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ST景谷(600265):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暨资产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证券代码:600265 证券简称:ST景谷 公告编号:2025-088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 暨资产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当事人所处的地位: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唐县汇银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银木业”)、汇银木业原实际控制人崔会军、王兰存为被告。 ●涉案金额: 1、汇银木业本次收到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定州法院”)和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向阳法院”)分别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各1份,合计涉案金额包括本金620万元及相应利息。 2、汇银木业收到向阳法院送达的3份《民事裁定书》,涉及同一申请人的1起案件,合计保全金额为809.38万元。 ●因涉及上述多项民间借贷纠纷等原因,目前汇银木业9个银行账户均被法院冻结,现有的纤维板及刨花板2条生产线均已停产,无法预计汇银木业复工复产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将会造成不利影响。同时,根据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公司2025年半年度经营业绩进一步下滑,持续经营能力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的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汇银木业因民间借贷涉及财产保全及诉讼事项累计30项(其中1项已撤诉,该金额按0元计算),涉案金额合计约为15,200.25万元(诉讼本金,不包括相应利息,最终以收到的立案文书等为准),占最近一期公司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159.82%;已披露涉诉事项累计28项(其中1项已撤诉),占最近一期公司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142.45%。 以上涉案金额初步判断与公司相关的金额约为12,996.84万元,其中收购前的金额约为10,936.84万元,收购后的金额约为2,060.00万元。随着债权人通过诉讼等途径进一步主张权利,相关金额仍然可能继续增加。经公司初步核查,汇银木业原实控人崔会军、王兰存及汇银木业所借款项流入崔会军、王兰存二人指定收款账户,未流入汇银木业银行账户。公司已成立专项小组,全面核查相关借款的真实性、完整性,聘请了专门诉讼律师积极应诉,同时,公司将采取法律等手段,减少相关事项对上市公司影响,积极向相关责任人采取追偿手段,以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一、本次诉讼事项及资产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近日,汇银木业收到定州法院、向阳法院分别送达的(2025)冀0682民初7801号、(2025)黑0803民初2773号《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上述2起案件均由汇银木业原实际控制人崔会军、王兰存涉及民间借贷纠纷所致,具体涉诉情况如下: 1、原告石静将汇银木业诉至定州法院; 2、原告郭振东将汇银木业、崔会军、王兰存诉至向阳法院,同时向向阳法院申请对被告的到期债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上述2起案件合计涉案金额包括本金620万元及相应利息。 (二)本次资产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况 申请人为郭振东的(2025)黑0803民初2773号《民事裁定书》的情况:冻结被申请人汇银木业到期债权8,093,784.08元。以上冻结期限均为二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事实、理由和请求情况 (一)案号为(2025)冀0682民初7801号案件 原告:石静 被告:唐县汇银木业有限公司 1、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 (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2025年5月25日至2025年8月24日期间的利息 15,000元,并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8月25日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止按12%/年利率支付原告利息; (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实现债权费用30,000元; (4)依法判令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等费用由被告负担。 2、事实与理由 2021年2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万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石静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元),自2021年2月25日开始计息,月利率1%,三个月结利息一次,被告将款项转款至被告指定账户。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原告发现被告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影响其偿债能力,且被告在其他节点关系中发生违约,该违约对原告的债务安全构成威胁,故此于2025年8月11日向被告邮寄送达了催告还款付息通知,要求其在2025年8月24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现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故此特诉至法院。 (二)案号为(2025)黑0803民初2773号案件 原告:郭振东 被告:崔会军、王兰存、唐县汇银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被告”)1、诉讼请求 (1)判令三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70万元及以570万元基数从2024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清之日时止的利息(按15%/年利率计算); (2)判令三被告支付6万元律师费;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各项诉讼费用。 2、事实与理由 被告崔会军和王兰存作为被告唐县汇银木业有限公司股东,因经营需要,从2013年1月-2018年7月,三被告陆续借款本金570万元,期间三被告支付利息。 2022年7月1日,三被告与原告共同签署《借条》,确认截止到2022年7月1日,三被告尚欠本金570万元,尚欠利息70万元,自2022年7月1日起,上述借款本金按年息15%计息。同时约定“双方一致同意,因借条发生争议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出借人因主张该债权所发生的维权费包括并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差旅费等)由借款人承担”。借条签署后,三被告未按借条约定完全履行,支付拖欠的70万元利息和支付2022年7月1日-2024年7月1日期间的利息后,570万元本金及从2024年7月1日起的利息,三被告就不再支付。 原告多次向三被告索要拖欠的本金和利息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公平、公正的判决。 三、目前因民间借贷纠纷涉诉情况
注2:第17项对应案号为(2025)冀0627民初3381号之案件,原告王云芳已撤诉。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者期后利润的影响 截至目前,上述因借款产生的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公司密切关注并高度重视相关诉讼案件情况,公司已成立专项小组,全面核查相关借款的真实性、完整性,聘请了专门诉讼律师积极应诉。同时,公司将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采取法律等手段,减少相关事项对上市公司影响,积极向相关责任人采取追偿手段,以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也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2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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