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泽股份(000534):万泽股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修订稿)
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告。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公司母公司各部门经理及各控股子公司的总经理; (三)公司派往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五)公司其他因所任职务/所在岗位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事项信息的知情人员。 第四条 各控股子公司需指定专门信息联络员,公司本部各部门经理为该部门信息联络员。 第五条 公司本部各部门经理、各控股子公司总经理为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本单位内部信息的收集、整理、以及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告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露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直接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披露事务,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及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重大信息报告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重大信息报告或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一)发生或拟发生以下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它的重要交易。 以上所述事项除“提供担保”无论金额大小均应报告外,其他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也应及时报告: (1)交易事项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3)交易事项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事项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因交易事项涉及的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产生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在计算交易金额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 (二)发生或拟发生以下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前款所述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以上与关联自然人发生金额3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须提前向公司报告,经公司履行完相关决策程序后方可实施。 (三)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发生涉及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达到该标准)的诉讼或仲裁;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四)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五)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基建技改项目的立项、变更等。 (六)业绩预告和业绩预告的修正。 (七)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八)公司股票交易的异常波动。 (九)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事项。 (十)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十一)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十二)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6、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7、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9、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2、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3、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4、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十三)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变更公司名称、公司章程、股票简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董事会通过公司发行新股或其它融资方案; 5、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6、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变更; 7、公司董事长、董事(含独立董事)、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8、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9、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10、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11、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2、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3、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4、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四)其他须提交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八条 公司各信息报告义务人或信息联络员应在以下时点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可能发生的涉及本制度第二章所述的重大事项:(一)拟将该重大事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该重大事件正在商议但已难以保密时; (四)该重大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时; (五)信息报告义务人对该重大信息知晓或理应知晓时。 第三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形式 第九条 各信息报告义务人或信息联络员应在第一时间先以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告重大信息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信息有关的文件传真或电邮给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应随后以快件方式邮寄给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或信息联络员应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提供上述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信息联络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二条 发生上述应上报信息而未及时上报的,或者未经上报擅自通过报刊或媒体等其他形式发布信息的,造成不良影响的,董事会将追究第一责任人及联络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照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将信息予以公开披露。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10月13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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