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10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和《关于新增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2024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12月27日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并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一条 为维护湖北均瑶大健康
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 第一条 为维护湖北均瑶大健康
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 |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湖北均瑶大健
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本章程”)。 |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湖北均瑶大
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本章程”)。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
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
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
表人追偿。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
股份,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
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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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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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财务总监。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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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
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
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
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
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
付相同价额。 |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
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
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
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
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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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
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1元。 |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
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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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
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
何资助。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
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
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
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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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
会的授权,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
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
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
决议。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
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
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
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
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
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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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
外: |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
外: |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
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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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式。 |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其中,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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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
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
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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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会议决议。
········ | 会会议决议。
········ |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
法转让。 |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
法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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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
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
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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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
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
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
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
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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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
| |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
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 |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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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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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
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
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
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
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务。 |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依据证券
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
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
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
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
种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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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
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
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
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
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
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
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
权益的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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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
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
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
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
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
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
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
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
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
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
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
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
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
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
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
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
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
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
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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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
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
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
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
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
提供。 |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
制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
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
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
的要求予以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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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
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
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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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
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
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
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
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
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
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
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
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
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
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
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
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
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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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 |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
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
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
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
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
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
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
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
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
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
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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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
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
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
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
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
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
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
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外,不得退股;
········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
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
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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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 | 第四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
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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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东负有诚信义
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
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
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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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
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
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
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
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
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
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
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
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
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
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 |
| 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
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
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
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
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
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
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
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新增 | 第四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
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
产经营稳定。 |
新增 | 第四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
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
作出的承诺。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 第四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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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公司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分拆、
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或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资产总额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 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公司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
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
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五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第四十七条规定
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资产总额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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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
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
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
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
股东会不得将法定由股东会行使的职
权授予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
为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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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行为,必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
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提供的任
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担保;
········
(七)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
求需要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其他对外担 |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
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提供的任何担
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
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担保;
········
(七)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
求需要经股东会审批的其他对外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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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事项。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二)(三)
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大
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
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
通过。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
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担保金额的计算标准按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
相关规定执行。 | 事项。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外,还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公司在连续十
二个月内累计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应当由股
东会做出特别决议,由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
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
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
数以上通过。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
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相关责任人违反上述规定的
股东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
和程序的,将被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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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
(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
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
(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受赠现
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等
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
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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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
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
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
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
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
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
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
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
移;签订许可协议,上海证券交易所
认定的其他交易。 | 50%以上;
········
上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
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
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
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
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
子公司投资等);租入或租出资产;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
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
许可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
认缴出资权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
定的其他交易。 |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
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
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
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三)虽属于董事会有权判断并
实施的关联交易,但出席董事会的非
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
········ |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
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
东会审议: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
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
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三)公司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
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
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
(四)虽属于董事会有权判断并 |
| 实施的关联交易,但出席董事会的非
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
········ |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
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并
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后的6个
月之内举行。 |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
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
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
后的6个月内举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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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
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
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本章
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
股本总额的1/3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以上股份的股
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
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
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
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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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的地点为:股东大会通知中指定的
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
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股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股东 | 第五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
地点为:股东会通知中指定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
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
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股东会的公
司股东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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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的公司股东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定确定股东身份。通过其他方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其具体方式和要
求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执行。股
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
为出席。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
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
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
并说明原因。 | 确定股东身份。通过其他方式参加股
东会的,其具体方式和要求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本章程的规定执行。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
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
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
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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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
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
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 | 第五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
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
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
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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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第三节 股东会的召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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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 第五十二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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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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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
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
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
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
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
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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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
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 | 第五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
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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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
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
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
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
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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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
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
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
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
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
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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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
会秘书将予以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
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六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
事会秘书将予以配合。董事会将提供
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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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
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
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
其他用途。 |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
由公司承担。 | 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
用由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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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四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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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
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
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五十八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
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
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 |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
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本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 |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
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
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
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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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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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
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 第六十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
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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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
括以下内容: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
股权登记日;
········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
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
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
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
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
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
········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
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
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
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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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
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
下午3:00。
········ | 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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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
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
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
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
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
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
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
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
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
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
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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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
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
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六十三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
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
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
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
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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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第五节 股东会的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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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
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
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
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 | 第六十四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
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
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
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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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
有关部门查处。 | 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
部门查处。 |
第六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
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
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
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
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
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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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
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
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
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
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
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
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
权委托书。 | 第六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
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
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
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
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
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
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
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
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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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
人出席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
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
人出席股东会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
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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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的指示;
········ | 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
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 |
第六十五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
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
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第六十八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
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
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第六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
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
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
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
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
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
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
会。 | 第六十九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
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
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
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
定的其他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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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
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
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
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 第七十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
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
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
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
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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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
的律师将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
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
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 | 第七十一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
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
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
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
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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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
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
议登记应当终止。 | 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
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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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
职务。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
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
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
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
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
务。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
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
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
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
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
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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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
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 | 第七十四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
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
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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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
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
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
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
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
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
准。 | 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
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
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
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
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
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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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
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
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做出报告。每名
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
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会做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
出述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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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
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
出解释和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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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
登记为准。 | 第七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
登记为准。 |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
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
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第七十八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
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
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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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
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 | 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
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 |
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
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
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
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
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
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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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
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
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
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
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
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八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
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
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
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
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
证券交易所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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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六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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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
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八十一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
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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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条 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
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 |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
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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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
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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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
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
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
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
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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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
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第八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
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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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
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
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
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
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
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
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
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依照前款规定征
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
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
权利。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
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
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
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
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
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
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
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
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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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
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
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
表决情况。 | 第八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
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
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
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
表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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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联交易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
决程序为:
(一)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
项如构成关联交易,召集人应及时事
先通知该关联股东,关联股东亦应及
时事先通知召集人;
(二)在股东大会召开时,关联
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其他股东
有权向召集人提出关联股东回避。召
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
属于关联股东及该股东是否应该回
避;
········ | 有关联交易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
决程序为:
(一)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如构成关联交易,召集人应及时事先
通知该关联股东,关联股东亦应及时
事先通知召集人;
(二)在股东会召开时,关联股
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其他股东有
权向召集人提出关联股东回避。召集
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
于关联股东及该股东是否应该回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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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
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
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
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
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六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
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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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可以提名董事、非职工代表出任的
监事候选人,公司董事候选人、独立
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
程序:
(一)关于董事和独立董事候选
人提名方式和程序
1.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名推荐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候选人, | 第八十七条 董事会换届选举或
在届内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时,由现届董事会听取有关股东意见,
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提名,提出下届
董事会成员候选人或更换董事候选人
名单。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会表决。
除上述规定外,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候选人提名的具体方式和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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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届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后,形成
书面提案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2.董事会可以提名推荐公司董事
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以董事
会决议形式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
大会选举。
3.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推荐公司独
立董事候选人,由本届董事会进行资
格审查后,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大
会选举。
4.监事会可以提名推荐公司独立
董事候选人,并以监事会决议形式形
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关于监事候选人提名方式
和程序
1.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
提名推荐监事候选人,由本届监事会
进行资格审查后,形成书面提案提交
股东大会选举。
2.监事会可以提名推荐公司监事
候选人,并以监事会决议形式形成书
面提案,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
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
民主选举产生。 | 序:
(一)在本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
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提
名委员会(以下称“提名委员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的建议名单,经董事会
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
人名单提交股东会选举;
(二)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总数的1%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
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如公司董事会未
接受上述股东的提名,上述股东可以
临时提案的方式向股东会提出,但应
当遵守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关于股东
会临时提案的有关规定。股东以提案
方式提名董事候选人的,亦应遵守本
章程项下关于提名人数限制的规定。
提名人应当提供董事候选人的详
细资料(包括简历、基本情况及其他
必要的资料)。提名人在提名董事候
选人之前,应当取得被提名人接受提
名、承诺其向提名人提供并同意公开
披露的有关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准确、
以及保证在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的书面承诺。
职工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
罢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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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
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 | 第八十八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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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
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当单一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
例在30%及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
制。具体实施方式由《累积投票制度
实施细则》予以规定。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
会选举董事、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
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
应当分别进行。
不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
监事的,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
以单项提案提出。 |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
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股东
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
行累积投票制。当单一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
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具体
实施方式由《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予以规定。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
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
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
当分别进行。
不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
的,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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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
事、监事,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
逐个进行表决。在实行累积投票制的
情况下,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
投给一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也可以
分散投给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但
每一股东所累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
其拥有的总票数。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 | 第八十九条 股东会选举董事,
应当对每一个董事逐个进行表决。在
实行累积投票制的情况下,股东拥有
的表决权可以集中投给一个董事候选
人,也可以分散投给几个董事候选人,
但每一股东所累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
过其拥有的总票数。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当选董事须获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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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当选董
事、监事须获得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1/2以上股份数的同意
票。对于获得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1/2以上同意票数的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根据预定选举的
董事或监事名额,按照得票由多到少
的顺序具体确定当选董事或监事。 | 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1/2
以上股份数的同意票。对于获得超过
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1/2
以上同意票数的董事候选人,根据预
定选举的董事名额,按照得票由多到
少的顺序具体确定当选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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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
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
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
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
止或不能做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
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第九十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
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
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
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
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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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
时,不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
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
时,不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
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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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九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
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
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
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第九十二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
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
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
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
式投票表决。 | 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
式投票表决。 |
| |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
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和
两名监事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
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 第九十四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
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
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
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 |
| |
| |
| |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
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
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 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
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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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
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
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
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
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
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
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
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
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五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
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
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
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
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
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
有保密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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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三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
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
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
报的除外。
········ | 第九十六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
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
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
报的除外。
········ |
| |
第九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
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
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
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
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 | 第九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
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
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
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
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 |
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
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
织点票。 | 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
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
织点票。 |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
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
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第九十八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
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
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 |
第九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
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
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
特别提示。 | 第九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
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
提示。 |
| |
| |
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
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
事就任时间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
起开始计算。 | 第一百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
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自股
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开始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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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
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
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
内实施具体方案。 | 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
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
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
实施具体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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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
司的董事: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
司的董事: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5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
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
到期未清偿;
········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
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
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
其职务。
本条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
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
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
未逾2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
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责令关闭
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
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
行人;
········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
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
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
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
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本条规定适用于公司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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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或更换,任期3年。
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 |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
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
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
届满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连任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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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解除其职务。独立董事连任时间
不得超过六年。
········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1/2。 | 不得超过六年。
········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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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
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
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
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
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
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
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
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
金归为己有; |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
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
公司资金;
(二)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
受其他非法收入;
········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
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
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
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
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
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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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
的佣金归为己有;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
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
下列勤勉义务:
········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
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
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
监事行使职权;
(六)在将来发生需要稳定股价
的情况时,积极履职并严格依照公司
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决议及审议通过
的方案,履行相关义务和职责;
········ |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
下列勤勉义务:
········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
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
员会行使职权;
(六)在将来发生需要稳定股价
的情况时,积极履职并严格依照公司
董事会、股东会的决议及审议通过的
方案,履行相关义务和职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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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
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
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
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
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 |
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 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
| |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者独立董事
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
员的三分之一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
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
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将在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独立董事辞
职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独
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或审计
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
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
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时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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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
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
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
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
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
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
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
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
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
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
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
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
会报告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
|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
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
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
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
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
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
保障措施。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
在任期结束后3年内仍然有效。董事
在任期结束后3年内,未经公司股东
大会同意,不得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不得为自己或他人谋取
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
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否
则,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
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任期结
束后3年内仍然有效,对其公司商业
秘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
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共信息。其他
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
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的长短,
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
下结束而定。
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
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
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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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一百一十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
解任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议
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
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第一百零七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
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
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
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
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
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
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未经本章程规
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
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
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
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
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
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本章程或因其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的
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执行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
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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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也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九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 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按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
对股东大会负责。 |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
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由
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公
司董事会暂不设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占比
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
会计专业人士。 |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由
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职
工董事1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
可以设副董事长1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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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行
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
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行
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
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
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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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
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及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
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
理工作;
(十六)根据需要,授权董事长
在董事会休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部分
职权;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
汇报并检查总经理工作;
(十五)根据需要,授权董事长
在董事会休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部分
职权;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会授予
的其他职权。
超出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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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
予的其他职权。
超出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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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对购买
或出售资产等交易、对外担保、日常
生产经营相关的交易、关联交易、对
外捐赠等事项的权限如下:
(一)董事会对公司购买或出售
资产等交易的审议权限为: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含10%)以上至50%(不含50%)之
间;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
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10%(含10%)以上至50%
(不含50%)之间,且绝对金额1000
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
(二)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
审议权限为:
1、公司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单次关
联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含)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0.5%(含)以上的关联交易(但
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以及公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对购买
或出售资产等交易、对外担保、日常
生产经营相关的交易、关联交易、对
外捐赠等事项的权限如下:
(一)董事会对公司购买或出售
资产等交易的审议权限为: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含10%)以上至50%(不含50%)之
间;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
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10%(含10%)以上至50%
(不含50%)之间,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
(二)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
审议权限为:
1、公司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单次关
联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在人民币300万元(含)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
(含)以上的关联交易(但未达到股 |
| |
| |
| |
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
民币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但未达
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
2、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关联
交易事项由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担保事
项的审议权限为:
1、审议批准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除由股东大会审议
之外的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公司对外
担保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同时董
事会应对被担保方的资格进行审查)。
········
(四)董事会对日常生产经营相
关的交易的审议权限为:
1、审议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
产经营相关的采购原材料、销售产品、
工程承包或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
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
亿元的采购、销售类合同;
2、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
营相关的授信合同、借款合同、保理
合同、抵押合同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
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贷
款类合同。
(五)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对外捐赠的审议权限为: | 东会审议标准),以及公司与关联自
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
务和费用)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关
联交易(但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
2、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关联
交易事项由董事长审批;
3、上市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发
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
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①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②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
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
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
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三)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担保事
项的审议权限为:
1、审议批准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第四十五条规定的除由股东会审议之
外的公司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应对
被担保方的资格进行审查)。
········
(四)董事会对日常生产经营相
关的交易的审议权限为:
1、审议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
产经营相关的采购原材料、燃料和动
力,接受劳务,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的采购、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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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单笔捐赠金额或会计年度内累
计捐赠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5%的,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
实施;
········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
大会批准。 | 类合同;
2、审议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
产经营相关的销售产品、商品,工程
承包或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
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的
采购、销售类合同;
3、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
营相关的授信合同、保理合同、抵押
合同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贷款类合同。
(五)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对
外捐赠的审议权限为:
········
2、单笔捐赠金额或会计年度内累
计捐赠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5%的,由公司股东会批准后实
施;
········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
会批准。 |
| |
| |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
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
的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
大会做出说明。 |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
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
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
明。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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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制定董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 |
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
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
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
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
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
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
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 |
| |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
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1人,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董事长和副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选举产生。 |
| |
|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
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
持董事会会议;
········
(六)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
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三)
(十五)项职权。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
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
董事会会议;
········
(六)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
章程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十二)
(十四)项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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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可以授
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
会的其他职权,该授权需经由全体董
事的1/2以上同意,并以董事会决议
的形式作出。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
内容应明确、具体。
········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可以授
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
会的其他职权,该授权需经由全体董
事的1/2以上同意,并以董事会决议
的形式作出。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
内容应明确、具体。
········ |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副董事长
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
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 |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副董事长
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
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
事履行职务。 | 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
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
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
监事。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
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
事。 |
| |
| |
第一百二十一条 代表1/10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
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
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五条 代表1/10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
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 |
|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召开临
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
或电话通知,通知时限为临时董事会
会议召开前5日。 |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
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
或电话通知或发送电子邮件,通知时
限为临时董事会会议召开前5日。情
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方
式发出会议通知,或不经发出会议通
知而直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但召
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通
知包括下列内容:
········ |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
知包括下列内容:
········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
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
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通过。
········ |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
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
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通过。
········ |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与董事会 |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 |
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
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
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
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 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
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
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
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
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
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
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
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 |
| |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采
用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方式。
········ |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决议采用
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方式。
········ |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
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
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
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
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
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
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
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
上的投票权。 |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
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
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
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
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
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
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
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
上的投票权。 |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对
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
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
载。 |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
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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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记
录包括以下内容:
········
(五)每一议决事项的表决方式
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
录包括以下内容:
········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
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应当对董
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
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
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
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
责任。 |
第三节 董事会秘书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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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
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由董
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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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
当具有履行职责必备的管理、财务、
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和个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
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公司现任监事。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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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的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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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之
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
(二)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
(三)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
会议和股东大会,准备和提交拟审议
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文件;
(四)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
议记录并签字;
(五)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
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公
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
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
(六)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
董事名册、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
及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会
议记录等;
(七)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公司章程;
(八)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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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或者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
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
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
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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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兼任董事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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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
事会秘书分别做出时,则该兼任董事
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员不得以双重
身份做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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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有
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
生之日起在1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一
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
职责;
(三)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
误或疏漏,给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
章和公司章程,给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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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解聘董事
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
将其解聘。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
书离职后3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
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
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
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
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
缺期间超过3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
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
聘任董事会秘书。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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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三节 独立董事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设独立董
事,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
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
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
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
关系的董事。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的人
数不得少于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且至少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具
体规定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提名、
选举和更换、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
内容,经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
规定执行。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
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
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
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
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
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
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
要社会关系; |
|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
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
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
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
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
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
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
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
员。 |
|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
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
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
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
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
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九条 担任公司独立
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
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
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
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
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
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
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 |
| 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
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
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
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
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
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
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
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
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
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
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 |
|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
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
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
理由。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
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
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
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建立全部
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
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四十一条
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
一百四十二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
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 |
|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
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
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
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
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
提供便利和支持。 |
新增 |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
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
的监事会的职权。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
员为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
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
人。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
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
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
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
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
务负责人; |
|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
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
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每
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
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
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
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
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
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
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
责制定。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设
置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
会负责制定。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九条 各专门委员会
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每一专门委员
会分别由3—5名委员组成,提名委员 |
|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
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
士,且应由3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董事组成。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
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
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负
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
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
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
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
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
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
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
|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
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
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
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
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三条 董事会另行制
订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聘请中介机构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
协议。 |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 |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
|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
一名,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财务总监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
一名,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财务负责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 |
| |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 | 第一百五十五条 本章程关于不 |
| |
九条关于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第
一百〇一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
一百〇二条(四)~(六)董事勤勉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 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
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勤勉义务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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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
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
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
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
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
管理人员。
········ |
| |
第一百四十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3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 第一百五十七条 总经理每届任
期3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
第一百四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
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
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
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五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
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
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
人员;
········ |
| |
| |
| |
第一百四十二条 总经理应制订
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 | 第一百五十九条 总经理应制订
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 |
第一百四十三条 总经理工作细
则包括下列内容:
········ | 第一百六十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
包括下列内容:
········ |
第一百四十四条 总经理可以在
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
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
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第一百六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
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
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
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生效;副总经理对总经理
负责,根据总经理的授权行使职权。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生效;副总经理对总经
理负责,根据总经理的授权行使职权。 |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
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
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
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
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
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
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
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
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
任。 | 任。 |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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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
九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
适用于监事。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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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
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
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
侵占公司的财产。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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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每届任期
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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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
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
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监事职务。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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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
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
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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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可以列席
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
出质询或者建议。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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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不得利用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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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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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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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监事会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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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
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
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
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可以委托其他
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委托事宜适用
第五章的有关规定。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
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
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
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
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
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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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
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
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
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同时监事应当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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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
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
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
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
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
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
予的其他职权。
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以股东
大会决议明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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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会每6个
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
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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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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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制定监
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
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
效率和科学决策。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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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将
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
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
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年。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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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会召开定期
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10日
和5日书面送达全体监事。监事会会
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
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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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
配和审计 |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
配和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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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
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
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
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
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在每一会
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
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 |
| |
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
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
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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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
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
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
存储。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除法定的
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
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
存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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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
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
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
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
可以不再提取。
········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
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
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
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
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
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利
润分配。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分配当年
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
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
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
可以不再提取。
········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
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
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
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
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利
润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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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
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 |
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
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损。
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资本
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
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
的25%。 | 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公积
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
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
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
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
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
册资本的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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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
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或公司
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
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
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
派发事项。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对
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
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
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
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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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的利润分
配政策,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
原则
公司本着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
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合理资金需求
以及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实施持续、
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
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范围。公司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
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
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
公司原则上在每年年度股东大会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的利润分
配政策,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
原则
公司本着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
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合理资金需求
以及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实施持续、
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
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范围。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股东会对利润
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
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
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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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通过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
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
红。
········
(五)决策程序和机制
董事会负责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并
就其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经独立董
事发表意见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可以征集
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议案,并
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因特殊情况未做出现
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就不进
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利
润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
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并依法予以披露。
········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
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应
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
于通过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举办
投资者接待日活动或邀请中小股东参
会),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不进行现金分红或调整现金 | 公司原则上在每年年度股东会审
议通过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
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
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
红。
········
(五)决策程序和机制
董事会负责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并
就其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独立董
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
红议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因特殊情况未做出现
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就不进
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利
润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
进行专项说明,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并依法予以披露。
········
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
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应当
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
通过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举办投
资者接待日活动或邀请中小股东参
会),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不进行现金分红或调整现金
分红比例时,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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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比例时,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审议通
过。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
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
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
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
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
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
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
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六)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若由于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
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等原因而需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由公司董事会根
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
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
董事、监事会应该对公司年度股利分
配方案发表意见,股东大会应该采用
网络投票方式为公众股东提供参会表
决条件,并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
股东意见。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应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 | 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审议通过。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
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
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
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
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
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
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六)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若由于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
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等原因而需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由公司董事会根
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
案,并提请股东会审议通过,独立董
事、审计委员会应该对公司年度股利
分配方案发表意见,股东会应该采用
网络投票方式为公众股东提供参会表
决条件,并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
股东意见。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应经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
通过。
········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会决议的要求;
········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
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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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
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 | 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对于报告期
内盈利且母公司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
正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预案的
公司,应当详细说明原因,同时说明
公司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
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
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
监督。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
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
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
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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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
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经公司董事
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
负责并报告工作。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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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
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
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
查。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
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
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
办公。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
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
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
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
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 |
| 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
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内部控制
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
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
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
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与
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
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
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参
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聘用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
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
以续聘。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聘用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
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
以续聘。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聘用会计
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托会计师事务
所。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聘用、解聘
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
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
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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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保证向聘
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
谎报。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保证向聘
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
谎报。 |
第一百七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八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 |
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 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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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解聘或者
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20天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
审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时,允许
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
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解聘或者
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20天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审
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
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
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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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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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的通知以
下列形式发出:
········
(二)以纸质邮件、电子邮件、
传真方式送出;
········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的通知以
下列形式发出:
········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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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发出的通
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
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发出的通
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
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
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
传真、电话或公告等方式进行。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
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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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
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
传真或电话等方式进行。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
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
传真或电话等方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
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
传真或电话等方式进行。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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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
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通知以专
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 |
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
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
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7日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传真送出的,自公司发出
传真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
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
送达日期。 | 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
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
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7日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传真送出的,自公司发出
传真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
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
送达日期。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意外遗漏未
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
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
及会议做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因意外遗漏未
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
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
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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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指定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
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
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
资、解散和清算 |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
资、解散和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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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合并可以
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合并可以
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合并支付
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
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
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
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
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 |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
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 |
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 | 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
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
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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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合并时,
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
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
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
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
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
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分立前的
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
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
外。 |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
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
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
外。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
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减少注册
资本,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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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
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
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或者
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八条 违反《公司法》
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
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
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依照本章
程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
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
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
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
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
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
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
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本章程
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
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
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
前,不得分配利润。 |
|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
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
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
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
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新增 | 第二百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
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
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
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依法向
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
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
新公司的,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 |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
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
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
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
立登记。
········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
解散:
········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 |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
解散:
········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
应当在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
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 |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
二百零二条第(一)项、第(二)项
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
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 |
| |
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2/3以上通过。 | 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
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
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
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
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
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百零二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
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
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
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义务人
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
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
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
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
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
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零二条第
(四)项规定而解散的,作出吊销营
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决定的部
门或者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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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
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
余财产;
········ | 第二百零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
间行使下列职权:
········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
余财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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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
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
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
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
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 | 第二百零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
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
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
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
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
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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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
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
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
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
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第二百零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
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
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
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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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
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单后,认为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
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
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
院。 | 第二百零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
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
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
定的破产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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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结束后,
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 |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
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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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
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
终止。 | 东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
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
司终止。 |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应
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
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一十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
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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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被依法宣
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
实施破产清算。 |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被依法宣
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
实施破产清算。 |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第十章 修改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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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 第二百一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公司将修改章程:
········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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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
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
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
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第二百一十三条 股东会决议通
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
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
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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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二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
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
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 第二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依照股
东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
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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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三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
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
予以公告。 | 第二百一十五条 章程修改事项
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
定予以公告。 |
第十二章 附则 | 第十一章 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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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四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
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
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
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
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
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
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
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
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
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
具有关联关系。 | 第二百一十六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
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
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
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
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
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
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
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
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
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
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
联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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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五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
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
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第二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可依照
章程的规定,制定章程细则。章程细
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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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
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
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工商行政管
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
程为准。 | 第二百一十八条 本章程以中文
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
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工商行政
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
章程为准。 |
第二百零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
上”、“以内”、“以下”,都含本
数;“不满”、“以外”、“低于”、 |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本章程所称
“以上”、“以内”都含本数;“过”、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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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于”不含本数。 | 本数。 |
第二百零八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
事会负责解释。 | 第二百二十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
事会负责解释。 |
第二百零九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章程由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生效
施行。 | 第二百二十一条 本章程附件包
括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
则。
本章程由股东会决议通过生效施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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