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最新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德州联合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管理需要,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了修订。
修订前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
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五条公司住所:德州经济开发区晶华南路;
邮政编码:253034。 | 第五条公司住所:山东省德州市天衢新区宋
官屯街道晶华南大道1518号;邮政编码:
253034。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
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
| |
| 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由董事会审议确定。 |
新增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
定代表人追偿。 |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任。 |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财
务总监。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
第十四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石
油设备、钻采工具、配件及配套产品的设计、
制造、加工、销售、维修及租赁服务;地热回
灌设备、环保设备的设计、制造、销售及维修、
技术咨询服务;负压环保回收装置的生产与销
售;钻机、钻头、调剖堵水泵、调剖堵水工艺
所用堵剂、注浆泵、钻井泥浆不落地系统、污
水污泥处理系统、井口污泥回收装置、采油采 | 第十五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陆地石油和天然气开采;海洋石油
开采;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建设工程施工;
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国际道路货
物运输;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
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
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气井口装置、阀门、节流压井管汇的设计、制
造、销售及维修、技术咨询服务;石油机械加
工;石油、天然气、煤层气、深浅层地热的钻
井、定向井、水平井、调剖堵水注水工程技术
服务;矿山灾害治理;表面电镀业务;建筑安
装工程;机电产品的销售及安装;普通货物运
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根据自身发展能力和业务需要,经公司登
记机关核准可调整经营范围,并在境内外设立
分支机构。 | 一般项目:石油钻采专用设备制造;石油钻采
专用设备销售;水资源专用机械设备制造;环
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
售;深海石油钻探设备制造;深海石油钻探设
备销售;海洋工程装备制造;海洋工程装备销
售;矿山机械制造;矿山机械销售;机械设备
研发;机械设备销售;工业工程设计服务;石
油天然气技术服务;海洋工程平台装备制造;
电镀加工;塑胶表面处理;普通机械设备安装
服务;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技术进出口;货物
进出口;橡胶制品制造;橡胶制品销售;液压
动力机械及元件制造;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
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
化学品);水下系统和作业装备制造;水下系
统和作业装备销售;泵及真空设备制造;泵及
真空设备销售;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
务);专用设备修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地质勘探和地震专用仪器销售;地质勘探和地
震专用仪器制造;海洋工程装备研发。(除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
展经营活动)
公司根据自身发展能力和业务需要,经公司登
记机关核准可调整经营范围,并在境内外设立
分支机构。 |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
价额。 |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150,370,510股,全
部为人民币普通股,无其他种类股票。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50,370,510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50,370,510股,无其他类别股票。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
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
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
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
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经批准的其他
方式。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方式。 |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
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 |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
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 |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
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并应当在
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
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
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
除遵守本章程上述规定外,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还应严格遵守其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就
其转让本公司股份作出的承诺。 | 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
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
国证监会对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遵守本章程上述规定外,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还应严格遵守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就其转
让本公司股份作出的承诺。 |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
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
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
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
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
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
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
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
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权利。 | 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
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
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
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
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
供。 | 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
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
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
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
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
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
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
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
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
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 |
| 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
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
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
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
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新增 |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
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
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
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
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
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
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 |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
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
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
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
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
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全资子公
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
的其他义务。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
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
的其他义务。 |
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
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删除 |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 |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
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
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
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
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新增 |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
利益。 |
新增 |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
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
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
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
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
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
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 |
| 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
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
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新增 |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
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
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新增 |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
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
出的承诺。 |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 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
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
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
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
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该
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
决议。 |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保。
…… | 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
(八)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 |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确定的其他地
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
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两个交易日
前发布通知并说明具体原因。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
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五十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
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确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
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
加。股东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股东
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
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两个交易日前
发布通知并说明具体原因。 |
第四十六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
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
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
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
律意见。 | 第五十一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
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
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
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
律意见。 |
第四十七条董事会负责召集股东大会。独立
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
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
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
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
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
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
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
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
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
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 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
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
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
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规定
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
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
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
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
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
时间及表决程序。 |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
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
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
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
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
更。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
更。 | |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其中应当特别说明在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单位的工
作情况;
(二)与本公司、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
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是否存在《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的情形。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
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二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
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是否存在《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
情形。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
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
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
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
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
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六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
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
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
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
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
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
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
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
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三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
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
决。 | 删除 |
第六十四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
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
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
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
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六十八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
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
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 |
第六十五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
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九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
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
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
接受股东的质询。 |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 | 第七十二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 |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
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公司有两位或者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
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
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
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
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六十九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
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
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
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
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
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
大会批准。 | 第七十三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
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
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
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
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
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
准。 |
第七十三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
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
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
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
容。 | 第七十七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
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
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
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
容。 |
| |
第七十四条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
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 | 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 |
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
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
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
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
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七十六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
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 第八十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
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
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 |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 第八十三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 |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非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二)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独
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
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
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
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
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三)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非职工代
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的议案,职工代表监事由
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
他形式民主提名并选举产生。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之前应当取
得该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认其接受提名,并
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
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
职责。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
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
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
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
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 | 第八十六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会提出非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候选人的议案,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
主提名并选举产生。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
本情况。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候选人之前应当取得该候
选人的书面承诺,确认其接受提名,并承诺公
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
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
股东会就选举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进行
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
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
份比例在30%以上的,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
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 |
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
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时,
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
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
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 |
第八十四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
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
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八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
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
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
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
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
限尚未届满;
(七)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 第九十九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
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
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
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尚未届满; |
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
尚未届满;
(八)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深圳证券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
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知道有关情况发生之
日起,立即停止有关董事履行职责,并建议股
东大会予以撤换。 |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
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第九十六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不设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
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设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1人。董事会中的
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
交股东会审议。 |
第九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
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
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
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
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
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
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
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
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 |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监管机构
的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
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
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
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
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在将来发生需要稳定股价的情况时,积
极履职并严格按照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决
议及审议通过的方案,履行相关义务和职责;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
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
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 |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
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
定最低人数时,或者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
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专门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辞职报告
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
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
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公司应当在二个月内
完成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
董事会时生效。 |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
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
除,在其辞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后的三年内仍然
有效,但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保密义务持续至
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 第一百〇五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
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
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
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
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
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
开信息。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
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新增 | 第一百〇六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
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
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
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四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 删除 |
第一百〇五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
责。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包括
三名独立董事,设董事长1人。 | 第一百〇九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9名
董事组成,包括3名独立董事、1名职工代表
董事,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
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选举产生。 |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财务总监等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拟定并向股东大会提交有关董事报酬的数
额及方式的方案;
(十一)制订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标准方案;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
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
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
人。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财务总监等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行使职权的事项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
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
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
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
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
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
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
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
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
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 |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
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并进行披露。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
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制度和决策制度,
在本章程范围内及股东大会决议授权范围内
行使职权,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应当确定购买或者出售
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
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
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租入或者租出
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
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
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
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
出资权利等)等事项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
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
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
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5%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
计算依据;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应当确定购买或者出
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
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
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租入或者租
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
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转让或受
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
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事项
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
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
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5%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 |
……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
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董事会审
议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
(四)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
议。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
超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
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10%;
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前述事
项的审批权限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
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董事会审
议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3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
准;
……
(四)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
议。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
超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
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10%;
3、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前述事项的
审批权限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
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删除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对于董事长的授权应当明确以董事会
决议的方式作出,并且有明确具体的授权事
项、内容和权限。凡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
应由董事会集体决策,不得授权董事长或个别
董事自行决定。 |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对于董事长的授权应当明确以董事会
决议的方式作出,并且有明确具体的授权事
项、内容和权限。凡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
应由董事会集体决策,不得授权董事长或个别
董事自行决定,不得将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
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等行使。 |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
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副董事长代为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
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
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五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1/3以上董事、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
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
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七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
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
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
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出席即可举行。除非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或本章程另有规定,董事
会会议所作决议需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
通过;如审议对外担保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需经无关联关系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出席
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
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
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
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
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除非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或本章
程另有规定,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需经无关联
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如审议对外担保或提供
财务资助事项,需经出席会议无关联关系董事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
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
东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
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召开会议和决议表决
方式为:书面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
…… | ……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
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
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
代为出席会议;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
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
者弃权的意见,且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
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
或盖章。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
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
董事的权利。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
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
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
议上的投票权。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
二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在审议关联交
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
出席会议。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
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
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
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
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
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
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
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六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
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七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
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
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 |
| 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
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
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
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
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
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
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
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
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
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
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
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
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八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
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 |
| 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
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
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
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
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
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
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
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
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
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
具体情况和理由。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一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
|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
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
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
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
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本章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
(三)项、第一百三十一条所列事项,应当经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
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
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
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
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
支持。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
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
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
董事占多数,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召集人。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
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
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 |
| 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
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
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
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
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
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发展、
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
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
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战略发展委员会成员为3名,其中独立董事占
多数。
提名委员会成员为3名,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由独立董事中担任召集人。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为3名,其中独立董事
占多数,由独立董事中担任召集人。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八条战略发展委员会主要负责对
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 |
| 并提出建议。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九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
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
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
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
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
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
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
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并进行披露。 |
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 | 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
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
解聘。 |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五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在任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本章程第九十五条规
定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知道有关情况发
生之日起,立即停止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
责,召开董事会予以解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
九十八条(四)~(七)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二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
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六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
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
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
东代发薪水。 | 第一百四十三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
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人员,不得担任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
东代发薪水。 |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业务经营管理;对
于公司发生的本章程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所
规定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所有标准均未达到本章程第一百一十条第三
款所规定的计算标准,总经理可以做出审批决
定。 | 第一百四十五条……
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业务经营管理;对
于公司发生的本章程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所
规定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所有标准均未达到本章程所规定的董事会审
议标准,总经理可以做出审批决定。 |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
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
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
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 第一百五十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
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
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三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 第一百五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 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
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
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三十五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在任监事出现本章程第九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公司监事会应当自知道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
立即停止有关监事履行职责,并建议股东大
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予以撤换。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
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
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
公司监事。 | 删除 |
第一百三十六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 删除 |
第一百三十七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
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 删除 |
第一百三十八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人数的或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
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的,在
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 | 删除 |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完
成补选。 | |
第一百三十九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 | 删除 |
第一百四十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
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 删除 |
第一百四十一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
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删除 |
第一百四十二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删除 |
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
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
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
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
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
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生。 | 删除 |
第一百四十四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
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
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
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出罢免的建议; | 删除 |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
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
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
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
第一百四十五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
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 删除 |
第一百四十六条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
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
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
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由监事会
拟定,报股东大会批准。 | 删除 |
第一百四十七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
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
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
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 删除 |
第一百四十八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 删除 |
第一百五十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
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
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 |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
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 |
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
行编制。 | 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
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
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
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
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
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
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
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五十五条……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
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
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
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
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
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
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
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
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
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五十五条……
2、董事会审议制定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
案时,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公司监事会
应当对董事会制定或调整的利润分配政策进
行审议,并且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
公司制定或调整的利润分配政策应经董事会、
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股东大会应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调整本章程规定
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
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一百五十八条……
2、董事会审议制定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
案时,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公司制定或
调整的利润分配政策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股东会应采取现场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东会审议制定或
调整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时,需
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如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
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制订现金利润分 |
……
2、监事会应当就利润分配的提案提出明确意
见,同意利润分配提案的,应经全体监事过半
数通过形成决议;如不同意利润分配提案的,
监事会应提出不同意的事实、理由,并建议董
事会重新制定利润分配提案,必要时,可提请
召开股东大会。
……
如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
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制订现金利润分
配方案或者按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
例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
细披露不分配或者按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
分红比例进行分配的原因、未用于分配的未分
配利润留存公司的用途,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
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监事会应当对
此发表审核意见。 | 配方案或者按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
例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
细披露不分配或者按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
分红比例进行分配的原因、未用于分配的未分
配利润留存公司的用途,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
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
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
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
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
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
外披露。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
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
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删除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
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
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
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
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
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
|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
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
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
会直接报告。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
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
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
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
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
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
持和协作。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
负责人的考核。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
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
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
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电子邮件、特快专递、专人送达、挂号
邮件或传真等书面方式进行。 | 删除 |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在符合条件的媒体以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
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指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网
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其他网站和
报刊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
媒体。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
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
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
当经董事会决议。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
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符合条件媒体上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
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指定媒体上或者国家企 |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
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
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
司承继。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
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
司承继。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
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符合条件媒体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
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符合条件媒
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
限额。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将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媒体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债权
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
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
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十
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
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
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
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
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
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
指定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 |
|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
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
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五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
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
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
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
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
的除外。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
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
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
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
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
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
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予以公示。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
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
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
条第(一)、第(二)项情形,尚未向股东分
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
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
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
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
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
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
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 |
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八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
职权: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一百九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
职权:
……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一百八十二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符合条件媒
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第一百九十二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
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
权。
…… |
第一百八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
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
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
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
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
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
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第一百九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
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
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
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
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
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
给股东。 |
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
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
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一百九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
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
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
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
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
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告公司终止。 | 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
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六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
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八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
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
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
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 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
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
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
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
第一百九十二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股占公司
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
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
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
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
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 | 第二百〇二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
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
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
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
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第一百九十三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
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
抵触。 | 第二百〇三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
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
触。 |
第一百九十五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以下”,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 第二百〇五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都
含本数;“过”、“以外”、“低于”、“多于”不含
本数。 |
第一百九十七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〇七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
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
新增 | 第二百〇八条国家对优先股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