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ST高鸿(000851):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0851 证券简称:*ST高鸿 公告编号:2025-138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截至本公告日,累计诉讼、仲裁金额为325,064.27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395.97%,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546.24%。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已披露诉讼、仲裁事项情况 1.累计诉讼、仲裁披露情况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公司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于2024年7月18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2)、2024年7月24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94)、2024年8月7日披露了《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03)、2024年8月15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108)、2024年9月28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134)、2024年10月11日披露了《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及已披露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38)、2024年12月4日披露了《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及已披露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54)、2024年12月21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155)、2025年1月24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05)、2025年2月6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09)、2025年2月22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14)、2025年3月6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23)、2025年3月13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25)、2025年3月29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31)、2025年4月16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35)、2025年5月8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58)、2025年6月6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63)、2025年6月21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64)、2025年7月11日披露了《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7)、2025年7月22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5)、2025年8月2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82)、2025年8月14日披露了《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及已披露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9)、2025年8月21日披露了《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93)、2025年9月8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110)、2025年9月26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133)、2025年10月10日披露了《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37)。 2.重大诉讼披露情况 2022年4月,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常州实道”)对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鸿科技”)、公司提起9起诉讼。公司一审败诉,2023年2月就该9起诉讼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9起诉讼二审于2023年6月14日进行了开庭审理。 2024年4月12日,公司收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共计12起案件,上述12起诉讼与常州实道之前已提起但未审结的9起诉讼案情基本一致。 2024年8月5日,公司收到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寄来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同日公司收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寄来的《追加被告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2024年8月12日,公司收到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同意原告(申请人)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申请的12份《民事裁定书》。同时,公司收到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公司管辖权异议上诉的12份《民事裁定书》。驳回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24年12月30日,公司收到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针对2022年常州9起案件的二审判决。 《执行通知书》等文书。 截至2025年2月12日,公司银行账户已实际被执行法院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扣划140,025,035.30元,剩余16,701,864.20元尚未执行。公司已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开庭询问的传票。 2025年4月1日,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针对2022年常州9起案件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025年4月,公司收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共计21起案件的诉讼材料。该21起案件与常州实道之前已提起但仍在诉讼程序中的诉讼案情基本一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4月17日、2024年8月7日、2024年8月15日、2025年1月2日、2025年1月14日、2025年2月13日、2025年4月2日、2025年4月19日、2025年4月24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二、已披露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期已披露累计诉讼、仲裁事项中: 1.公司近日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案号:(2024)京0108民初49068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上地支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上地支行”)与被告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高鸿数据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高鸿网络公司”)、第三人金网络(北京)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网络公司”)保理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如下:(1)被告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上地支行保理融资款5866.797284万元;(2)被告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上地支行支付上述保理融资款的逾期罚息(以5866.797284万元为基数,按照《快易付业务合作协议》《无追索权保理合同》《额度使用申请书》的约定,自2024年6月25日起至该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3)被告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4)被告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被告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上地支行负有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如被告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范围内向被告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财产保全费0.5万元、案件受理费33.538986万元,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上地支行均已预交,由被告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 2.公司近日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案号:(2024)京0108民初63868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上地支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上地支行”)与被告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高鸿数据公司”)、被告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高鸿网络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如下: (1)被告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上地支行偿还贷款本金9999.986342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截止至2024年6月24日欠付的利息为101.012724万元、罚息为5.746895万元、复利为0.087583万元;自2024年6月25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的罚息和复利按照(按照编号为36231003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对应的《交通银行借款额度使用申请书》约定的逾期贷款罚息、复利标准计算); (2)被告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保全费0.5万元、案件受理费54.714168万元,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上地支行均已预交,由被告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大唐高鸿网络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判决尚未生效、在法定上诉期内,后续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鉴于其他部分诉讼、仲裁案件正在庭审程序中或尚未执行完毕,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届时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同时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五、风险提示 鉴于公司目前现金流情况,公司无法支付上述涉诉款项,提示投资人注意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案号:(2024)京0108民初49068号) 2.《民事判决书》(案号:(2024)京0108民初63868号) 附件1:累计诉讼、仲裁情况及已披露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统计表 特此公告。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13日 附件1:累计诉讼、仲裁情况及已披露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统计表
注:2、此表已剔除前序进展公告中披露的已结案件。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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