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新元(300472):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证券代码:300472 证券简称:*ST新元 公告编号:临-2025-134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0月13日(星期一)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0月13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1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才都工业园区科技园路666号临川高新科技产业园办公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韩佳益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12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0,205,85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8.239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4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1,198,67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9673%;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198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9,007,17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2723%。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股份的中小投资者共208人(其中现场出席10人,数的3.916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全部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通过现场书面表决、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提名朱业胜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42,542,506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736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116,327票。 表决结果:通过。 2.《提名朱绍卿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42,253,28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160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827,101票。 表决结果:通过。 3.《提名朱敏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42,276,185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205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850,006票。 表决结果:通过。 4.《提名范燕君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42,300,288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253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874,109票。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0,113,6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64%;反对8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29%;弃权1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0,687,4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447%;反对8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88%;弃权1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5%。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议案》 1.《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50,113,4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60%;反对7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74%;弃权1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0,687,2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428%;反对7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29%;弃权1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43%。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表决情况:同意50,113,6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64%;反对8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29%;弃权1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0,687,4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447%;反对8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88%;弃权1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5%。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50,113,6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64%;反对7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70%;弃权1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0,687,4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447%;反对7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10%;弃权1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43%。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0,113,6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64%;反对7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70%;弃权1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0,687,4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447%;反对7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10%;弃权1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委派刘春景律师、聂若渐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13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