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金黄金(000506):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时间:2025年10月22日 19:00:51 中财网
原标题:招金黄金: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招金国际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规范、有效、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和机制,
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避免对外投资决策失误,化解投资风险,
提高投资经济效益,实现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维护上市公司
整体形象和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及其他资产等对外进行的、
以取得收益为目的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对外股权收购兼
并、股权投资、委托理财、股票及期货投资、债券、债权投资、
经营性资产收购等投资以及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投
资。具体包括以下类型:
(一)单独或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等经济实体;
(二)购买资产;
(三)股权投资(参股投资、增资扩股);
(四)证券市场投资(长线股票、债券、基金投资);
(五)金融衍生品投资(期货、期权、远期交易等);
(六)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七)法律法规所允许的其他投资。

第三条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所进行的对外投资行为,
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公司对外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
有关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和发展思路,有利
于优化和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有利于优
化公司产业结构,培育和增强核心竞争力。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
第五条本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相关制度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
序。

第六条公司应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
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必
要时,可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
报告;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
常情况,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进行报告。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在各自权限范围内,
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七条公司投资决策权限:
(一)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并报股东会批准。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报经股东
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董事会在其权限范围内,有权决定授权董事长、总
经理办公会对外项目投资、资产经营、风险投资、资产处置等
事项。

第八条达到本制度第七条标准的对外投资,交易标的为公
司股权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
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
当为无保留意见,审计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
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
的,公司应当聘请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审议
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章对外投资的过程管理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
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
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查明原因,
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公司总经理或指定专门部门牵头负责对外投资项
目的后续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应派出董
事及经营管理人员,对控股子公司的运营、决策起重要作用。

第十二条对于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公司应派出
董事及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或股东代表,经法定程序选举后,
参与和影响投资公司的运营决策。

第十三条公司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组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
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

第十四条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
完整的财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
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公司审计内控部应对公司
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监控,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处置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加强对外投资项目资产处置环节的控
制,对外投资的收回、转让、核销等必须依照本制度及有关制
度规定的金额限制,经过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
执行。

对外投资的收回、转让和核销等应符合《公司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六条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或转
让对外投资:
(一)按照所投资公司的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
经营期满且不再续期的;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
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五)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无市场前景;
(三)因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
(四)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公司财务部、审计内控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
让的资产审计、评估工作,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有权对责任人给予行
政、经济处罚,有权要求责任人赔偿公司经济损失;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审批擅自投资的;
(二)因工作严重失误,致使投资项目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的;
(三)弄虚作假,不如实反映投资项目情况的;
(四)与外方恶意串通,造成公司投资损失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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