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安科技(300328):宜安科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发生或将要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有关信息,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 (五)公司派驻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内部重大信息的义务,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持续报告重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信息报告义务人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分公司、参股公司。 第二章公司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公司重大信息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重大信息 第六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及时、主动告知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强制过户风险; (二)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解散等程序; (三)持股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四)法院裁决禁止转让其所持股份; (五)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六)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七)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报道或者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八)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九)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十)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前款规定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者进展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发生同业竞争或者同业竞争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说明是否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解决措施等。 公司无法与实际控制人取得联系,或者知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第八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增持、减持公司股票时,应在股票变动当日收盘后告知公司。 第十条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他再融资方案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媒体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报道或者传闻,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主动了解真实情况,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公司和答复公司的询证,并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或者与其他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传播与公司相关的未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提供、传播虚假信息、进行误导性陈述等。 第四章重大信息报告程序 第十二条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在获悉重大信息后应该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该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三条公司对外签署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前应该通知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签字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确认的,应在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 若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报告人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第十四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以书面形式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成交确认书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证券服务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十五条在接到重大信息报告的当日,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评估、审核,判定处理方式。认为确需尽快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并按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董事会秘书应指定专人对上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重大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五章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公司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具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分公司负责人;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财务会计人员、研发技术人员、销售人员、计划统计人员、法律事务人员、信息披露人员、档案和印章管理人员等;(三)参加各类经营会议、参与业务洽谈、合同草拟签订、计划制定、信息披露、财务报表等各项涉密工作,或者接触、调用涉密文档的其他人员;(四)公司临时聘用的接触涉密工作及文档的人员,如技术顾问、财务顾问等; (五)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八条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会应将信息知情者尽量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做好对知情者范围的记录工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对外披露。依法披露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有关公司的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依法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定事实: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项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六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划分 第二十条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及对外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内部信息按规定进行对外披露的具体工作,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三)董事会办公室是内部信息汇集和对外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 (四)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其他重大事项知情人是履行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是履行内部信息告知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未经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司任何部门及下属子公司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公司任何重大信息。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禁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露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在信息内部传递过程中的具体职责为: (一)协调和组织内部信息传递,联系各信息报告义务人,对内部信息进行汇集、分析、判断,并判定处理方式; (二)负责将需要履行披露义务的事项向董事长、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在知悉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或可能违反相关规定时,应当提醒并督促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四)组织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协助各信息报告义务人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促进内部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五)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联系各信息报告义务人,汇集和分析内部信息、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第二十三条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报告重大信息的时限要求为: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在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事件的当日内; (二)在知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事件的当日内。 第二十四条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负责及时归集内部信息,按本制度的规定将有关信息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报告、知会董事会秘书,并提供对外信息披露的基础资料,确保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重大隐瞒。 第二十五条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应做好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对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承担责任,不得推诿。 第二十六条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对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监督义务,应督促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二十七条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调查、问询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及时、如实回复,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遗漏、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发重大误解;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报告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成立调查小组,对报告人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一)泄露公司重大信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二)已泄露公司重大信息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三)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重大信息,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四)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规提供公司重大信息的; (五)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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