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物业(603506):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

时间:2025年10月20日 20:35:55 中财网

原标题:南都物业: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506 证券简称:南都物业 公告编号:2025-042
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2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取消公司监事会
公司拟不再设置监事会与监事,监事会的职权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现任监事将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事项之日起自行解除职位。

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之前,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继续履行监督职能,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二、《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1、根据新《公司法》配套规则修改进行文字性修订,将“股东大会”统一修改为“股东会”,删除部分条款中的“监事会”,其他条款中的“监事会”修改为“审计委员会”,并规范了部分条款表述;
2、删除第七章“监事会”;
3、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增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一节;
4、增设独立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章节,对独立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职责进行规定;
8名;
6、具体条款修订如下:

原《公司章程》内容修改后《公司章程》内容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NACITYPROPERTYSERVICE GROUPCO.,LTD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南都物业服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集团名称:南都物业服务集团 英文名称:NACITYPROPERTYSERVICE GROUPCO.,LTD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 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新增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 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 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监事、总经理(本公司称总裁)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 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 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本公司称副总裁)、董事 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司的总经理(本公司称总裁)、副总经理(本 公司称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份,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认购股份数、出资方 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1、韩芳以原持有的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 限公司的净资产折股出资1,704.545万股, 出资时间为2015年12月18日; 2、金涛以原持有的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 限公司的净资产折股出资113.635万股,出 资时间为2015年12月18日;第二十条公司发起人、认购股份数、出资 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1、韩芳以原持有的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 限公司的净资产折股出资认购1,704.545万 股,出资时间为2015年12月18日; 2、金涛以原持有的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 限公司的净资产折股出资认购113.635万 股,出资时间为2015年12月18日;
3、肖小凌以原持有的浙江南都物业管理 有限公司的净资产折股出资59.09万股,出 资时间为2015年12月18日; 4、浙江南都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以原持 有的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净资产折 股出资2,727.275万股,出资时间为2015年 12月18日; 5、舟山五彩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原持有的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净 资产折股出资395.455万股,出资时间为 2015年12月18日。3、肖小凌以原持有的浙江南都物业管理 有限公司的净资产折股出资认购59.09万 股,出资时间为2015年12月18日; 4、浙江南都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以原持 有的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净资产折 股出资认购2,727.275万股,出资时间为 2015年12月18日; 5、舟山五彩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原持有的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净 资产折股出资认购395.455万股,出资时间 为2015年12月18日。 公司股改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5,000万 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1元。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 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董事会决议,公司可以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 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 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但相关财务资助事项属于本章程第一 百一十五条规定需要股东会审议的情形的, 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第二十五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 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 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 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第三十条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第三十一条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 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 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务。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 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 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 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第三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
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 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 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 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 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 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 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 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 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 予以提供。第三十五条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 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 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 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 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 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 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 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 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 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 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新增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 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 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 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 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 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 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 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 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 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 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 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 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 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 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 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 设审计委员会的,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 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新增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第四十二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 上市公司利益。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 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 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新增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 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 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 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 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
 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 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 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 连带责任。
新增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 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 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新增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 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 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三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 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 券作出决议。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需经 股东大会审批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 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需经 股东会审批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时,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 公司视情节轻重对相关人员追责。
第四十三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 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 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第四十八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 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股东会审议 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 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 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 值计算。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相关同类 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提交有权机 构审议。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 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 值计算。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相关同类 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提交有权机 构审议。
第四十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 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 行。第四十九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 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 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即6 人);
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明确的其 他地点。 股东大会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五十一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会议通知中明确的其 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公 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 东会提供便利。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 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 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 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十七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 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 具的法律意见。第五十二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 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 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四十八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五十三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 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 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 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 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 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 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 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第五十五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 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二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五十七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 召集股东会的,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三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五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四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 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 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五十九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 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 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第六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 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 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 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 决议。
  
第五十六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 开二十日前、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 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第六十一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 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 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 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 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 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 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第六十二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 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 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 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九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 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 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第六十四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 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 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 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六十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 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 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 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 报告有关部门查处。第六十五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 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 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 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 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一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 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第六十六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 通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 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 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二条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第六十七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 东书面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够证明其具 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文件;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 授权委托书。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 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够证明其具 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文件;代理人 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 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 权委托书。
  
第六十三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六十八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 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是否具有表决权; (四)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 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 弃权票的指示等;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四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 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 思表决。 
  
  
  
第六十五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第六十九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 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 的其他地方。
  
  
  
第六十六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 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出席会议的 股东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 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 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七十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 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 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 (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七十二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六十九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 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第七十三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 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 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 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 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 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第七十四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 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
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 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 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 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定,股东大会批准。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 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 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 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 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 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七十一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 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七十五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 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 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二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 东大会上应当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 和说明。第七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 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四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 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 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 他内容。第七十八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 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 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 他内容。
  
  
第七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第七十九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 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七十六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 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 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 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第八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 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 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 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七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八十一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 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八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第八十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第八十四条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 东会会议的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 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 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 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 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 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一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 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股东的 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某股东有 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日 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关联关系股东, 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 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 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第八十五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 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股东的 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某股东有关 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日前向 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关联关系股东,并 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 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 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
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 半数以上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 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该关联事 项的决议无效,重新表决。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 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 过半数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 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该关联事 项的决议无效,重新表决。
第八十二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 董事、总裁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 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 负责的合同。第八十六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 与董事、总裁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 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 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三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 与其他董事应分别选举,以保证独立董事在 公司董事会中的比例。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董事、监事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 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者 合并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提名推荐,由 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第八十七条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非职工代表董事进行表 决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 三十及以上的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 实行累积投票制。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董事的简历和基 本情况。公司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提名方 式和程序如下: (一)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由董事 会、单独或者合并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提名推荐,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 股东会选举;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单独或者合并 持股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向董事会书面提名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单独或者合并 持股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向董事会书面提名 推荐,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 大会选举; (三)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 单独或者合并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向监 事会书面提名推荐,由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 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四)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职工 代表大会提名并形成决议。推荐,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 会选举;
  
  
  
  
  
  
第八十四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 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 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 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 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第八十八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 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 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 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 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第八十五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 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 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 决。第八十九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 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 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 决。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 决。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 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第九十二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 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 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 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 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九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 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 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九十三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 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 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 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 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 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 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第九十四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 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 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 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 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 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二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 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 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第九十六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 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 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三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 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第九十七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 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 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四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 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在股东 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 期届满时为止。第九十八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 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在股东会决议通过之 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九十五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 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第九十九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 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 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九十六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 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 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 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第一百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 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 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 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 履职。
第九十七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 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 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 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 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第一百〇一条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 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 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 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 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
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 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 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 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 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 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非法收入; (二)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 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 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 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五)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 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 (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 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 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 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五)项规 定。
第九十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 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 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 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第一百〇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 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 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 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 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 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 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 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 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 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 以撤换。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
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 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 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 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 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 效。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 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 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 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 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 而定。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 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 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 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 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 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 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 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 者终止。
新增第一百〇七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 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 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〇九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 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 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六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 大会负责。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八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人,职工代 表董事一人,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 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职工代表 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 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 东会审议。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 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 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 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裁的工作; (十六)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 要设立战略决策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 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 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 作。(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裁的工作; (十五)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〇九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 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 股东大会作出说明。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 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 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
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 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该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董事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 准。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 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该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董事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 准。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 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 股东大会批准。 (一)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 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 投资等)、资产抵押、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 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 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债务重组、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 发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 先认缴出资权等)等交易行为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经由董事会审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但占比不 超过百分之五十;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一千万元,但占比低于百分之五十或 绝对金额不超过五千万元;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报股东会批准。 (一)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 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 投资等)、资产抵押、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 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 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债务重组、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 发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 先认缴出资权等)等交易行为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经由董事会审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但占比不 超过百分之五十;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一千万元,但占比低于百分之五十或 绝对金额不超过五千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一百万元,但占比低于百分之五十或绝对 金额不超过五百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但占比低于百 分之五十或绝对金额不超过五千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一百万元,但低于占比百分之五十或 绝对金额不超过五百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对值计算。 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交易事项(上市 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及按照第四十三条 规定须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交易事项,应 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二)董事会审批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 权限如下: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 债率不超过百分之七十;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 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不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 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 用前款规定。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一百万元,但占比低于百分之五十或绝对 金额不超过五百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但占比低于百 分之五十或绝对金额不超过五千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一百万元,但占比低于百分之五十或 绝对金额不超过五百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对值计算。 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交易事项(上市 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及按照本章程规定 须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交易事项,应当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批准。 (二)董事会审批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 权限如下: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 债率不超过百分之七十;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 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不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 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 用前款规定。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 时披露。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 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3.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 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4.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 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公司不得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第6.3.3条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 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 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 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 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 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 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 时披露。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 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3.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 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4.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 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公司不得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第6.3.3条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 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 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 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 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 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 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关联交易
的审批权限如下: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之间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含同一标的或同 一关联人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 累计金额,下同)但不超过三千万元或低于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 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 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下同),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2.公司与关联法人之间发生的交易金额 在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零点五以上,但不 超过三千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的关联交易事项,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3.公司与关联人(包括关联自然人和关 联法人)之间的关联交易金额在人民币三千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百分之五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 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 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后, 并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该交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 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的审批权限如下: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之间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含同一标的或同 一关联人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 累计金额,下同)但不超过三千万元或低于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 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 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下同),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供借款。 2.公司与关联法人之间发生的交易金额 在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零点五以上,但不 超过三千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的关联交易事项,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3.公司与关联人(包括关联自然人和关 联法人)之间的关联交易金额在人民币三千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百分之五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 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 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后, 并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该交易提交股 东会审议。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 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董 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 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 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 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 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董事履行职务。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 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 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一十六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 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 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一十九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 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 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 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议的通知方式为:以专人送出、邮件或电子 邮件、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进行;通知时限 为:不少于会议召开前五天。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的通知方式为:以专人送出、邮件或电子邮 件、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进行;通知时限为: 不少于会议召开前五天。经全体董事一致同 意,不受上述方式和时限的限制。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 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 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 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 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 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 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 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 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 面表决,也可以举手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 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表决采用书面表 决、电子通信或者举手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 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新增第三节 独立董事
新增第一百二十八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 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 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 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 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 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 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 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 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 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 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 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 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 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新增第一百三十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 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条件。
新增第一百三十一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 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 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 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 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新增第一百三十二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 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 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 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 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新增第一百三十三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 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 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 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三条所列事项, 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 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 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 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
 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 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 和支持。
新增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新增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 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新增第一百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 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 独立董事不少于两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 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召集 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新增第一百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 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 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第一百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 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 计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天以邮件、传 真或者电话方式通知全体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 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荐 一名成员召集和主持。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 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新增 
新增第一百四十条战略决策委员会负责对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新增第一百四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 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新增第一百四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 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 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 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二十五条公司设总裁一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裁六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财务负责人一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和财务 负责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设总裁一名,由董事 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裁一至七名,由董事会决定 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财务负责人一 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和财务 负责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和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第(五)项、第 (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四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九条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 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 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裁、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第一百四十七条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 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 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裁、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条总裁应制订相应的工作细则, 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第一百四十八条 总裁应制订总裁工作细 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一条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 容: (一)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 人员; (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 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 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第一百四十九条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 容: (一)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 的人员; (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 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 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裁、副总裁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副总裁辞职 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裁、副总裁与公司之 间的劳务合同规定。第一百五十条总裁、副总裁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副总裁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裁、副总裁与公司之间 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副总裁根据总裁提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裁协助总裁开展 工作,副总裁的分工和职权由总裁决定。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副总裁根据总裁提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裁协助总裁开 展工作,副总裁的分工和职权由总裁决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 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 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 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 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 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第一百五十三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 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 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 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 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 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 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 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九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 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 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 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一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四十二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三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 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四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五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 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 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 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为三分 之一。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由公司股东大会 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 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生。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 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 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七条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 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 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八条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 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 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四十九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 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 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 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十年。 
  
  
  
  
  
  
  
  
  
  
第一百五十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 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 一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 的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并披露季度报告。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 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 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 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季度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进行编制。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按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 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 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 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 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 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 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 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 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
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 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 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 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 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 之二十五。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 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 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 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 事会拟定并经董事会审议后提请股东大会批 准,监事会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 方案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 会应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 求等事宜。 在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方案进行审议 前,公司应通过各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第一百六十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 会拟定并经董事会审议后提请股东会批准, 审计委员会对提请股东会审议的利润分配 方案进行审议并出具意见。 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 生较大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 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的议案,审计委员会应当进行审核并出 具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请股东会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要求,充分听取中小股 东的意见和诉求。 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 生较大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 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应当进行审核并出 具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请股东大 会批准。涉及对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 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在详细论证后,经董 事会决议同意后,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批准。涉及对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 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在详细论证后,经董事 会决议同意后,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 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 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 (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 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 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 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 (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1)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 稳定性和合理性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 围。 (2)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 公司业务发展情况、经营业绩情况拟定并提 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可以采取现金、 股票或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其 中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公司一般 按照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在具备现金分红条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1)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 稳定性和合理性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 围。 (2)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 公司业务发展情况、经营业绩情况拟定并提 请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 票或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其中 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公司一般按 照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
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分配利润;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 分配。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董事会应当综合 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公司现金分红应满足如下条件:除 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 外,在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 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 后利润)为正值,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且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 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 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重大投资计 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12个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分配利润;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 分配。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董事会应当综合 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公司现金分红应满足如下条件:除 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 外,在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 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 后利润)为正值,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且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 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 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重大投资计 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12个
月内购买资产、对外投资、进行固定资产投 资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10%。 公司在确定现金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 时,应充分考虑未来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的 影响以及公司现金存量情况,并充分关注社 会资金成本、银行信贷和债权融资环境,以 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公 司股东大会对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具体方案进 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 小股东的意见和要求。 (4)如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仍有可供 分配的利润且董事会认为以股票方式分配利 润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股 票方式分配利润;采用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 配的,应当考虑公司的成长性、每股净资产 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充分考虑以股票方 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 营规模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 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 体利益。 (5)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 案的,应当征询监事会的意见并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且须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原因。 (6)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该股 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7)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月内购买资产、对外投资、进行固定资产投 资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10%。 公司在确定现金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 时,应充分考虑未来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的 影响以及公司现金存量情况,并充分关注社 会资金成本、银行信贷和债权融资环境,以 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公 司股东会对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具体方案进 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 小股东的意见和要求。 (4)如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仍有可供 分配的利润且董事会认为以股票方式分配利 润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股 票方式分配利润;采用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 配的,应当考虑公司的成长性、每股净资产 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充分考虑以股票方 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 营规模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 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 体利益。 (5)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 案的,应当征询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并提交股 东会审议,且须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原因。 (6)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该股 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7)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
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对现金分红政 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 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 明。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 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 的无保留意见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对现金分红政 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 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 明。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 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 的无保留意见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 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 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 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 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并对外披露。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 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 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新增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 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 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 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 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新增第一百六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 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 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 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 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新增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 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 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
 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新增第一百六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 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 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 支持和协作。
新增第一百六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 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 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 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第一百七十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 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 由股东大会决定。第一百七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 由股东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 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三十天通知会计师事务 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 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 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三十天通知会计师事务 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 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会计师 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 有无不当情形。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 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 知,以公告进行。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 以专人送出、邮件或电子邮件、电话或其他 口头方式进行。 
  
  
  
新增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 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 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 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 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公司指定的媒 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公司指定的 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 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 公司承继。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 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 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 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公司指定的 媒体上公告。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 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公司指定的 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公司 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将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 公司指定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 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限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 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增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 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 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 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 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 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 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三十日内在公司指定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 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 润。
新增第一百八十九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 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 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增第一百九十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 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 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 购权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 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解散公司。(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 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 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 二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且尚 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 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 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 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进行清算。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 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 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 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股东会决议另 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 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 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 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一百九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 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 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 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公司指 定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 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第一百九十六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公司指 定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 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 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 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 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 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第一百九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 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 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
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 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 会分配给股东。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 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 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 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 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一百九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 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 请宣告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 理人。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 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 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 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 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 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 登记。
  
第一百八十九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 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 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 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修改后,本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 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第二百〇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 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修改后,本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 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第一百九十二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 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 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 更登记。第二百〇三条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 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 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 记。
第一百九十三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 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 本章程。第二百〇四条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 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 程。
第一百九十五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 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 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 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 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 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第二百〇六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 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 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百分之 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 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 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 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 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
  
  
而具有关联关系。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六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 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 相抵触。第二百〇七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 制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 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八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第二百〇九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都含本数;“过”、“以外”、“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第二百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二百一十一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上述《公司章程》修订内容以工商登记机关最终审核结果为准。本次修订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员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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