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源文旅(600576):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0月)
浙江祥源文旅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浙江祥源文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规范运作,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祥源文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并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和监督管理的需要,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子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相应的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岗位所必备的会计、审计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内部审计人员应不断地通过后续教育和业务培训来保持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行使职权,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保持独立性,严格遵守审计工作纪律,在审计过程中始终保证独立客观、公正勤勉,保守秘密,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并由公司予以保证。 第三章职责与权限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线索等;(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部门、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上述主体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四章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提交的年度工作计划中应包含内部控制自查计划。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公司自身经营特点和实际状况,制定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自查计划,要求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积极配合内部审计机构的检查监督,必要时可以要求其定期进行自查。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审计委员会在日常履职中如发现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线索、经营情况异常,或者关注到上市公司相关重大负面舆情与重大媒体质疑、收到明确的投诉举报,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进行自查、要求内部审计机构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协助工作,费用由上市公司承担。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六条审计项目终结后,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根据已完成的审计项目及时整理审计工作底稿,同时将审计过程中所积累的各种资料,包括审计决定、审计意见、审计报告、审计计划、审计工作底稿、各种审计证据、被审计单位提供和通过各种形式获得的数据资料等,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加以集中、整理、分类和归档形成审计档案,上述各项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10年。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八条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生效后,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和依法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解释和修改,与本制度有关的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浙江祥源文旅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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