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记食品(603696):安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时间:2025年10月12日 16:00:46 中财网
原标题:安记食品:安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安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安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适应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研究、制订、规划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的非常设咨询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条为确保战略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安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由 3名董事组成,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其中至少包括 1名独立董事。

公司董事长为战略委员会的当然成员。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 1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战略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战略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2/3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独立董事辞任导致战略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宣。

董事会对相关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相关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条战略委员会会议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当有 2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己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应由 2/3以上的委员(含 2/3)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五条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六条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 2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战略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九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均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一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为 10年。

第二十三条战略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议事规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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