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申万宏源(000166):《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订条款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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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0月13日 19:26:03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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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申万宏源:《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订条款对照表

《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订条款对照表
《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订条款对照表
修订前 | 修订后 | 修订依据 | 第一条 为规范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
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
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
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
他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 第一条为规范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香港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监管规定及《公司章
程》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 补充制度制定目的,根
据法律法规变化情况
修改制度制定依据。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条 公司发生对外担保,应根据《公司章程》
及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或
董事会审议和批准,非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
意,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监管规定,明确 | 第三条公司发生对外担保,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
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提交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
和批准。非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公司不得对外
提供担保。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监管规定,明确禁止 |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
实际情况将“股东大
会”修改为“股东会”
完善措辞。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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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特定对象提供融资或担保
的,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就相关事项对外提供担
保。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特定对象提供融资或担保的,公司
及控股子公司不得就相关事项对外提供担保。 | | 第五条 公司发生对外担保,应在股东大会或董事
会作出决议后,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监管规
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第五条公司发生对外担保,应在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
决议后,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监管规定,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
实际情况将“股东大
会”修改为“股东会” | | | | 第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应参照本制
度规定执行,控股子公司应结合本制度制定其内部
适用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的,根据授权范围,
由控股子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和
批准,控股子公司应将其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
事会决议,及时报告公司,由公司进行信息披露。 | 第六条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应参照本制度规
定执行,控股子公司应结合本制度制定其内部适用的对
外担保管理制度。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的,根据授权范围,由控
股子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和批准,控股子公司应将
其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及时报告公司,由公司进行信
息披露。 |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
实际情况将“股东大
会”修改为“股东会” | | | | | | | 第八条 公司发生对外担保,原则上应要求被担保
人(不含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反担保,被担保人
为公司非全资子公司的,原则上要求该非全资子公
司的其他股东依照持股比例提供反担保。 | 第八条公司发生对外担保,原则上应要求被担保人(不
含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反担保,被担保人为公司非全
资子公司的,该非全资子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依照持股
比例提供反担保。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6.2.5条修改。 | | | | | | | 第十二条 因集团公司具体业务或项目开展需对外 | 第十二条 因公司具体业务或项目开展需对外提供担 |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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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担保的,相关业务部门为责任部门。因集团内
部经营管理所需或子公司申请为其担保的,计划财
务部或公司另行指定的部门为责任部门。相关责任
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接收被担保人提出的担保申请及相关材料;
(二)对被担保人进行尽职调查;
(三)对已担保事项进行后续跟踪,包括但不限于
了解被担保人资金使用及相关情况、被担保人的债
务偿还情况等;
(四)及时向公司对外担保的主办部门,汇报该担
保事项执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执行过程中发生的
风险隐患、到期前督促被担保人按约定履行其债务
等。 | 保的,相关业务单位为责任部门。因集团内部经营管理
所需或子公司申请为其担保的,计划财务部或公司另行
指定的部门为责任部门。相关责任部门的主要职责如
下:
(一)接收被担保人提出的担保申请及相关材料;
(二)对被担保人进行尽职调查;
(三)对已担保事项进行后续跟踪,包括但不限于了解
被担保人资金使用及相关情况、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
况等;
(四)及时向公司对外担保的主办部门,汇报该担保事
项执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执行过程中发生的风险隐
患、到期前督促被担保人按约定履行其债务等。 | 善表述。 | | | | | | |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主办部门为计划财务
部,主要职责如下:
(一)接收责任部门提出的对外担保申请;
(二)对责任部门尽职调查材料进行审核、复查,
根据担保事务的实际情况,可进行再次尽职调查及
资料收集,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 |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主办部门为计划财务部,
主要职责如下:
(一)接收责任部门提出的对外担保申请;
(二)对责任部门尽职调查材料进行审核、复查,根据
担保事务的实际情况,可进行再次尽职调查及资料收
集,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等; |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将
“总经理办公会”改为
“执行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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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等;
(三)征求公司法务风控部、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关
部门意见后,形成方案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负责董事会议案提交等内部审批流程;
(四)具体经办对外担保手续,及时做好相关账务
处理工作;
(五)督促、了解担保事务的执行情况,及时向公
司汇报担保事务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可能存在
的风险隐患等;
(六)根据公司档案管理相关要求,妥善保管担保
事务相关档案,包括但不限于原始材料、审批材料
等。 | (三)征求公司法务风控部、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
意见后,形成方案提交公司执行委员会审议、负责董事
会议案提交等内部审批流程;
(四)具体经办对外担保手续,及时做好相关账务处理
工作;
(五)督促、了解担保事务的执行情况,及时向公司汇
报担保事务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可能存在的风险隐
患等;
(六)根据公司档案管理相关要求,妥善保管担保事务
相关档案,包括但不限于原始材料、审批材料等。 | | | | | | | | 第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对外担保事务的主要职
责包括:
(一)在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同意,主办部门提
起董事会议案申请后,根据公司相关制度组织召开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
(二)完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事项的
信息披露工作; | 第十五条董事会办公室在对外担保事务的主要职责包
括:
(一)在公司执行委员会审议同意,主办部门提起董事
会议案申请后,根据公司相关制度组织召开董事会、股
东会审议该事项;
(二)完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事项的信息
披露工作; |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
实际情况将“总经理办
公会”改为“执行委员
会”、将“股东大会”
修改为“股东会”。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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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与董事会办公室职责相关的事务。 | (三)其他与董事会办公室职责相关的事务。 | |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由董事会审议,经全
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视为审议通过。 | 第十七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除应
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第
6.1.10条修改。 | | | | | | | | | | | | | | | | 第十八条 以下担保事务,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保;
(六)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
担保; | 第十八条 以下担保事务,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还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四)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五)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
债率超过70%;
(六)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6.1.10
修改股东会对于对外
担保事项的审批标准;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
实际情况,将“股东大
会”修改为“股东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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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担保情形。
其中上述(三)所涉对外担保,需经出席当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其中上述(三)所涉对外担保,需经出席当次股东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 | | | |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
务,涉及关联交易的,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关联人所持股份、
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务,涉
及关联交易的,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公司关联交
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关联人所持股份、关联董事应当回
避表决。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
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
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
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6.3.13
增加关联担保有关要
求,将“股东大会”修
改为“股东会”。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对公司合并报表范
围内子公司的担保除外),应由公司独立非执行董
事对该项担保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
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 | 删除。
后续条款序号相应顺延。 | 目前法律法规已不再
具体要求独立董事对
上市公司担保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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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经公司总经理办公
会审议通过后,提起董事会议案程序,逐级报公司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 第二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经公司执行委员会审议通
过后,提起董事会议案程序,逐级报公司董事会、股东
会审议批准。 |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将
“总经理办公会”改为
“执行委员会”。 | | | | | | | | | | | | | | | | 无 |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
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
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6.2.12条新增。 | | | | | | | | | | | |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签订书面担保合
同,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要求,
与担保有关的合同等法律文件必须经公司法务风控
部审核同意。担保合同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债权人、债务人;
(二)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金额等;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担保的范围、方式和期间;
(五)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反担保合同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签订书面担保合同,担
保合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要求,与担保有关
的合同等法律文件必须经公司法务风控部审核同意。担
保合同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债权人、债务人;
(二)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金额等;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担保的范围、方式和期间;
(五)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七)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 根据公司管理实际修
改。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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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担保合同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 | 第二十五条 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
的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者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授权的公司其他管理人
员签订。 | 第二十五条 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的对
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者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应由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授权的公司其他管理人员签订。 |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
实际情况,将“股东大
会”修改为“股东会” | | | | 第三十条对外担保期间,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
履行债务能力时,公司应当及时采取相关补救或追
偿措施。 | 第三十条对外担保期间,公司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财
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等,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
恶化或者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
事会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6.2.9条修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十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及时向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截至信
息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
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等内容。
(一)如公司给予某实体的有关贷款(定义见下文)
按《香港上市规则》第14.07(1)条所界定的资产比
率计算超逾8%,公司必须在合理切实可行的情况下
尽快公布《香港上市规则》第13.15条所述的资料。 | 第三十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及时向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截至信息披露
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
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比例等内容。
(一)如公司给予某实体的有关贷款(定义见下文)按
《香港上市规则》第14.07(1)条所界定的资产比率计
算超逾8%,公司必须在合理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公
布《香港上市规则》第13.15条所述的资料。但给予 |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
第13.15A、13.11、
13.20、13.22条修改,
完善关于对外担保事
项在股东会通函和定
期报告中的信息披露
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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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给予公司之附属公司的贷款,将不视为此条所述
的给予某实体的贷款。
(二)如给予某实体的有关贷款比对按照《香港上
市规则》第13.13、13.14或13.20条规定披露的贷
款有所增加,而增加的数额按第《香港上市规则》
14.07(1)条所界定的资产比率计算为3%或以上,公
司必须在合理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公布《香港上
市规则》第13.15条所述的资料。
(三)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3.13或13.14条,
公司必须公布该等给予某实体的有关贷款的详情,
包括结欠的详情、产生有关款项的事件或交易之性
质、债务人集团的身份、利率、偿还条款以及抵押
品等。
(四)就《香港上市规则》第13.13及13.14条而
言,若有以下情况,任何应收货款将不当作给予某
实体的有关贷款或担保:
1.在公司日常业务中所产生者(因提供财务资助而
产生者除外);及
2.产生该项应收货款的交易属于按正常商业条款 | 公司之附属公司的贷款,将不视为此条所述的给予某实
体的贷款。
(二)如给予某实体的有关贷款比对按照《香港上市规
则》第13.13、13.14或13.20条规定披露的贷款有所
增加,而增加的数额按《香港上市规则》第14.07(1)条
所界定的资产比率计算为3%或以上,公司必须在合理
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公布《香港上市规则》第13.15
条所述的资料。
(三)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3.13或13.14条,
公司必须公布该等给予某实体的有关贷款的详情,包括
结欠的详情、产生有关款项的事件或交易之性质、债务
人集团的身份、利率、偿还条款以及抵押品等。
(四)就《香港上市规则》第13.13及13.14条而言,
若有以下情况,任何应收货款将不当作给予某实体的有
关贷款:
1.在公司日常业务中所产生者(因提供财务资助而产
生者除外);及
2.产生该项应收货款的交易属于按正常商业条款进行
的交易。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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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的交易。
(五)若公司提供予联属公司(定义见下文)的财
务资助,以及公司为其联属公司融资所作出的担保,
两者按《香港上市规则》第14.07(1)条所界定的资
产比率计算合共超逾8%,则公司必须在合理切实可
行情况下尽快公布以下资料:
1.按个别联属公司作出如下分析:公司对联属公司
所提供的财务资助款额、公司对联属公司作出注入
资本承诺的款额,以及公司为其联属公司融资所作
出的担保款额;
2.财务资助的条款,包括利率、偿还方式、到期日
以及抵押品(如有);
3.承诺注入资本的资金来源;及
4.联属公司由公司作担保所得银行融资中已动用
的数额。
(六)本节所述的“给予某实体的有关贷款”一词
指向下述实体作出的垫款与代其作出的所有担保之
总和:
1.某实体; | (五)若公司提供予联属公司(定义见下文)的财务资
助,以及公司为其联属公司融资所作出的担保,两者按
《香港上市规则》第14.07(1)条所界定的资产比率计
算合共超逾8%,则公司必须在合理切实可行情况下尽
快公布以下资料:
1.按个别联属公司作出如下分析:公司对联属公司所
提供的财务资助款额、公司对联属公司作出注入资本承
诺的款额,以及公司为其联属公司融资所作出的担保款
额;
2.财务资助的条款,包括利率、偿还方式、到期日以
及抵押品(如有);
3.承诺注入资本的资金来源;及
4.联属公司由公司作担保所得银行融资中已动用的数
额。
(六)本节所述的“给予某实体的有关贷款”一词指向
下述实体作出的垫款与代其作出的所有担保之总和:
1.某实体;
2.该实体的控股股东;
3.该实体的附属公司;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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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该实体的控股股东;
3.该实体的附属公司;及
4.该实体的联属公司。
(七)本章所述的“联属公司”一词是指在公司的
财务报表中,被公司根据《香港财务汇报准则》或
《国际财务汇报准则》以权益会计法来记账的公司。
这包括该等标准所界定的联营公司和共同控制实
体。 | 4.该实体的联属公司。
(七)本章所述的“联属公司”一词是指在公司的财务
报表中,被公司根据《香港财务汇报准则》或《国际财
务汇报准则》以权益会计法来记账的公司。这包括该等
标准所界定的联营公司和共同控制实体。
(八)如果有关的债项或财务资助乃源于经股东批准
的交易,则毋须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3.12至13.19
条作出披露,但等同《香港上市规则》第13.15或13.16
条(视适用情况而定)所述的资料,必须已刊载于致
股东的通函内。
(九)若到公司半年度期间结束时或全年会计年度结
束时,导致公司须按本条第(一)项作出披露的情况
仍然存在,则公司须将截至半年度期间结束时或年度
结束时《香港上市规则》第13.15条所规定的有关资
料,在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十)如到公司半年度期间结束时或全年会计年度结
束时,导致公司须按本条第(五)项作出披露的情况
仍然存在,则公司必须在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中,提
供联属公司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所编制的合并资产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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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表。联属公司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应包括资产负债
表的主要分类项目,并列明公司在联属公司中应占的
权益。 | | | | | | | | | | | 第三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当在其董事会、股
东会(大会)作出对外担保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
并由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 第三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当在其董事会、股东会
作出对外担保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履行有关
信息披露义务。 |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
实际情况修改。 | | | | 第三十七条 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就公司对外担
保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并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
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有关规定情况进行专项
说明,发表独立意见。 | 删除。
后续条款序号相应顺延。 | 目前法律法规已不再
具体要求独立董事对
上市公司担保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 | | | | | | | | | | | | | 第三十八条 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
过,任何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及子公司签订对外担
保合同、协议或者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未按规定
程序越权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协议或者其他类似的法
律文件,对公司或子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 第三十七条 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任
何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及子公司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协
议或者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未按规定程序越权签订对
外担保合同协议或者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对公司或子
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
实际情况将“股东大
会”修改为“股东会” | | | | | | | | | |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于
公司公开发行H股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
牌交易之日起生效实施。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公 |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实施。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公司原《对外担保管理
制度》自动失效。 |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修
改。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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