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法定职权。于本次章程修订生效之日起,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各项管理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条款不再适用。
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进行修订,现将《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具体公告如下:
序号 | 属性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修订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坚持和
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根
据……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
度,根据……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章程。 |
2 | 修订 | 第二条 ……
公司经乐山市人民政府乐府函(1988)25
号文件批准,于1988年4月18日,以发
起方式设立;公司在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
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
业执照号码:91510000206956235C)。 | 第二条 ……
公司经乐山市人民政府乐府函(1988)25
号文件批准,于1988年4月18日,以发
起方式设立;公司在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
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6956235C。 |
3 | 修订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董事长作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
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
4 | 新增 |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
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5 | 修订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任。 |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责任。 |
6 | 修订 |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对不同认购者
的发行条件和价格按证监会《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执行。 |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支付相同价额。 |
| | | |
| | | |
| | | |
7 | 修订 |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明面值。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 |
8 | 修订 |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 |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及持有的股份数 |
序号 | 属性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原峨眉铁合金厂(后更名为四川川投峨眉
铁合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认购
100,077,517股,以资产方式出资,后将
该部分股份及之后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
份划拨给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信托投资公司认购
5,000,000股以现金方式出资,后将该部
分股份及之后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份划
拨给成都海宏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 额如下:
……
原峨眉铁合金厂(后更名为四川川投峨眉
铁合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认购
100,077,517股,以资产方式出资。
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信托投资公司认购
5,000,000股,以现金方式出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 修订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
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
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
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10 | 修订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方式。 |
11 | 修订 | 第二十六条 ……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
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
注销。 | 第二十七条 ……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
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
或者注销。 |
12 | 修订 | 第二十七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
依规转让。 | 第二十八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应当依法
转让。 |
| | | |
| | | |
13 | 修订 |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
作为质权的标的。 |
14 | 修订 |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
| | | |
| | | |
序号 | 属性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15 | 修订 |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
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
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
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
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16 | 修订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可以
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
| | | |
17 | 修订 |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
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
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 股东行使第三十四条第
(五)项权利,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
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公司提供证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
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
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18 | 修订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
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
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
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 |
序号 | 属性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
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
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
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
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
务。 |
19 | 新增 | |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
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
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
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20 | 修订 |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
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
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
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
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
《公司法》有关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
的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审计委员会或者执行
事务的董事,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
规定执行。 |
21 | 修订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序号 | 属性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按时
足额缴纳资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
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 |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按时
足额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
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 |
22 | 删除 |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 | |
| | | |
| | | |
| | | |
| | | |
23 | 删除 |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
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
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
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
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
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利益。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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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新增 | |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
25 | 新增 | |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
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
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
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 |
序号 | 属性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
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
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
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
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
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
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
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
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
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
担连带责任。 |
26 | 新增 | |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
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
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27 | 新增 | |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
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28 | 修订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
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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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属性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
作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
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
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
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29 | 修订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 |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
之三十的担保;
…… |
30 | 修订 |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其他明确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五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其他明确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
股东会提供便利。 |
| | | |
| | | |
31 | 修订 |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
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
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
32 | 修订 |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
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 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
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33 | 修订 |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
序号 | 属性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
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 |
34 | 修订 |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
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
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 | 第六十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 |
| | | |
| | | |
| | | |
| | | |
35 | 新增 |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
理他人出席会议的,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
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
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
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
的,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
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
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
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
书面授权委托书。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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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修订 |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
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
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
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
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 | | |
37 | 删除 |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
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
己的意思表决。 | |
| | | |
| | | |
| | | |
38 | 修订 |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 | 第六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 |
序号 | 属性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
事项。 | 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 | | |
39 | 修订 |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
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
会议。 | 第七十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40 | 修订 |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
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
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
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
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七十二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
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
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
确具体。
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
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41 | 修订 |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 | 第七十六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 | | |
| | | |
42 | 修订 |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
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
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
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 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
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
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
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十年。 |
| | | |
43 | 修订 |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七十九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
44 | 修订 |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 |
| | | |
| | | |
序号 | 属性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聘任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 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
| | | |
| | | |
| | | |
45 | 修订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
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
行调整或者变更;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
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
| | | |
| | | |
46 | 修订 | 第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
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
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在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采取
如下规则:
(一)按所得赞成票的多少对董事、监事
候选人分别进行排序,得赞成票多的董
事、监事候选人当选;
(二)当排名最后的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候
选人所得赞成票相同,且如果都当选将超
过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时,排名在其
之前的其他候选人当选,同时将得赞成票
相同的最后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重新
进行选举,直至选出当选的董事、监事。 | 第八十五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
积投票制。
在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采取如下
规则:
(一)按所得赞成票的多少对董事候选人
分别进行排序,得赞成票多的董事候选人
当选;
(二)当排名最后的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候
选人所得赞成票相同,且如果都当选将超
过拟选出的董事人数时,排名在其之前的
其他候选人当选,同时将得赞成票相同的
最后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重新进行选
举,直至选出当选的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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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修订 |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
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 | 第八十七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
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
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 |
序号 | 属性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上进行表决。 | 决。 |
48 | 修订 | 第八十七条 ……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
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
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一条 ……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
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
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 | | |
49 | 修订 |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
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
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两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
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
职。 |
50 | 修订 |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
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
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一般情况下由公 |
| | | |
| | | |
序号 | 属性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总数的1/2。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董事候选人的董事会
会议召开前向各持股3%以上的股东发出
推荐董事候选人的函,董事会对各持股3%
以上的股东推荐的董事候选人进行资格
审核,在确定被推荐人符合董事条件后,
将其列入董事候选人,经董事会会议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司董事会以提案方式提交公司股东会。公
司股东可按本章程规定提名非职工代表
董事候选人。
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
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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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1 | 修订 |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
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
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
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
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
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
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
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
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
法收入;
(二)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
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
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
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
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
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四)项规
定。 |
52 | 修订 |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
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
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
53 | 修订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 |
序号 | 属性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 | | |
| | | |
54 | 修订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
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
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6个月内仍然有效 |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
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
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
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
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
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
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
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
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
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
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
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
者终止。 |
55 | 新增 |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
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
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56 | 修订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57 | 删除 | 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执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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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8 | 修订 |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
大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
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 |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
由11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
事长1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公司设1名
职工代表董事。 |
59 | 修订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序号 | 属性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下设战略、审计、提名及薪酬与考
核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
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提名
及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
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成
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召集人应当为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
业人士。上述专门委员会应制定相应的工
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 ……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东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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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删除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
设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
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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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61 | 修订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重要文
件;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在工作需要时,董事会可授权董事长行使
董事会部分职权,但对外投资应当由董事
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决定,不能授权董事
长。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的职权范围必需符
合有关法规的规定,并且须经董事会会议
审议通过。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
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重要文
件;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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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修订 |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
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
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
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
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
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
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
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
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
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63 | 修订 |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
为:记名投票。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
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的召开采用现
场、通讯或者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 |
序号 | 属性 | 修订前 | 修订后 |
64 | 新增 | | 第一百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
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
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
65 | 新增 | | 第一百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
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
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
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
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
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
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
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
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
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
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
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
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
露。 |
66 | 新增 | | 第一百三十五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
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
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
序号 | 属性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
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
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条件。 |
67 | 新增 | | 第一百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
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
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
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
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
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68 | 新增 | | 第一百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
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
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
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
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
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
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69 | 新增 | | 第一百三十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
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
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70 | 新增 | |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 |
序号 | 属性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
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
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八条
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
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
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
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
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
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
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
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
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
利和支持。 |
71 | 新增 | |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会下设战略、审计、
提名及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
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
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计、提名及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上述专门委员会应制定相应的工作细则,
报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
72 | 新增 | | 第一百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
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73 | 新增 | | 第一百四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其中独立董事两名,由独立董事中会
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74 | 新增 | | 第一百四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
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
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
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
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 |
序号 | 属性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75 | 新增 | | 第一百四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
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
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
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76 | 新增 | | 第一百四十五条 提名及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
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制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
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
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
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
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
条件的成就;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
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
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
77 | 新增 | | 第一百四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职责
权限为:
(一)对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中期或
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二)对法律法规、证监部门的规章、规
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需经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审议决定的重大投资、收购、出售 |
序号 | 属性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资产重组、融资等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三)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78 | 修订 |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2-5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党委、纪
委、工会主要领导,其任命程序按相关规
定执行。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
负责人)、总工程师、总经济师、董事会
秘书及公司党委、纪委、工会主要领导为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
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
二至五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公
司党委、纪委、工会主要领导,其任命程
序按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
负责人)、总工程师、总经济师、董事会
秘书及公司党委、纪委、工会主要领导为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79 | 修订 |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一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三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务和第一百零四条(四)—(六)关于勤勉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八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
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 | |
| | | |
80 | 修订 | 第一百三十六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
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 第一百五十二条 总经理应制定总经理
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
81 | 修订 | 第一百四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
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82 | 修订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
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
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进行编制。 |
83 | 修订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
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
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
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 | | |
84 | 修订 | 第一百六十三条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
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
公司。 | 第一百六十五条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 |
序号 | 属性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85 | 修订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
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
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
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
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
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
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
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
86 | 修订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
序及机制为: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征集
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独
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意
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
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
分讨论,形成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前,公司将通过热线电话、投资者关系互
动平台等方式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
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二)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
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
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
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作出
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
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后
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三)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
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
序及机制为: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征集
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可
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
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
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决议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
公司将通过热线电话、投资者关系互动平
台等方式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
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二)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
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
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
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作出
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
论证报告并提交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
(三)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
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两个
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87 | 修订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
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
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
作。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
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
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并对外披露。 |
| | | |
| | | |
88 | 新增 |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
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
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89 | 新增 |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 |
序号 | 属性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
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
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
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90 | 新增 |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
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
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
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91 | 新增 |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
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
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
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92 | 新增 |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
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93 | 修订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
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
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94 | 新增 |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
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
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
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95 | 修订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
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公
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
96 | 修订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
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
设的公司承继。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
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
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97 | 修订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公司指定
的信息披露媒体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 |
98 | 修订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 |
序号 | 属性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
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等指定媒体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
最低限额。 |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
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
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
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99 | 新增 |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
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
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
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
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
章程第一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
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三十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
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
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
润。 |
100 | 新增 | | 第一百九十二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
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
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
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
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101 | 新增 | |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
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
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
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102 | 修订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
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
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解散公司。 |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
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
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
公司。 |
序号 | 属性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
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103 | 修订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八十五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
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
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 |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九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
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
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
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104 | 修订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八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
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
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
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
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九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
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
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
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
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105 | 修订 |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
使下列职权: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
使下列职权:
……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106 | 修订 |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第一百九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
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
其债权。
…… |
107 | 修订 |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
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
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
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二百零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
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
院申请破产清算。
公司经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
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
破产管理人。 |
108 | 修订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
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
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
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
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公司登记。 |
| | | |
109 | 修订 |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
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 第二百零三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
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 |
序号 | 属性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
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110 | 修订 |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
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 第二百零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
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
111 | | 第二百零五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
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
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
议并不因此无效。 | 第二百一十四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
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
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
决议并不仅因此无效。 |
112 | | 第二百零七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
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
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
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
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
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
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
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第二百一十六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
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或者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百分之五十,
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
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
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
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
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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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修订 | 第二百零八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
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 | 第二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
规定,制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
程的规定相抵触。 |
114 | 修订 | 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以下”含本数;“超过”、“不
满”、“以外”、“低于”、“多于”不
含本数。 |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含本数;“过”、“以外”、“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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