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ST金泰(300225):投资者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225 证券简称:*ST金泰 公告编号:2025-092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审结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执行金额:人民币258,865.60元 4、对公司损益的影响:对公司当期损益不产生影响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沪74民初813号(以下简称“《民事判决书》”)。 根据《民事判决书》,上海金融法院对原告寇*梅、郑*新、娄*娟、常*婷、曹*、徐*、马*芳、宋*、周*君与被告公司、袁翔、罗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做出一审判决。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1年6月1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总裁及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6):公司董事兼总裁袁翔先生及时任控股子公司上海金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罗甸先生计划自本公告披露日(2021年6月15日)起6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分别不低于1.5亿元,增持金额合计不低于3.0亿元。2022年9月3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总裁及时任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增持股份计划期限届满暨实施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00),增持主体在增持承诺期间内增持公司股份0股,增持金额0元,未完成本次增持计划。针对上述增持未履行的事实,2022年10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基于上述情况,公司收到寇*梅、郑*新、娄*娟、常*婷、曹*、徐*、马*芳、宋*、周*君对公司、袁翔、罗甸关于证券虚假陈述的《民事起诉状》。 根据收到的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法院认定公司并非袁翔、罗甸公开增持承诺的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人,且已尽到基本的审查义务,无需承担虚假陈述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袁翔、罗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寇*梅赔偿投资差额损失17,780.34元、佣金损失5.334元、印花税损失17.78元,共计17,803.45元。 二、被告袁翔、罗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郑*新赔偿投资差额损失195,864.037元、佣金损失58.759元、印花税损失195.864元,共计196,118.66元。 三、被告袁翔、罗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娄*娟赔偿投资差额损失4,009.75元、佣金损失1.203元、印花税损失4.01元,共计4,014.96元。 四、被告袁翔、罗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常*婷赔偿投资差额损失13,779.042元、佣金损失4.134元、印花税损失13.779元,共计13,796.96元。 五、被告袁翔、罗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曹*赔偿投资差额损失11,910.459元、佣金损失3.573元、印花税损失11.91元,共计11,925.94元。 六、被告袁翔、罗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徐*赔偿投资差额损失1,489.785元、佣金损失0.447元、印花税损失1.49元,共计1,491.72元。 七、被告袁翔、罗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马*芳赔偿投资差额损失3,904.391元、佣金损失1.171元、印花税损失3.904元,共计3,909.47元。 八、被告袁翔、罗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宋*赔偿投资差额损失3,144.515元、佣金损失0.943元、印花税损失3.145元,共计3,148.60元。 九、被告袁翔、罗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周*君赔偿投资差额损失6,647.199元、佣金损失1.994元、印花税损失6.647元,共计6,655.84元。 十、驳回原告寇*梅、郑*新、娄*娟、常*婷、曹*、徐*、马*芳、宋*、周*君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与原告寇*梅、郑*新、娄*娟、常*婷、曹*、徐*、马*芳、宋*、周*君诉讼请求相对应的案件受理费分别为245.09元、4,222.37元、50元、144.92元、98.15元、50元、50元、50元、50元,由被告袁翔、罗甸共同负担(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本案损失核定费用720元,由被告袁翔、罗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开庭审理前,上述九原告的原诉讼请求为:请求公司、袁翔、罗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请求金额合计为3,353,396.25元。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各原告均同意以损失核算机构出具的《证券投资者损失核算意见书》调整其最终诉讼请求金额至合计258,865.60元。法院一审判决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袁翔、罗甸共同赔偿金额合计为258,865.60元。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于2023年3月3日、2023年3月27日、2023年4月10日、2023年4月17日、2023年4月21日、2023年5月11日、2023年6月6日、2023年7月17日、2023年7月28日、2023年9月4日、2023年10月13日、2024年3月4日、2024年7月15日、2024年9月30日、2025年3月27日、2025年4月25日分别披露了《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3)、《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3)、《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6)、《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9)、《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1)、《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6)、《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8)、《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5)、《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7)、《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8)、《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0)、《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7)、《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2)、《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6)、《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1)、《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0)。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合计收到108名自然人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的投资者诉讼,其中8人已撤诉。其中,除(2023)沪74民初800号、(2024)沪74民初813号案件已经取得一审判决外,其余案件均尚未取得判决结果。尚未取得判决结果的案件原告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3,827.73万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公司纳入合并报表的各级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上述关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判决系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且根据判决结果,公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该案件对当期损益不产生影响。其余案件尚未取得判决结果,公司暂无法判断其余涉及公司的投资者诉讼案件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法院生效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有关公司投资者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以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刊登的公告为准,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上海金融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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