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金黄金(000506):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时间:2025年10月22日 19:00:51 中财网
原标题:招金黄金: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招金国际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维护公司和全体投资者利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母公司或上市公司系指招金国际黄金
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系指招金国际黄金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控
股或实质控股的公司。

第三条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
对上市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和上市公司的运作进
行风险控制,提高上市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母公司依据对子公司资产控制和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要求,行使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管理权。同时,负有对子公
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五条子公司在上市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
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同时,应当执行
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六条上市公司通过子公司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力,审议子
公司章程,并依据子公司章程规定推选董事、执行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上市公司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候选人员由上市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确定,由子公
司股东会审议或股东决定通过。

上市公司向子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定
期向公司述职,汇报子公司经营状况,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其
工作进行考核。

第二章子公司的治理及日常运营
第八条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运作制度。

第九条各控股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计划和组织、经
营活动的管理、对外投资项目的确定等经济活动,除在满足市
场经济条件的前提下,还应满足上市公司上市规则的规定和生
产经营决策总目标、长期规划和发展的要求;各控股子公司的
经营目标及发展规划必须与母公司的总目标及长期发展规划保
持相互协调和总体平衡,以确保母公司总目标的实现及稳定、
高效地发展。

第十条子公司应当加强自律性管理,并自觉接受上市公司
的工作检查与监督,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经营管
理层提出的质询,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子公司对外投资、关联交易、收购兼并、投融资、
资产处置、收益分配、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需按《股票上市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

未完成必要审批程序的重大事项,总经理、公司派出的出
席子公司股东会的代表、派出董事、监事必须在子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监事会上说明,并要求延期审核,或在相关决议中注
明:该事项须经母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母公司与各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经
济业务,应按照市场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以及母公司对外披
露信息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对涉及的关联交易的内容每年签订
经济合同。对交易中涉及的结算价格要在平等互利、等价交换
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双方不能因为存在母子公司的关系而要求
某一方作出减让或提高结算价格。

第十三条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母公司提供有
关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以便母公司进
行科学决策和监督协调。

第三章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子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的
财政、税收政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有关规定,结
合本公司的具体制定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确
保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和完整;合理筹措和使用资金,有效
控制经营风险,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有效利用公司的
各项资产,加强成本控制管理,保证公司资产保值增值和持续
经营。

第十五条子公司应根据本公司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开展日
常会计核算工作。

第十六条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
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母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有
关规定。

第十七条上市公司关于提取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的
内部控制制度及其补充规定适用于子公司对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事项的管理。

第十八条子公司应当按照母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
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

其会计报表同时接受母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第十九条子公司应严格控制与关联方之间资金、资产及其
他资源往来,避免发生任何非经营占用的情况,同时,在发生
关联交易前,应上报上市公司,经上市公司审批通过后方可交
易。

第四章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母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子公司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内容主要包括:经济效益审计、工程
项目审计、重大经济合同审计、制度审计及单位负责人任期经
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等。

第二十二条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
的准备,并在审计过程中应当给予主动配合。

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审计内控部对子公司审计结束后,应
出具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对存在的问题
提出整改意见。审计意见书及审计决定送达子公司后,子公司
必须认真执行。

第二十四条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制度》适用子公司内部审
计。

第五章内部信息管理
第二十五条子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提供的第一责任人,根据
董事长的决定,可以确定子公司总经理为具体负责人。总经理
应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并结合本公司具体情
况明确负责信息提供事务的部门及人员,并把部门名称、经办
人员及通讯方式向母公司董事会秘书备案。

第二十六条子公司向母公司提供重大内部信息的接口部
门是母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或专人送
达方式递交;对于相关财务信息应同时报送母公司财务部门。

第二十七条子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提供的基本义务:
(一)及时提供所有对上市公司形象及公司股价可能产生
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三)子公司董事、总经理及有关涉及内幕信息的人员不
得擅自泄露重要内幕信息;
(四)子公司向母公司提供的重大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
报送母公司董事会;
(五)子公司所提供信息必须以书面形式,由子公司领导
签字、加盖公章。

第二十八条子公司应当在股东会、董事会结束后一个工作
日内,将有关会议决议情况提交母公司。

第二十九条子公司应当在季度、半年度、年度结束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向母公司提交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报表及
经营情况总结。

第三十条子公司在建工程和实施中的对外投资项目,应当
按季度、半年度、年度定期向母公司报告实施进度。项目投运
后,应当按季度、半年度、年度统计达产达效情况,在会计期
间结束后的十天内书面向母公司提交情况报告。

第三十一条子公司对《股票上市规则》要求的以下重大事
项应当及时收集资料,履行报告制度,以确保母公司对外信息
披露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一)收购、出售资产行为;
(二)对外投资行为;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重要合同、许可协议(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
委托理财、赠予、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六)对外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的担保等);
(七)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八)遭受重大损失;
(九)重大行政处罚;
(十)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
等);
(十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适用于子公司。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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