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新环境(002573):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002573 证券简称:清新环境 公告编号:2025-060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9月29日15:00时 2025 9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年月2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29日上午9:15至下午3:00。 2 69 703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西八里庄路 号人民政协报大厦七层 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竹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190人,代表股份748,628,2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52.8966%。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表决权总股份数的0.00%。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90人,代表股份748,628,2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52.8966 的 %。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8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8,107,6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0.5729%。其中参加现场会议投票的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0.00%;参加网络投票的18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8,107,6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0.5729 %。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45,662,3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38%;反对2,871,8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36%;弃权9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141,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4185%;反对2,871,8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4209%;弃权9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06%。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公司及董监高人员责任保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45,349,9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21%;反对3,029,5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47%;弃权24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829,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5654%;反对3,029,5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3659%;弃权24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3.0687 权股份总数的 %。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45,504,9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28%;反对2,988,8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92%;弃权13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984,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4772%;反对2,988,8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8639%;弃权13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8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陈志坚律师、王思晔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二)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3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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