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色股份(000758):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时间:2025年10月15日 20:40:52 中财网
原标题:中色股份: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经 2025年 10月 15日召开的 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
举,保护股东、公司和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有关规定,并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
在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
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
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并可以集中
使用,即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
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后
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以上(含两
名)的董事的议案。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
行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
立董事。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提名资格如下:
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非独立董事时,现
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非独
立董事的候选人;
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独立董事时,现任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或者
增补独立董事的候选人。

第六条 提名人应向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供
其所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简历和基本情况。董事会应当对提名
提案中提出的候选董事的资格进行审查。除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不能担任董事的情形外,董事会应当
将其所提名的候选人名单提交股东会进行选举。

第七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
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
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董事会应在股东会
召开前在会议通知中附上董事候选人的简历,以保证股东在
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三章 董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一)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
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二)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
举的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
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
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
行核对。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逐项进行,累
积投票额不能相互交叉使用,具体操作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
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
能投向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
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
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条 投票方式如下:
(一)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投票股东必
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
董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目(或称选票数);
(二)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董
事选票数的最高限额,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
事人数;
(三)若某位股东投选的董事的选票数超过该股东拥
有的董事最高选票数,该股东所选的董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
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四)若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该股
东所有选票也将视为弃权;
(五)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
其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表决权。

第十一条 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
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
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第十二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
程》的规定。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
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二)若获得超过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二分之一选票的董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则按
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
(三)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相等,若其全
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过该次董事应选人数的,股东会应
就上述得票总数相等的董事候选人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
序进行第二轮选举,以第二轮选举中所得选票数较多并且所
得选票数超过占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二分之一者当选。若经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全部的当选
者,则缺额董事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由此导致董事
不满《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则应在本次股东会
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四)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已达
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时,
则缺额董事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
董事,且不满《公司章程》规定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对未
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不满
《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
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五)再次选举应以实际缺额为基数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十三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
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
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
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解释和说明,以保证股东
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中的“以上”包含本数,“超过”“不
满”不包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
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2018年 5月 17日公司召开的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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