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ST国华(000004):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0004 证券简称:*ST国华 公告编号:2025-065 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出具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上市公司股份471,748股及253,761,436.19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件一审已判决但尚未执行,尚未确定被告是否提起上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案件后续进展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此前就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及应收账款补偿事项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提起诉讼,深圳中院已于2024年9月11日立案,案号为(2024)粤03民初6337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13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8)。 二、本次重大诉讼的进展及判决情况 深圳中院已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公司近日收到深圳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彭瀛、郭训平、郑州众合网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向公司交付公司股份319,572股、86,367股、65,809股,并由公司以1元的价格回购并注销; 2.如被告彭瀛、郭训平、郑州众合网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无法足额向公司交付股份用于注销,则其将交付不足部分的股份数折算现金补偿金向公司支付(现金补偿金计算方式为应补偿未补偿股份数×发行价格15.8元/股); 3.被告彭瀛、郭训平、郑州众合网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向公司支付现金补偿171,903,662.74元、46,458,333.26元、35,399,440.1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0,607.18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315,607.18元,由被告彭瀛、郭训平、郑州众合网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件尚未执行,尚未确定被告是否提起上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案件后续进展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对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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