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13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一、取消监事会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取消监事会、不设监事,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和监管制度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不再适用,并同步撤销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的公司内设部门。
针对上述取消监事会相关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监事会职责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股东大会全部更名为股东会,其他治理制度中涉及的监事会、股东大会等条款同步修订。本次《公司章程》其他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一条为维护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 | 第一条为维护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 |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
第二条公司是经海南省人民政府琼府
函[2005]18号文批准,由全体发起人
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海南省工商行政管
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
照号460000000173123。 | 第二条公司是经海南省人民政府琼
府函[2005]18号文批准,由全体发起
人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海南省市场监
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号460000000173123。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
代表人的产生及变更按照本章程关
于董事长产生及变更的相关规定执
行。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
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
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承担责任。 | 第九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
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 |
第十四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围是:天然橡胶生产、种植、加工、销
售、仓储、运输、电子商务服务、软件
开发,农业种植,化肥销售,土地租赁,
土地开发,畜牧业,养殖业,木业,旅
游项目开发,酒店,建筑材料销售,机
器制造,通讯,进出口贸易,包装业,
广告、费用报账、会计核算、资金结算、 | 第十四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
范围是:橡胶作物种植、林产品采集、
橡胶制品制造、橡胶制品销售、林木
种子生产经营、水果种植、中草药种
植、含油果种植、食用农产品初加工、
非食用农产品初加工、食品销售、林
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木材采运、木
材加工、木材销售、木材收购、建筑 |
会计服务,新材料技术研发,技术服务、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
转让、技术推广,橡胶制品制造。 | 用木料及木材组件加工、土地使用权
租赁、土地整治服务、牲畜饲养、畜
牧专业及辅助性活动、牲畜销售、水
产养殖、渔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休
闲观光活动、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
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
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货物
进出口、包装服务、在线数据处理与
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电子商务)、软件
开发、肥料销售、通用设备制造(不
含特种设备制造)、住宿服务、建筑
材料销售、代理记账、互联网新闻信
息服务、广告发布、技术服务、技术
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
让、技术推广、新材料技术研发、工
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劳务服务
(不含劳动派遣)、租赁服务(不含
许可类租赁服务)、农业专业及辅助
性活动、农业机械服务。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
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事会按照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
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
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依据前两款规定提供财务资助
的,应当遵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相
关规定。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 |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
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 |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
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
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
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
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大会、董事
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
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
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
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
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 |
外。 | 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
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
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
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
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
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
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
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
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增加一条,后续条款依次顺延 |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
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
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
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 第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
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
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
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
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
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
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
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全资子公司不
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会的,
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
行。 |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
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内容已
在下文专设一节,本条删除,后续条
款依次顺延 |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
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
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
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
第四章增加一节,后续章节依次顺延 |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增加一条,后续条款依次顺延 | 第四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
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
增加一条,后续条款依次顺延 |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
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
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
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
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
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
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
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
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
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
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
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
|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
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增加一条,后续条款依次顺延 | 第四十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
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
经营稳定。 |
增加一条,后续条款依次顺延 |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
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
转让作出的承诺。 |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回购公司股份;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 第四十五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
债券作出决议。
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股东会授权由
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 |
(十七)对公司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
或者变更;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
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3人)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
(5人)时(即不足5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人数(3人)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6人)时(即不足6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
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负责召集股东大
会。
1/2以上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 |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
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过半数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 |
第五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
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
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
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
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
| 程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八条……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
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
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二条……除采取累积投票制
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
单项提案提出。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
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
第六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
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受托人
应同时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
权委托书。…… | 第六十六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
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受
托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
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三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
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
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
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列席会议。 | 第七十二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第六十九条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 第七十三条……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
持。…… |
第七十四条……(二)会议主持人以
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第七十八条……(二)会议主持人
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
第七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
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
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
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存期限与公司的经营期限相同。 | 第七十九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
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
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
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
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与公司的经
营期限相同。 |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
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二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
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六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
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三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董事会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
董事候选人(包括独立董事)的议案;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可以向股东大会
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提案均应
为书面形式;
(二)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
股份的股东、监事会可以向股东大会提
出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的议
案,提案应为书面形式;职工代表监事
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
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提名并选举产生。
…… | 第八十七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向
股东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包括独立董
事)的议案;提案均应为书面形式; |
第一百条……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第一百零四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未满的;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
职务,停止其履职。 |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 第一百零五条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
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
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人数的1/2。
公司不设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职工代
表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者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或职
工代表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
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职
工代表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
总人数的1/2。 |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
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
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
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
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
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
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
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
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
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
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
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
担赔偿责任。 | 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
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 |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
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
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
东大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
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
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适用前款规定。 | 第一百零六条已包含该内容,删除本
条,后续条款依次顺延 |
第一百零五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
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向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并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
东大会决议通过;
(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 第一百零六条已包含该内容,删除本
条,后续条款依次顺延 |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
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
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
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
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
应当建议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
以撤换。 |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
有关情况。…… |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公司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将在2个交易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
增加一条,后续条款依次顺延 | 第一百一十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
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
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
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对公司商业秘
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
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忠
实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
则,结合事项的性质、对公司的重要程
度、对公司的影响时间以及与该董事的
关系等因素综合确定,至少五年时间。 |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
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
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
保障措施。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
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对公司商
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
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
息;其他忠实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
据公平的原则,结合事项的性质、对
公司的重要程度、对公司的影响时间
以及与该董事的关系等因素综合确
定,至少五年时间。董事在任职期间
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
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
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
成(包括至少3名独立董事),设董事
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1人。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
组成(包括至少3名独立董事,职工
代表董事1名),设董事长1人,可
以设副董事长1人。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其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
出决议。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委托理
财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及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等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战略、提名、薪
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审计委员
会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
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
控制;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
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
准及程序进行研讨并提出建议;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 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其中,对公司因本
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作出决议。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等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专门委员会对董
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
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
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
第一百二十二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1/3以上董事、1/2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四条代表1/10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过半数独
立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
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
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
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
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
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
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
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
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
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
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
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
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
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六章增加一节,后续章节依次顺延 | 第三节独立董事 |
增加一条,后续条款依次顺延 | 第一百三十三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
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
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
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增加一条,后续条款依次顺延 | 第一百三十四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
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
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
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
|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
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
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
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
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
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
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
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
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
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
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增加一条,后续条款依次顺延 | 第一百三十五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
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
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
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 |
| 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
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
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条件。 |
增加一条,后续条款依次顺延 | 第一百三十六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
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
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
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
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
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
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
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
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增加一条,后续条款依次顺延 | 第一百三十七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
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
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
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
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
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增加一条,后续条款依次顺延 | 第一百三十八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
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
|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
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
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增加一条,后续条款依次顺延 |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
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
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事先认可。公司定期或者不
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
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
第(三)项、第一百三十八条所列事
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
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
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
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
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
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
供便利和支持。 |
第六章增加一节,后续章节依次顺延 |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增加一条,后续条款依次顺延 | 第一百四十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
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
会的职权。 |
增加一条,后续条款依次顺延 | 第一百四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由独
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增加一条,后续条款依次顺延 | 第一百四十二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
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
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
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
|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
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
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增加一条,后续条款依次顺延 | 第一百四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
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
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
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
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
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
票。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
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审计委员
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增加一条,后续条款依次顺延 | 第一百四十四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
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其他专门委
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增加一条,后续条款依次顺延 | 第一百四十五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
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
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增加一条,后续条款依次顺延 | 第一百四十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 |
| 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
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
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
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
第七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七章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二条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二条关于董事的忠实
义务和第一百零三条(四)~(六)关
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八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
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
第一百三十五条……(七)决定聘任
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
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五十一条……(七)决定聘
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
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
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
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
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
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
第一百六十条……股东大会违反前款
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
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
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 第一百六十二条 ……股东会违反
《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
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
利润。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
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25%。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
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
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
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
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
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为:
……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当年实现的母公司
可分配利润为正且当年年末公司累计
未分配利润为正数,审计机构对当年财
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
提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
红。公司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
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母公司
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特殊情况是指:
(1)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
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等交易涉及的累计
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30%的事项,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2)当年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低
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3)当年年末经审计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
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
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
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
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
策为:
……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
润为正且当年母公司报表年度末未
分配利润为正数,审计机构对当年财
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
告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的前提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
金分红。公司连续3年以现金方式累
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
年均净利润的30%,且最近3个会计
年度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不低于5000
万元。
特殊情况是指:
1、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
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
外)。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
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等交易涉
及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的事项,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准;
2、当年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低
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3、当年年末经审计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
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 |
(五)利润分配的履行程序与决策机
制:
1、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盈利情况、资
金需求以及股东回报规划,合理提出利
润分配建议和预案,然后由公司董事会
审议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公司独立董事
应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利润分配方
案进行审议。
公司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
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
论,形成专项决议,并经董事会、监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审议前,
公司应通过电话、传真、上证E互动平
台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及独立董事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
听取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和诉
求,并及时答复其所关心的问题。
3、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
过。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
方案时,可以采取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
表决的方式、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多种
形式,充分保障广大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东的权利。
4、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
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
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5、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
分配方案制定和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
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
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中小股东的合
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
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需详细说
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
等内容。
(六)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条件及程序
1、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条件
公司应严格执行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
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
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章程确定的现 | 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
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
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
预案。
(五)利润分配的履行程序与决策机
制:
1、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盈利情况、
资金需求以及股东回报规划,合理提
出利润分配建议和预案,然后由公司
董事会审议制定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
应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
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并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2、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审议前,
公司应通过电话、传真、上证E互动
平台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及独立董事进行沟通和交
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的
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其所关心的
问题。
3、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
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
过。公司在召开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
方案时,可以采取为股东提供网络投
票表决的方式、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
多种形式,充分保障广大股东尤其是
中小股东的权利。
4、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
润分配方案制定和执行情况,说明是
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
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
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
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中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
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
更的,还需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
件及程序是否合规等内容。
5、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
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
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
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
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 |
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如遇
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
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
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
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
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以
保护广大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
为出发点。
2、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程序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
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
书面论证报告,经独立董事审核并发表
独立意见,并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
案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
式。
(七)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而公司董事
会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时,公司董事会
应在年度报告中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
原因,公司留存利润的确切用途及预计
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
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后依法公开披露。同
时,公司应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年度股
东大会召开前,在公司业绩发布会中就
现金分红方案相关事宜予以重点说明。
如未召开业绩发布会的,应当通过现
场、网络或其他有效方式召开说明会,
就相关事项与媒体、股东特别是持有公
司股份的机构投资者、中小股东进行沟
通和交流,及时答复媒体和股东关心的
问题。
(八)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
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
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
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六)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条件及程
序
1、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条件
公司应严格执行章程确定的现金分
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
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章程确定
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
的,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
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
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
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
的利润分配政策以保护广大股东尤
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为出发点。
2、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程序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
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
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经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
整方案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
票方式。
(七)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而公司董
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时,公司董
事会应在年度报告中就不进行现金
分红的原因,公司留存利润的确切用
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
说明,并依法公开披露。同时,公司
董事会应当按规定做好现金分红事
宜的说明工作,并在将利润分配议案
提交股东会审议时,为投资者提供网
络投票的便利条件。
(八)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
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
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
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
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
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
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
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
工作。 | 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
增加一条,后续条款依次顺延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
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
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
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
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
公。 |
增加一条,后续条款依次顺延 | 第一百六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
事会负责。 |
增加一条,后续条款依次顺延 | 第一百七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
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
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
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
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增加一条,后续条款依次顺延 |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
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
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
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
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 |
增加一条,后续条款依次顺延 | 第一百七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
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
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
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增加一条,后续条款依次顺延 | 第一百七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
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
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
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聘用、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
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
事务所。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
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合并,应当由
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
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
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债权
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
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
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外。 |
增加一条,后续条款依次顺延 |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一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
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
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
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
用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的
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
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
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
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
分配利润。 |
增加一条,后续条款依次顺延 | 第一百九十三条违反《公司法》及
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
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
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增加一条,后续条款依次顺延 |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
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
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
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 |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 |
|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
在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八十六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
上通过。 |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百九十六条第(一)项情形,且尚未
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
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
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八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
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
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
行清算。 |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百九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
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
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
日内成立清算组。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股东会决议
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
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六)处理公司
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 第一百九十九条……(六)分配公
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
第一百九十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 第两百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第一百九十四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
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
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第两百零四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
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
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第两百零三条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
满”、“以外”、“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 第两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以
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过”、“以外”、“低于”、“多
于”不含本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