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通线缆(605196):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暨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7号华贸中心3号写字楼34层邮政编码100025 电话: (86-10) 5809-1000 传真: (86-10) 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暨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月 致: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担任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独立董事委员会意见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为基础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及经办律师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就公司本激励计划本次解除限售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信息、文件或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文件或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经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或确认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发表法律意见,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准确性由出具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公布该等公开信息的单位或人士承担。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激励计划本次解除限售的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7、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另有说明,下述词语的含义如下:
正 文 一、 本次解除限售批准和授权 1、2022年9月16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2022年9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以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2年9月19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97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466.5854万股,授予价格为4.19元/股,并同意暂缓授予程伟先生5.00万股限制性股票、暂缓授予胡德勇先生5.00万股限制性股票。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以上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3、2023年7月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经公司核查,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兼副总经理程伟先生、胡德勇先生在前6个月内均未实施减持计划,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满足股权激励条件,因此上述本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决定以2023年7月3日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分别授予程伟先生、胡德勇先生限制性股票5.00万股,授予价格为4.19元/股。 4、2025年10月1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暂缓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所述,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 关于本次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本次解除限售为《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根据《激励计划》规定,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非特别授予部分可申请解除限售所获总量的 30%。 (三)关于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成就情况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2年度及2023年度《审计报告》、2022年度及202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及成就情况如下:
(五)本次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 本次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共计2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为 30,000股(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实际登记数量为准),具体如下: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已经成就,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已经成就,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尚需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解除限售相关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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