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拟对《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第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以上事项如需主管部
门批准,需履行前置审批手续);
……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十六)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资产占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下的事项;上述资产价值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十七)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
(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
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达到(或在
一年内累计达到)300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但不超过3,000万元且不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的关
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
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
的债务除外)金额达到(或在一年内累
计达到)30万元以上但不超过3,000万
元的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5%的关联交易;
(十八)在股东大会审批权限范围之
外,审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提
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
义务的债务除外):
……
上述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投资(含委 | 第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以上事项如需主
管部门批准,需履行前置审批手续);
……
(十二)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
计师事务所;
……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资产占公司
上一年度末经审计总资产30%以内的事项;上述
资产价值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准;
(十六)除《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3.11条的规定外,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但是,根据《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18条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
易方式审议的除外:
1、公司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
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达到(或在一年内累
计达到)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但以上数值不超过3,000
万元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的关
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
的债务和费用)达到(或在一年内累计达到)30
万元以上但不超过3,000万元的且不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的关联交易;
(十七)除《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1.9
条、第6.1.10条的规定外,在股东会审批权限范围
之外,审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
……
上述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
托贷款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
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
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
项目等。
(十八)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经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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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
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
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
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等。
(十九)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
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
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并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
告;
(二十)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
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
净额10%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
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
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
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
易所并公告;
(二十一)除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应由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外,其他对
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决定。对于董
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
意。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对外担保事宜发
表独立意见。
(二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
其他职权。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
公司党委的意见。 | 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应在董
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
(十九)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
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且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
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节余募集
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万或者低于该项目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述程
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二十)除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应由股东会审议批
准的对外担保外,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
决定。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对外担保事宜发表独立意见。
(二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
规定,以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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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
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同意。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对外担保事宜发
表独立意见。 |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市
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对外担保事宜发表独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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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第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董事: | 第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董事: |
|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处罚,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
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
情形。
…… |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
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
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
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
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
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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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第八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
其职务。董事任期 3年。董事任期届
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自其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1/2。 | 第八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
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年。董
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自其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
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职工人数达到三百人以上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
1名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
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
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
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
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
总数的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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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第十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一)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
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 第十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
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
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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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行交易;
(二)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
谋取利益;
(三)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四)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五)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储存;
(九)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保;
(十)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十一)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公司
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
息获取不当利益,离职后应当履行与公
司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但在下列情形
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
披露该信息:
1、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3、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董事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及本章
程的规定,维护公司资产安全。 | (一)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
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
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二)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三)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四)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
(五)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
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报告并进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
商业机会的除外;
(七)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
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
业务;
(八)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九)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
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十)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公司尚未披露的重
大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不当利益,离职后
应当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但在下列情
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
息:
1、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3、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
(一)项规定。
董事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
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维护公司
资产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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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第十一条 董事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 第十一条 董事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
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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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会行使职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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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第十七条 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的辞职
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
(二)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
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出现
前款情形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
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
在辞职报告生效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
按照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
程继续履行职责,但存在本规则第六条
规定情形的除外。 | 第十七条 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的辞任自辞职报告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一)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
数;
(二)独立董事辞任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
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出现前款情形的,辞职报告应
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
效。在辞职报告生效前,拟辞任董事仍应当按照法
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继续履行职责,
但存在本规则第七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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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第十八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
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其辞
职报告生效后或任期届满后并不当然
解除,其对公司商业、技术秘密保密的
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
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对公司承担的
忠实义务在其辞职报告生效后或任期
届满后三年内仍然有效。 | 第十八条 董事提出辞任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
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
义务在其辞任生效后或任期届满后并不当然解除,
其对公司商业、技术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
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对公
司承担的忠实义务在其辞任生效后或任期届满后
三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
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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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 | 第十九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
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
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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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第十九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
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董事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
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
情形,提请股东大会对责任人予以处
分,或罢免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或移
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
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
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任使公司造成
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
产时,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情形,提请股东会对责
任人予以处分,或罢免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或移
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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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第二十一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
人。 | 第二十二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
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
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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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的职责包括以 |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的职责包括以下内容: |
| 下内容: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
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
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
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
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独立董事应就以下问题发表其独
立意见:
……
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
……
(五)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
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形进行说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
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职责。 |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
见;
(二)对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
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
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独立董事应就以下问题发表其独立意见:
……
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
的事项;
……
(五)向公司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
职责的情形进行说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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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 | 第三十一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
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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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 | 第三十二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
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三
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三十一条
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
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
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
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
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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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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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
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
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 |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
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
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
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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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第三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的产生和构
成:
(一)专门委员会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
程的规定组成;
(二)专门委员会成员从公司董事中产
生,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协商决定;
(三)战略委员会应当由3至5人组成,
其中2名独立董事,由董事长担任召集
人;其他各专门委员会应当由1名董事
和2名独立董事共3人组成,独立董事
担任召集人;
(四)审计委员会中的独立董事至少应
有一名是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
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
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
人。 | 第四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的产生和构成:
(一)专门委员会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组
成;
(二)专门委员会成员从公司董事中产生,由董事
长提名,董事会协商决定;
(三)战略委员会应当由3至5人组成,其中2名
独立董事,由董事长担任召集人;其他各专门委员
会应当由1名董事和2名独立董事共3人组成,独
立董事担任召集人,但是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专
门委员会的召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审计委员会中的独立董事至少应有一名是会
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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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相关事实发
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
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有关
规定,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三)出现本规则第四十二条第(四)
项规定情形的;
(四)出现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的;
(六)连续三年未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 | 第五十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
事会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
聘:
(一)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
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股票上
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给公司或投资者造
成重大损失;
(三)出现本规则第四十五条第(四)项规定情形
的;
(四)出现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五)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六)不宜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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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培训;
(七)不宜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
形。 | |
17 |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议事规定:
(一)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
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有下列情况之
一时,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
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
1、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2、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联名提议
时;
3、监事会提议时;
4、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5、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6、经理提议时;
7、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8、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
(四)董事会审议事项以及所涉及的企
业如与董事存在关联关系,该董事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
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
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五)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
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
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
代理人的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董事未出席董
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七)临时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用传真的方式作
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确认。
…… |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议事规定:
(一)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由董事长召
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有下
列情况之一时,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
集董事会临时会议:
1、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2、过半数的独立董事联名提议时;
3、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4、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5、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6、经理提议时;
7、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8、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四)董事会审议事项以及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如
与董事存在关联关系,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
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
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
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
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
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
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
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
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
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
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七)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以现场会议为主,在
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用传真、视频、
电话等电子通信的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
字确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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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工作程序:
(一)董事会决策程序:
……
3、财务预决算工作程序:董事会授权 |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工作程序:
(一)董事会决策程序:
……
3、财务预决算工作程序:董事会授权总经理组织 |
| 总经理组织人员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
决算、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等方案,提
交董事会,由董事会审议并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由总经理组织实施;
…… | 人员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和弥补亏
损等方案,经有权部门审议批准通过后,由总经理
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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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董事会议事规则》中涉及条款之间相互引用的条款序号变化,修改后的《董事会议事规则》亦相应变更,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