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上市公司”)十一届五次董事会会议(临时)、十一届五次监事会会议(临时)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情况概述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推动上市公司优化公司治理机制,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等监管机关修订颁布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等监管法规。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依照规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为此,公司拟调整治理结构安排,并对《公司章程》及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补充、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年修订)》《上市公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补充、修订,修订条款见附件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说明》,全文见附件2《<公司章程>(修订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拟修订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股东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补充、修订,该议事规则为《公司章程》附件,修订条款见附件3《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说明》,全文见附件4《<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拟修订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补充、修订,该议事规则为《公司章程》附件,修订条款见附件5《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说明》,全文见附件6《<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补充、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4.其他仅涉及非实质性修订,如章节标题变化、条款编号变化及援引条款序号的相应调整、标点符号及格式的调整等,因不涉及权利义务变动,不再逐一列示修订前后对照情况。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股东大会 | 股东会 |
| | |
2 | 监事会、监事 | 删除监事会、监事相关规定。由审计委
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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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3 | 全文“或” | 修改为“或者” |
4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定本章程。 |
| | |
5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及其变更办法
同本章程关于董事长的产生及变更规
定。 |
6 | 新增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7 |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任。 | 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
的债务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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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高级管理人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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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高级副总裁(含常务副总
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总裁、高级副总裁(含常务副
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
|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以及由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
10 |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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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明面值。 |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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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捌亿捌仟零
捌万肆仟陆佰伍拾陆股。 | 第二十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捌亿
捌仟零捌万肆仟陆佰伍拾陆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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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
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
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
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
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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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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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第二十二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
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
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
理。 | 第二十三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
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
办理。 |
16 | 第二十三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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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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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
作为质权的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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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1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年内不得转让。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 第二十九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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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
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
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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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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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
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
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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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
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四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
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公司提供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
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
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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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
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
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
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
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
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 |
| | |
|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
息披露义务。 |
24 | 新增 |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
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25 |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
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180
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
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
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
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
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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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
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
款的规定执行。 |
26 |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
的利益; | 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
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 | |
| | |
|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 |
|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 |
| | |
|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 |
|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 | |
| 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
| | |
27 | 新增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
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28 | | 删除 |
| 第三十八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 | |
| 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 | |
|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
出书面报告。 | |
| | |
29 | | 删除 |
|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 |
| 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 |
|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 |
|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 |
|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 | |
| 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 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 |
|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 | |
|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 | |
| 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
| | |
30 | 新增 | 第四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
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
31 | 新增 |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
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
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
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
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
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
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
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
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
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承担连带责任。 |
32 | 新增 | 第四十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
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
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33 | 新增 |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34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第四十五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
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
作出决议。 |
| | |
|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 |
| | |
| | |
| | |
| | |
|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 |
| | |
| | |
|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其他事项。 | |
35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
以上表决通过,在审议前款第(三)项
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在审议
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
该项表决。
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审议,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
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未经董
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
对外担保。
董事会、股东大会违反对外担保审批权
限和审议程序的,由违反审批权限和审
议程序的相关董事、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提供担保的,
公司有权视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
轻重决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 第四十六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
表决通过,在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
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在审议前款
第(六)项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受该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
表决。
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
议,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
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未经董事
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对外
担保。
董事会、股东会违反对外担保审批权限
和审议程序的,由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
程序的相关董事、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提供担保的,
公司有权视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
轻重决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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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即6人) |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即6人) |
|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
| | |
37 |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
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
具的法律意见。 | 第五十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
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
具的法律意见。 |
| | |
38 | 第四十六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行使该 | 第五十一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
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
| | |
| | |
| 职权的,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10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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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第四十七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 第五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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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 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
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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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
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 第五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
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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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
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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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第五十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 | 第五十五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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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
名册。 | 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
的股东名册。 |
43 |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 第五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
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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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第五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
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
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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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 | 第六十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
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
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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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 |
|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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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
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
| | |
| | |
| | |
46 |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
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
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 |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
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
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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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第六十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
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
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五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
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
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 | |
| | |
| | |
48 | 第六十一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 | 第六十六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
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
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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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49 | | 删除 |
| 第六十二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 | |
| 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
自己的意思表决。 | |
| | |
50 | 第六十三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
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
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第六十七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
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
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 |
|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
| | |
51 | 第六十四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
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
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八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
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等事项。 |
| | |
52 | 第六十六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 | 第七十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 |
| | |
| 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
会议。 | |
| | |
| | |
53 |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长
主持。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副监事长主持,副监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
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
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
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
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
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
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
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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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持人,继续开会。 | 会。 |
54 | 第六十八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
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
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七十二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
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
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
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会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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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第七十二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 | 第七十六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
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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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56 |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
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
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
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
限为永续保存。 | 第七十七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
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
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
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
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为永续保存。 |
| | |
57 | 第七十五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 第七十九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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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
东会会议的股东。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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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 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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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
| | |
| | |
60 | 第七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 | 第八十二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
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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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
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
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
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
61 | 第八十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将不与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
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四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
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
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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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第八十一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
选人和除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
人。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独立董
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
独立董事的权利。本款第一项规定的提
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
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
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上述提名的候选人均由董事会、监事会
进行形式审查后参加选举,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获得票数较
多者当选。
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当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
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公司 | 第八十五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的简历
和基本情况。
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除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候选人。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
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民
主评议等民主形式产生。
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
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
权利。本款第一项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
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
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
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上述提名的候选人均由董事会进行形式
审查后参加选举,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通过,获得票数较多者当选。
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当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
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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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
采用累积投票制时,投票人分别拥有与
应选出董事或者监事席位数相等的投票
权,投票人既可以选择把所有投票权集中
于一人,也可分散于数人,获得票数多者
当选。
为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独立董事和其
他董事在选举中单独计算。 | 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
采用累积投票制时,投票人分别拥有与
应选出董事席位数相等的投票权,投票
人既可以选择把所有投票权集中于一
人,也可分散于数人,获得票数多者当
选。
为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独立董事和其
他董事在选举中单独计算。 |
| | |
| | |
63 | 第八十三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
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
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七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
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
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
行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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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第八十六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
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
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九十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
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
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
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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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
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
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
务。 | 第九十一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
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
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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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第九十二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
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当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就任。 | 第九十六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
提案的,新任董事在当次股东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就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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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第九十四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 第九十八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
停止其履职。 |
| | |
68 | 第九十五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
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第九十九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
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
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
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1人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
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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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第九十六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 第一百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 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
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
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
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
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
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
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
款第(四)项规定。 |
| | |
| | |
| | |
| | |
|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 |
|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 |
|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
| | |
| | |
| | |
| | |
70 | 第九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
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
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
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 |
| | |
71 | 第九十九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
关情况。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
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
情况。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
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
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
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
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
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
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
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
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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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
章程或者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独立董
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
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
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
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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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
| | |
72 | 第一百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 | 第一百〇四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
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
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董事辞职生效或者
任期届满后的1年内仍然有效。 | 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
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
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
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
保密的义务在其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其他忠实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
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
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
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在任职期间
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
而免除或者终止。 |
| | |
| | |
73 | 新增 | 第一百〇五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
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
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74 |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
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75 | | 删除 |
| 第一百零三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 |
|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执行。 | |
| | |
76 | 第一百零四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
会负责。 | 第一百〇八条公司设董事会。 |
| | |
| | |
77 | 第一百零五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3人,设董事长1人,副
董事长1人。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〇九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3人,设董事长1人,副
董事长1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
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 | |
| 兼任,但高级管理人员兼任的董事以及 | |
|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
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
| | |
|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决策、提名、审计 | |
| 薪酬与考核等四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 | |
| 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 | |
| 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
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 |
| | |
|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 | |
|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提名 | |
|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 |
| 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
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 |
| | |
|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
| | |
78 |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
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
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高级副总裁
(含常务副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等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
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董事会提
名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高级副总裁(含常务副总裁)、副
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总裁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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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
79 | | 删除 |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
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
| | |
80 |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
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
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履行职务。 |
| | |
81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 | |
82 | 第一百一十四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1/3以上董事、过半数独立董事
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
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七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
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 |
| | |
| | |
83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召开董事会会
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邮件或者
传真。其中,董事会会议通知应于召开
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临时董事会会
议应于召开3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召开董事会会
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电子邮件
邮寄或者传真。其中,董事会会议通知
应于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临时
董事会会议应于召开3日以前通知全体
董事。 |
84 |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
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
议,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必须经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
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 | |
85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
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
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
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
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
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
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
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
东会审议。 |
| | |
86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六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
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
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 |
87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七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
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
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
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
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
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
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
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
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
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
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
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
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
88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八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
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
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条件。 |
89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
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
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
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
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90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
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
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
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
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91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一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
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92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
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
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一
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
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
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
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
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
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
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
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
利和支持。 |
93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
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
的职权。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94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
名以上,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由
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
委员会成员。 |
95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
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96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
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
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
97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
决策、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
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由董事
会负责制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提名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
98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八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
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
99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
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
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
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100 | 第一百二十三条公司设总裁1名,高级
副总裁(含常务副总裁)若干名,副总
裁若干名,财务总监1名,董事会秘书1
名。
公司总裁、高级副总裁(含常务副总裁)
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 第一百四十条公司设总裁1名,高级副
总裁(含常务副总裁)若干名,副总裁
若干名,财务总监1名,董事会秘书1
名。
公司总裁、高级副总裁(含常务副总裁)
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
解聘。 |
101 | 第一百二十四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 | 第一百四十一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 |
|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 |
| | |
102 | 第一百三十二条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
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
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
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四十九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
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
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
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 | |
| | |
103 | 第一百三十三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
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
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104 | | 删除 |
| 第一百三十五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 | |
|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事。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
| | |
| | |
105 | | 删除 |
| 第一百三十六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 |
|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 |
| 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 |
|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 |
106 | | 删除 |
| 第一百三十七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 |
| | |
107 | | 删除 |
| 第一百三十八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 |
| 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 | |
| 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 | |
| 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 |
|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 |
108 | | 删除 |
| 第一百三十九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 | |
|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
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
| | |
109 | | 删除 |
|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 | |
| 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
建议。 | |
| | |
110 | | 删除 |
| 第一百四十一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 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 |
111 | | 删除 |
| 第一百四十二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 |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 |
|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
| | |
112 | | 删除 |
| 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 | |
| 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 | |
| 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副监事长1人,监事 | |
| 长和副监事长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 | |
| 生。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 | |
|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 |
| 由副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副 | |
| 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 |
| 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 |
| | |
|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 | |
| 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 | |
| 低于三分之一(1人)。监事会中的职工 | |
| 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
民主评议等民主形式产生。 | |
| | |
113 | | 删除 |
| 第一百四十四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 |
| | |
| | |
|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 |
|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 |
|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 |
| | |
|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 |
|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 |
| | |
|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 | |
| 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 |
| | |
| | |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 |
|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 |
| | |
|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 |
|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 |
|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费用由公司承担。 | |
| | |
114 | | 删除 |
| 第一百四十五条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 | |
| 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
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 |
| | |
| | |
115 | | 删除 |
| 第一百四十六条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 | |
| 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 | |
| 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
决策。 | |
| | |
| 监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
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
| | |
116 | | 删除 |
| 第一百四十七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 | |
| 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
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
| | |
|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 | |
| 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
记录作为公司档案永续保存。 | |
| | |
117 | | 删除 |
|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 |
| | |
|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 |
| | |
| | |
| | |
118 |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
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 |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进行编制。 |
| | |
| 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 | |
|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并披露季度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按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
| | |
| | |
119 |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
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
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 | |
| | |
120 |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 |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
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
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
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
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 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
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
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
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
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
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
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 | |
| | |
| | |
|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
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
| | |
| | |
121 |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
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
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
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
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
册资本的25%。 |
| | |
| | |
122 |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
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
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
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
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
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
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
项。 |
| | |
| | |
123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为:
……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 | 删除 |
| 1.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或修改的利 | |
| 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经过半数监事 | |
| 表决通过。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 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 | |
| | |
124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
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
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
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并对外披露。 |
| | |
| | |
125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
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
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
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
126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 | 第一百六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
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
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
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 | |
| 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
工作。 | |
| | |
| | |
| | |
127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
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
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
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128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
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
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129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
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130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
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
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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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 删除 |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 | |
| 议通知,以专人书面或邮件、电子方式
发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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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通知以专人书面
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
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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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
期;公司通知以书面邮寄送出的,自交
付邮局之日起第3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
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 者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
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
局之日起第3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
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
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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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 第一百七十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
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
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
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 第一百七十六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
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
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
的决议并不仅因此无效。 |
134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
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
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
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135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
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
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136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
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
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
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137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 |
138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
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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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
最低限额。 |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
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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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
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
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
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
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
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
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30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
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
润。 |
140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六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
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
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
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
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141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
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
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142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
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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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143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
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
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
上通过。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
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
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
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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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
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
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
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
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
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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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 | |
|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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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 第一百八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
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
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
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一百九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
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
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
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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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 第一百八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
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
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
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 第一百九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
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
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
其债权。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
147 | 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
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
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
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第一百九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
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
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
会分配给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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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 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
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一百九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
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
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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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
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
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
请注销公司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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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 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
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 第一百九十七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
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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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
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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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 第一百八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 | 第一百九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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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 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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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 第一百九十三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
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
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第二百〇三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
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
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
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
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
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
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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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 第一百九十四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
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
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第二百〇四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
定,制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
程的规定相抵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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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 ” “ ” “ ” “ ”
以内、以下含本数;以外、低于
“少于”、“多于”、“超过”、“过”不含本数 | 第二百〇六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 ”“ ”“ ”“ ”
都含本数;过 以外 低于 多于不含
本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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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 | 第二百〇八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
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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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事规则,当附件内容与本章程规定
内容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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