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同德化工(002360):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

时间:2025年10月13日 16:01:02 中财网
原标题:同德化工: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60 证券简称:同德化工 公告编号:2025-107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原告认定的涉案金额暂合计为人民币20,225,000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案件最终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近日,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化工”“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科创”)、山西同德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德爆破”)收到《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传票》【(2025)晋0109民初19062号】等相关法律文书,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诉讼本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将于2025年10月31日开庭审理。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1号丽华大厦A座,负责人:张锐,行长;
被告一: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河曲县文笔镇焦尾城大茂口,法定代表人:张烘,董事长。

被告二:山西同德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忻州经济开发区紫檀街39号,法定代表人:张云升,董事长。

被告三: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忻州市原平市原平经济技术开发区跨越大道,法定代表人:张云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四:张云升,系公司实际控制人。

(二)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00元,截至2025年9月11日利息205000元,及自2025年9月12日起至全部还清借款本息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以上暂共计20205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山西同德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张云升对被告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4、依法判令,四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20000元。

(三)原告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2024年12月6日,被告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申请借款,并签订合同编号为兴银晋(流资)2024-业务二部-0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提供借款金额20000000元,借款用途为日常经营周转,借款期限12个月,即2024年12月6日至2025年12月5日,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即根据实际发放日定价基准利率和定价公式确定借款利率,每次放款实际发放日至本合同借款到期日之间利率不变。借款利息偿还方式为每季末月的21日为付息日,被告应当于付息日支付当期借款利息,在借款到期时结清剩余本息。同时合同明确约定,借款逾期的,自逾期之日起,贷款人有权对逾期的借款,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50%,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含罚息),贷款人有权按照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2023年12月25日,被告山西同德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签署合同编号为兴银晋(最高保)2023-桃园-050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山西同德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为原告与被告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务提供担保,最高额保证金额为20000000元,保证额度有效期为2023年12月21日至2024年12月20日。并明确约定保证人对该最高本金限额/最高主债权额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含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025年9月5日,被告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被告张云升分别与原告签署合同编号为兴银晋(最高保)2025-业务二部-020号-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兴银晋(最高保)2025-业务二部-020号-2《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张云升自愿为原告与被告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务提供担保,最高额保证金额为20000000元,保证额度有效期为2024年12月6日至2025年12月5日。并明确约定保证对该最高本金限额/最高主债权额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含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上述借款合同签订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于2024年12月6日依约放款。目前,因各被告资信状况恶化,其清偿能力明显减弱,且存在其他重大诉讼案件危及原告信贷利益,故原告现向被告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其一次性偿还全部贷款本息,被告山西同德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张云升作为保证人应当对被告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保障信贷资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财产保全情况
因上述原因,兴业银行向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做出裁定:冻结山西同德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河曲旧县露天煤业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20205000元,冻结期限三年,自2025年10月11日起至2028年10月10日止。冻结期间,未经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允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河曲旧县露天煤业有限公司不得支付该款项。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同德爆破、同德科创部分银行账户和同德化工持有的同德爆破100%股权亦被冻结,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2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部分资产被查封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6)及2025年9月23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部分资产被查封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03)。

除上述资产外,其他资产仍由公司保管使用,目前公司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将积极协调各方解决上述资产查封冻结事宜。公司已与兴业银行积极沟通,充分听取专业法律顾问单位的意见,妥善处理双方纠纷,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将继续积极配合与兴业银行进行沟通,争取就争议解决方案达成一致意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密切关注公司公告,理性判断,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诉讼最终结果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应诉。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进展,积极配合司法程序。同时,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传票》【(2025)晋0109民初19062号】;2、民事起诉状;
3、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

特此公告。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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