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
编号 | 原章程 | 修订后章程 |
1 | 第一条为维护中国第一重型
机械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
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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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
公司系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委员会批准,由中国第一重型
机械集团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
公司、宝钢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
城资产管理公司共同发起,以发起
方式设立;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
100000000041982。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系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委员会批准,由中国第一重型
机械集团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
公司、宝钢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
城资产管理公司共同发起,以发起
方式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注册登记,取得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30200710935767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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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中国第一重型机械
股份公司;英文全称:ChinaFirst
HeavyIndustriesCo.,Ltd.。 |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中国第一重型机械
股份公司
英文全称:ChinaFirstHeavy
IndustriesCo.,Lt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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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
代表人。 |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
董事会从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
董事或者总裁中选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总裁
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
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
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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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新增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
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
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
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
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
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
法定代表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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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
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
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
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
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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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
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
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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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高级副总
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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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第十二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
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
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规定,
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 |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
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
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
动提供必要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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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
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
作经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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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
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
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
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
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
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
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
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
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
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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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
人民币标明面值。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
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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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6,857,782,927股。公司的股本结构
为:普通股6,857,782,927股。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
份数为6,857,782,927股,公司的
股本结构为:普通股6,857,782,927
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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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
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
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
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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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
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
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
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
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
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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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
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
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
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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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
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除外: |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
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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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
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 ……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
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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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
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
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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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
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
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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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
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
者注销。 | 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
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
者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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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
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
当依法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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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
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
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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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
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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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
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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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第三十条公司持有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百分
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
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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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的证券。
…… |
22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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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
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
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
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
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
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务。 |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
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
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
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
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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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
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
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
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召集人确
定股权登记。 |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
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
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
权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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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
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
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
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
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
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
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
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
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
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
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
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
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
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
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
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
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
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
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
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
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
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
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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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
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
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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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
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
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
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
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
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
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
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
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
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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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
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
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
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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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 | 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
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
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
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
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
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
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
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
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
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
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
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
披露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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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新增 |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
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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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
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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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
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八条 审计与风险委
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
与风险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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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
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
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
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董事会收
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
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
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
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
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
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
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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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
监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
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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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
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
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
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
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 |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
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
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
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
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
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
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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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带责任。 |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31 | 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
告。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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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
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
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
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
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
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
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
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
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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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新增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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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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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
公司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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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新增 |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
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
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
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
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
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
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
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
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
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
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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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
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
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
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
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
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
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
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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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新增 |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
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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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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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新增 |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
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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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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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
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
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
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
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
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
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
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
告;
……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
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
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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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
规定的担保事项;
……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
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
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
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
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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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
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 |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
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
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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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分为年
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
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
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
行。 |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分为年
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
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
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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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
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
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
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
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
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
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
的优先股等)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提议
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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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
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
东大会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点。股
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
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
会的,视为出席。 | 第五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
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会
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点。股东会将
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
东提供便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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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第四十六条本公司召开股东
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
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 | 第五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
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
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的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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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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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第四十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
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
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
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
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
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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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 | 第五十三条 审计与风险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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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
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
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
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
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与风
险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
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
计与风险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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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第四十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 第五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向董
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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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
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 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
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向审计与风险
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提
出请求。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五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未在规定
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
计与风险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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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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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
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
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
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
材料。 | 第五十五条 审计与风险委
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或者召集
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
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
东持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等)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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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第五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
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
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
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六条 对于审计与风
险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
东名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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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
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七条 审计与风险委
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会议 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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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四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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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第五十三条提案的内容应当
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
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
定。 | 第五十八条 提案的内容应
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
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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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
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
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
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
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 |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
会,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以
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一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等)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一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先股等)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
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
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
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
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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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议。 |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
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
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
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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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第五十五条召集人将在年度
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
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
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
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 第六十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
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
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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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的通知
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
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
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
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
是公司的股东; |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的通知
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
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
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
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先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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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
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
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
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
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
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
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
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
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
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
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
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
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
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
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
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
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
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
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
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
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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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拟讨论
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
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
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
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
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
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
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
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
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
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
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
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
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
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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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第五十八条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
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
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
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 | 第六十三条 发出股东会通
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
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
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
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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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原因。 | 说明原因。 |
59 |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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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第五十九条本公司董事会和
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
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
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
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
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第六十四条 本公司董事会
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
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
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
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
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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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第六十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
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
决。 | 第六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
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
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有特别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或者其
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
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
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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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第六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
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
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
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
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
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
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
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
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
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
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
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
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
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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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第六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
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
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
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
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
期限;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
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
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
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
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
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
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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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
单位印章。 |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
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
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
盖法人单位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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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第六十三条委托书应当注明
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
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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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第六十四条代理投票授权委
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
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
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
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第六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
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
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
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
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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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第六十五条出席会议人员的
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
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
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 第六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
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
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等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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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第六十六条召集人和公司聘
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
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
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
议登记应当终止。 | 第七十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
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
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
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
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
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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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
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
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
股东的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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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由董事
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
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
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
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
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
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由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召
集人主持。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召集
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时,由过半数的审计与风险委员会
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与风险
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
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
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
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
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
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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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第六十九条公司制定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
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
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 | 第七十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
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
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
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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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
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
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
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
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
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
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
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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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
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
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会
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
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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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第七十一条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
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
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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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第七十三条股东大会应有会
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
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
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 | 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应有会
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
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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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
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
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
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
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
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
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
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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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第七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
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
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
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
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
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
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
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
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
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
券交易所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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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
决议 |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
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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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第七十六条股东大会决议分
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 第八十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
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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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
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 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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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
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
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
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
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
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
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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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
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 |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
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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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
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
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
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
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
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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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
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
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
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
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
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 第八十三条 股东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
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
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
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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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
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
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 | 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
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
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
| | |
81 | 第八十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
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
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
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 第八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有
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
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
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
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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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第八十一条除公司处于危机
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
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
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
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
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
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
人负责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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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第八十二条董事、股东代表
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股东代
表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 | 第八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名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
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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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
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
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股东代表监
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
者股东代表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
事、股东代表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 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
比例超过30%的情况下,公司董事
选举应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
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
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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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第八十三条董事、股东代表
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
以下方式:
1.公司董事会提名;
2.公司股东依据法律、法规及
相关规定提名。
(二)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
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1.公司监事会提名;
2.公司股东依据法律、法规及
相关规定提名。
(三)股东提名董事、股东代
表监事候选人的,须于股东大会召 | 第八十七条董事提名的方式
和程序为:
(一)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
以下方式:
1.公司董事会提名;
2.公司股东依据法律、法规及
相关规定提名。
(二)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
的,须于股东会召开十日前以书面
方式将提名董事候选人的临时提
案、董事候选人接受提名的承诺及
候选人的简历提交董事会。董事候
选人应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
名,承诺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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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十日前以书面方式将有关提名
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意图
及候选人的简历提交公司董事会
秘书。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
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可以任何通
知方式),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所
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
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提名董事的
由董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
大会;提名股东代表监事的由监事
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
(四)独立董事的提名由公司
另行制定专门制度予以规定。 | 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股东提名董事符合相关条件的,由
董事会在收到临时提案后二日内
公告临时提案并将该临时提案提
交股东会审议。
(三)董事会提名董事候选人
的,应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以董事
会提案的形式提交股东会审议。董
事候选人应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
受提名,承诺所披露的资料真实、
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
职责。
(四)独立董事的提名,除上
述条件外还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有关独立董事选任制度的
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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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第八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
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
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
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
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
置或不予表决。 | 第八十八条 除累积投票制
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
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
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
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
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
置或者不予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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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第八十五条股东大会审议提
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
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
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
决。 | 第八十九条 股东会审议提
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
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
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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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第八十六条同一表决权只能
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
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
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第九十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
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
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
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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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采取记
名方式投票表决。 | 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采取记
名方式投票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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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对提案
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
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
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
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
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
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
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 | 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对提案
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
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
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
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
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
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
票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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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果。 | |
90 | 第八十九条股东大会现场结
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
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
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
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
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
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现场结
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
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
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
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
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
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
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
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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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第九十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
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
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
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 | 第九十四条 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
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
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
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
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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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第九十二条股东大会决议应
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 | 第九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应
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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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
决议的详细内容。 | 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
决议的详细内容。 |
93 | 第九十三条提案未获通过,
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
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第九十七条 提案未获通过,
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
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
作特别提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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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第九十四条股东大会通过有
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
事、监事在股东大会通过选举提案
后立即就任。 | 第九十八条 股东会通过有
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在股
东会通过选举提案后立即就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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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第九十五条股东大会通过有
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第九十九条 股东会通过有
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
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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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第九十六条 根据《中国共产
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
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规定,
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国共产
党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委员
会。同时,根据有关规定,设立党
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 第一百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
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
组织工作条例(试行)》规定,经
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
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委员
会。同时,根据有关规定,设立党
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纪检监察机
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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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第九十九条 公司党委发挥领
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 |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党委发挥
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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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
项。主要职责是:
…… | 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
事项。主要职责是:
…… |
98 | 第一百零一条坚持和完善“双
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
合条件的党委委员可以通过法定程
序进入董事会、经理层,董事会、
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
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会。
党委书记、董事长由一人担任,
党员总经理担任党委副书记。党委
可以配备专责抓党建工作的专职副
书记,专职副书记进入董事会且不
在经理层任职。 | 第一百零五条 坚持和完善
“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
符合条件的党委委员可以通过法定
程序进入董事会、经理层,董事会、
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
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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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 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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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第一百零二条公司董事为自
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
任公司的董事: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
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董事为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
担任公司的董事: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
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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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
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
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
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
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
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解除其职务。 | 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
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
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
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
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
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
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
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
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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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由股东大
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由股东
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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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
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
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
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
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
之一。 | 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董事会成员中设一名公司职
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
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
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
直接进入董事会,无需提交股东会
审议。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
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
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
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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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第一百零五条董事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
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
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
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
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应当遵
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
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
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
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
用公司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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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
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
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
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
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
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
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
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
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
佣金归为己有;
……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
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
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
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
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
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
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
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
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
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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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
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
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
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
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
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
(四)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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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
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
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
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应当遵
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
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
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与风险
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
妨碍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行使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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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4 |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连续两次
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
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
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
撤换。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连续两
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
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
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
以撤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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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可以在任
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
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
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
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可以
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
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
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
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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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辞职生效
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
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
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
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
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
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 |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建立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
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
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
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
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
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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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
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
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
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 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
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
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
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
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
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
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
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
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
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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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新增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股东会可
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
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
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
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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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执行
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
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
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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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承担赔偿责任。 |
109 | 第一百一十二条独立董事应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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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第二节 独立董事 | 第三节 独立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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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设独立
董事。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尤其要
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除本节
另有规定外,对独立董事适用本章
程有关董事的资格和义务。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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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第一百一十四条独立董事是
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
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
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
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
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
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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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董事会
成员中至少应当包括三分之一以
上的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
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
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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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
独立董事达不到本章程要求的人
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
人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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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第一百一十六条独立董事每
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
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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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司制定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具体规定独立董
事的任职条件、提名、选举和更换、
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内容,经股
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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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第三节 董事会 | 第二节 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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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司设董事
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由七
名董事组成。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
一名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
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
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
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设董
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一人。 |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设董
事会,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设
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一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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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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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行使下
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
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
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
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
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行
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
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
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
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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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
的设置;
(十)选举董事长、副董事长;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
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董事会在选聘高级管理人
员时,应当听取党委对拟任人选的
意见;
……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
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
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应
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超过
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 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
……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
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
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
其他职权。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应
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超过
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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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股东大会审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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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第一百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
设立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监
督委员会一体运行)、提名委员会
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
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
事组成,
其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
与风险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一体运
行)、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
数并担任主任,审计与风险委员会
(监督委员会一体运行)成员应当
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主任为会
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
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
的运作。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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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第一百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
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 |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董事
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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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
大会作出说明。 | 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
东会作出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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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制定
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
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
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
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董事会议事规
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制
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
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
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
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董事会议事规
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
拟定,股东会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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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应当
在相关制度中确定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
东大会批准。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应当
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
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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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长行使
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
主持董事会会议;
……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长行
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
持董事会会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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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第一百二十七条公司副董事
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
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
务。 |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副董
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
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
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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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会每年
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
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
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每
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
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
全体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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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第一百二十九条代表十分之
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
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半数以上独立
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
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四条 代表十分
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
以上董事或者审计与风险委员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
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
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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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 第一百三十三条董事与董事
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
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
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
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
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与董
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
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
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
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
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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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
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
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
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
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
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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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 第一百三十四条董事会决议
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
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视
频会议、通讯表决等方式进行并作
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召
开会议和表决采用书面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
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视
频会议、通讯表决等方式进行并作
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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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
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
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
代为出席,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
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
委托代为出席会议,独立董事不得
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委
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
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
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代为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
董事的权利。涉及表决事项的,委 |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
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
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
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
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
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代
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
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
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
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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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
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
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
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
围不明确的委托。在审议关联交易
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
董事代为出席会议。董事未出席董
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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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 第一百三十七条董事会会议
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
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
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
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者弃权的票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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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第二节 独立董事 | 第三节 独立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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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
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
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
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
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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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
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
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
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
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
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
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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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
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
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
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
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
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
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
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
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
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
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
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
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
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
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
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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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五条 担任公司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
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
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
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
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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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
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
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
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
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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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
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
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
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
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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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
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
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
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
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
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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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
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
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
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
情况和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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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八条 下列事项
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
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
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
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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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建立
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
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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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
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
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第一百三十八条所列事项,应
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
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
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
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
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
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
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
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
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
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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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 新增 |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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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
设置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行使《公
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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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一条 审计与风
险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为
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由独
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
人。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
成为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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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二条 审计与风
险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
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
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
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
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
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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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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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三条 审计与风
险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
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
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
会议。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须有
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作出决议,
应当经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的
过半数通过。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决
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决议应当
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工作规程
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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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
会设置战略与投资、提名、薪酬与
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
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
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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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会负责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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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五条 战略与投
资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
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战略与投资
委员会负责对公司战略规划和重
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研究公司战略规划、经
营计划、投资计划。
(二)研究需董事会决策的主
业调整、投资项目负面清单、投融
资、资产重组、资产处置、产权转
让、资本运作、改革改制等方面事
项。
(三)就上述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审议意见。
(四)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
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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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六条 提名委员
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
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
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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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
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
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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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七条 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
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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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
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
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
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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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 第七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 第七章 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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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 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司设总经
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设总
裁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
公司设高级副总裁、副总裁,
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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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 第一百三十九条本章程第一
百零二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 第一百四十九条 本章程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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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五条关于董
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六条第
(四)项、第(五)项、第(六)
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 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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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 第一百四十一条总经理每届
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 第一百五十一条 总裁每届
任期三年,总裁连聘可以连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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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 第一百四十二条总经理对董
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
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
的负责管理人员,总经理在行使选
人用人职权时,应听取党委意见;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
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五十二条 总裁对董
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高级副总裁、副总裁、财务
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
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
的管理人员,总裁在行使选人用人
职权时,应听取党委意见;
(八)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
的其他职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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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 第一百四十三条总经理应制
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 | 第一百五十三条 总裁应制
订总裁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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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 第一百四十四条总经理工作
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办公会召开的条
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
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
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
事项。 | 第一百五十四条 总裁工作
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
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
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
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
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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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 第一百四十五条总经理可以
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
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
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第一百五十五条 总裁可以
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
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裁
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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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 第一百四十六条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协助
总经理工作,并可根据总经理的委
托行使总经理的部分职权。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根据
自身情况,在章程中应当规定副总
裁的任免程序、副总裁与总裁的关
系,并可以规定副总裁的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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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 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司设董事
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
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
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
等事宜。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设董
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
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
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
等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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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
定。 |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
定。 |
158 | 第一百四十八条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第一百五十八条 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
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
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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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 第一百四十九条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
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
实履行职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
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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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 第八章 监事会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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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
分配和审计 |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
分配和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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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在每一
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
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
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在每
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
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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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除法定
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
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
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除法
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
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
义开立账户存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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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分配当
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
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
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
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
提取。
……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
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
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分配
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
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
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
再提取。
……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
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
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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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
后所余税后利润,由公司根据公司
股东大会决议按照股东持有的股
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
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
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
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
与分配利润。 |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
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
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
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
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
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
与分配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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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股东大
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
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事项。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股东
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
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
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
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
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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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的公积
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
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司依法将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
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
以及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规定列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的公
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
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
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
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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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款项,列为公
司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
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
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 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
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
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
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
二十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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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实行内
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
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实行
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
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
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
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
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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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内部审
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
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
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内部
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
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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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内部审计
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
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
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
计与风险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
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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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与风险委员
会直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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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内部控
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
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
计机构出具、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审
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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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审计与风
险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
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
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
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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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审计与风
险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
的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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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聘用会
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
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
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聘用、
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
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
任会计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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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 第一百七十六条会计师事务
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 第一百七十六条 会计师事
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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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解聘或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解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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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三十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
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
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
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
情形。 | 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
前三十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
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
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
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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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 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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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召开股东
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
件或者公告的方式进行。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召开股
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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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召开监
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
件或者公告的方式进行。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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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通知以
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
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
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
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
日为送达日期。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通知
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
回执上签名(或者盖章),被送达
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
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
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
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
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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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 第一百八十四条因意外遗漏
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
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
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
因此无效。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意外遗
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
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
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
不仅因此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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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
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
减资 |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
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
减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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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合并支
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
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
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
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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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合并,应
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
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
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
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合并,
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
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
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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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184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合并时,
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
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合并
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
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
司承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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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分立,其
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
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分立,
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
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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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需要减
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减少注
册资本,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
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
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
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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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
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
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
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
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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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依照本
章程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
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
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
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
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一条
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
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
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
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
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
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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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三条 违反《公司
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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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
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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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为增加
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
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
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
权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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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因下列
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
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
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
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
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
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
院解散公司。 |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因下列
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
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
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
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
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
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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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
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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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有本章
程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项情形
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
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有本章
程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项、第
(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
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
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
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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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因本章
程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
(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
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
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
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
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
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
程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项、第
(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
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
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
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
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
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
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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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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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 第一百九十六条清算组在清
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
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
活动。 | 第一百九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
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
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
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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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 第一百九十七条清算组应当
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
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第二百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
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
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
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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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 第一百九十八条清算组在清
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
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
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
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 | 第二百零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
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
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
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
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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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196 | 第一百九十九条清算组在清
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
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
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
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
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
人民法院。 | 第二百零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
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
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
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
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
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
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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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 | 第二百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
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
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
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
告公司终止。 |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清算结束
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
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
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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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 第二百零一条清算组成员应
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
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
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零四条 清算组成员履
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
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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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 第二百零三条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
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
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 第二百零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公司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
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
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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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 第二百零四条股东大会决议
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
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
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
记。 | 第二百零七条 股东会决议通
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
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
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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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 第二百零五条董事会依照股
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
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 第二百零八条 董事会依照股
东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
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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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 第二百零九条公司应严格执
行国家安全保密法律法规,建立保
密工作制度、保密责任制度和军品
信息披露审查制度,落实涉密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中介
机构的保密责任,接受有关安全保
密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国家秘密 |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应严格
执行国家安全保密法律法规,建立
保密工作制度、保密责任制度和军
品信息披露审查制度,落实涉密股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中介机
构的保密责任,接受有关安全保密
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国家秘密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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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 | 全。 |
203 |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
东发生变化前,本公司、原控股股
东和新控股股东应分别向国务院国
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履行审批程
序;董事长、总经理发生变动,军
工科研关键专业人员及专家的解
聘、调离,本公司需向国务院国防
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本公司选
聘境外独立董事或聘用外籍人员,
需事先报经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
管部门审批;如发生重大收购行为,
收购方独立或与其他一致行动人合
并持有公司5%以上(含5%)股份时,
收购方需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
管部门备案。 | 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
东发生变化前,本公司、原控股股
东和新控股股东应分别向国务院国
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履行审批程
序;董事长、总裁发生变动,军工
科研关键专业人员及专家的解聘、
调离,本公司需向国务院国防科技
工业主管部门备案;本公司选聘境
外独立董事或聘用外籍人员,需事
先报经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
门审批;如发生重大收购行为,收
购方独立或与其他一致行动人合并
持有公司5%以上(含5%)股份时,
收购方需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
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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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 第十四章 附则 | 第十三章 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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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 第二百一十八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
的普通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
十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
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
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 第二百二十一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
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
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或者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百分之五十,
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
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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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
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
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
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
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
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
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
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
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
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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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 第二百一十九条董事会可依
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
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第二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可依
照章程的规定,制定章程细则。章
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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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 第二百二十条本章程以中文
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
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最近一次核准登
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第二百二十三条 本章程以中
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者不同版
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最近一次核
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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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 第二百二十一条本章程所称
“以上”“以内”“以下”,都含
本数;“以外”“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
“以上”、“以内”都含本数;
“过”、“以外”、“低于”、“多
于”不含本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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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 第二百二十三条本章程附件
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
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附件
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
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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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 第二百二十四条本章程自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 第二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
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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