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警]北方稀土(600111):北方稀土关于收到内蒙古证监局警示函
证券代码:600111 证券简称:北方稀土 公告编号:2025—053 证券代码:600111 证券简称:北方稀土 公告编号:2025—05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2025年10月13日,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以下简称内蒙古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21号,以下简称《警示函》)。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明,2019年2月至2024年12月,你公司子公司包钢集团 节能环保科技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节能环保公司)累计为内蒙古包瀜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瀜环保公司)发放人员工资、福利费、保险费等共计894.85万元。其中,节能环保公司系你 公司2021年6月自控股股东处收购取得,收购后仍发生相关费用共 计587.61万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包瀜环保公司已全部归还 上述代发款项共计894.85万元。上述行为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你公司未就该事项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不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17年修改)》第一条第(二)项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 第一款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 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 证券代码:600111 证券简称:北方稀土 公告编号:2025—053 十二条第三项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 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 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 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所指出的问题,并以此为戒,认真汲 取教训,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加强内部管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将在规定期限内向内蒙古证监局报送书面报告。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勤勉尽责,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更好地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 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相关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10月14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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