务的或有风险事件及其处置意见或结果,以及其他风险管理建议等信息。 (三)上述套期保值业务季报应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套保领导小组报送。 第三十八条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实行年度报告制度。 (一)公司期货部门应制作套期保值业务年报,向公司套保领导小组报送上年度套期保值业务开展情况汇报,主要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和交割、资金使用及交易账户盈亏、套期保值效果、风险敞口评价、未来价格趋势、敏感性分析等数据和信息。 (二)公司审计部套期保值风险控制岗应制作套期保值风控年报,向公司套保领导小组报送包括但不限于上年度套期保值业务的或有风险事件及其处置意见或结果,以及其他风险管理建议等信息。 (三)期货部门应在年后第10个工作日内就全年业务开展情况及风险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等形成专门报告分别报送套保业务领导小组及公司。 第三十九条对于发生重大亏损(亏损或者潜亏占公司前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或者潜亏金额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浮亏超过止损限额、被强行平仓或发生法律纠纷等事项,应当在事项发生后当日分别向套保领导小组及公司报告相关情况,并对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处理情况进行报告。对于持仓规模超过同期现货规模规定比例的保值范围等情形应当及时向套保领导小组报备。 第四十条公司财务部应加强对超限额交易和保证金给付的监控,一旦发现未按事先计划进行的交易,应及时反馈信息至期货业务部门负责人,并向套保领导小组报告。 第四十一条 以风险资产(被套期项目)损益与期货及期权工具(套期工具)的损益对冲后的结果进行套期保值效果评价,禁止以期货及期权端损益进行单方面评价。 第七章信息披露制度 第四十二条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应在做出相关决议后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一)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如有); (二)针对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建立专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三)保荐机构就上市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发表的核查意见;(四)主管部门对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出具的意见(如适用);(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四十三条为进行套期保值而指定的商品期货及期权的公允价值变动与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相抵销后,导致亏损金额每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公司须在2个交易日发布临时公告并披露相关情况。 第四十四条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需要定期披露或临时披露信息的,具体披露内容、时间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执行。 第八章档案管理与保密制度 第四十五条期货部门负责建立公司期货及期权交易过程中原始资料、结算资料、交易台账、文本合同等档案管理,由专人负责实施建档、存档、管理。 第四十六条期货部门对期货及期权交易的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保存至少10年。对开展期货及期权业务的开户文件、授权文件等档案应永久保存。 第四十七条套期保值交易情况月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要按年度整理存档备查。 第四十八条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并签订保密协议。 第四十九条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所有相关人员严禁泄露本公司的期货及期权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期货及期权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五十条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与公司期货及期权交易有关的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严格保密的责任和义务,由个人原因造成信息泄露并产生的任何不良后果由当事人负全部责任,同时公司将严厉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九章违规责任与奖惩 第五十一条本制度规定所涉及的交易指令、资金拨付、下单、结算、内控审计等各有关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的,交易风险由公司承担。超越权限进行的资金拨付、期货及期权交易等行为,由越权操作者对交易风险或者损失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承担相应个人责任。 第五十二条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资金拨付和下单交易,因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公司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惩罚。其行为依法构成犯罪的,由公司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公司根据套期保值业务开展情况,建立并持续完善奖惩考核制度。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五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