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源技术(300105):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
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年10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增强董事会选举程序的 科学性、民主性,优化董事会的组成人员结构,公司董事会决定 设立提名委员会。 第二条为使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 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隶属于公司董事会,对董事会负责并报 告工作。对于控股股东推荐的董事候选人,提名委员会如认为其 不适合担任董事,有权予以拒绝。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 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名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 该项决议无效;提名委员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1- 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 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但是,提名委员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 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由三名公司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 当过半数。提名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提 名委员会主任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提 名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 员代行其职责;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 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 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代为履行提名委员会主任委 员职责。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2)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 适当人选的情形; (3)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2- (4)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 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5)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 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提名 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 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 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提名委 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 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 数低于本议事规则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根 据本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本议事规则规定人数的三分之 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一条《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 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 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 -3- 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对本议事规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 议后,应形成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 会批准。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 程》及本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在公司董事会闭会期间,可以根据董 事会的授权对本议事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相关事项直接作出决 议,相关议案需要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的,应按照法定程序提交 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予配合, 所需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人选及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 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予以搁 -4- 置或不予表决。 对于公司总经理提名并应由董事会聘任的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等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提名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审查并向总经理提 出建议,经总经理确定拟聘人选后,再提请董事会进行审议。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提名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应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召开。 公司董事长、提名委员会主任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 名可要求召开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除《公 司章程》或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方式,如采用传真、视频、可视 电话、电话等通讯方式召开,或采用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 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二十条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日(不包 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不 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 -5- 述通知期限要求。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 短信、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不受上述提前至少三日通知的 时间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按照前条规定的期限发出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 第二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2)会议期限; (3)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4)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5)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秘书所发出的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 的议案。 第二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可采用书面、电话、电子 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未接到书面异 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含 二分之一)出席方可举行。公司董事可以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 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6- 第二十六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 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提名委员会委员每次只 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 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二十七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 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 至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八条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1)委托人姓名; (2)被委托人姓名; (3)代理委托事项; (4)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 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5)授权委托的期限; (6)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九条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 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提名委员会委 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 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三十条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 会议的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提名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 -7- 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即开 始按顺序对每项会议议题所对应的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第三十二条提名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 式进行讨论,但应注意保持会议秩序。发言者不得使用带有人身 攻击性质或其他侮辱性、威胁性语言。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讨论 时间。 第三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 次表决的规则,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 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三十四条提名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 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提名委员会 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五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 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 责任。 第三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或非现场会 议的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 投票表决或书面签字。采取举手表决时,表决的顺序依次为同意、 反对、弃权。对同一议案,每名参会委员只能举手表决一次,举 手多次的,以最后一次举手为准。如某位委员同时代理其他委员 出席会议,若被代理人与其自身对议案的表决意见一致,则其举 -8- 手表决一次,但视为两票;若被代理人与其自身对议案的表决意 见不一致,则其按自身的意见和被代理人的意见分别举手表决一 次;代理出席者在表决时若无特别说明,视为与被代理人表决意 见一致。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 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 如提名委员会会议以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作出 会议决议时,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 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三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进行记录,记录人员为证券 法务部的工作人员。 第三十八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九条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 主持人宣布即形成提名委员会决议。提名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 委员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 则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提名委员会决议作任何修改 或变更。 第四十条提名委员会委员或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至迟于会议 决议生效之次日,将会议决议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第四十一条提名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 -9- 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委员对公司负连带 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 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十二条提名委员会决议实施的过程中,提名委员会主 任委员或其指定的其他委员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以要求和督促有关人员予 以纠正,有关人员若不采纳意见,提名委员会主任或其指定的委 员应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做出汇报,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处理。 第四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 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 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四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2)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 注明; (3)会议议程; (4)委员发言要点; (5)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 弃权的票数的表决结果; (6)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提名委员会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 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10- 第七章 回避制度 第四十六条提名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或提名委员 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 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在收到会议通知之次 日内向提名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第四十七条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提 名委员会会议上应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自行回避表决。但提名委 员会其他委员经讨论一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 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可以参加表决。 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 的,可以撤销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 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提名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 第四十八条 出席人数的情况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 委员回避后提名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人数要求时,应当由 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就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第四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 关系的委员未计入出席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八章 工作评估 第五十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1- 上一年度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公司各相关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 及时向委员提供所需资料。 第五十一条提名委员会委员有权查阅下述相关资料: (1)公司的财务资料; (2) 公司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3) 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 (4) 公司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 (5)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会议决议及会议 记录; (6) 提名委员会委员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十二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就某一问题向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询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作出回 答。 第五十三条提名委员会委员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资料, 可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上一年度工作情况做出评估。 第五十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 人员等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 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除非另有规定,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以 下”均包含本数。 -12- 第五十六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公 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七条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修改时亦同。 -13-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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