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泉股份(002671):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13日 18:31:11 中财网
原标题:龙泉股份: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公司已设置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第二章 任职资格和任免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证券交易所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或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存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之一的;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五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董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经过证券交易所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职责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相关待遇,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名册、大股东及董事持股资料和董事会印章,保管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记录;
(六)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监管机构问询;
(七)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八)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九)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十)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除依照《公司法》的规定由参与决策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外,董事会秘书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对所表决的事项提出过异议的,可免除责任。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务时,出现违反有关公司法规、证券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行为,或在工作中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有关规定,并免去其职务。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有关内容若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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