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星农牧(603477):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2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和披露标准............................................................................................3 第三章 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7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8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责任........................................................................................................9 第六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10 第七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12 第十章 责任追究..........................................................................................................................13 第十一章 附则............................................................................................................................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系指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系指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并送达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六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统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第七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第八条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称“上交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第九条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和披露标准 第十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公司与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应当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一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在股票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二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 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公司应当按照上交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上交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法律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三)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五)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等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时应当在及时发布预告。 (六)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业绩快报。 (七)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向上交所提交下列文件: 1、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2、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 3、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是指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发生下列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以及《证券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针对公司债券的相关情形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十九)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市规则》等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第十七条 在前条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管理制度第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二十五条 重大事件的报告程序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事件应当第一时间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同时报告董事长及董事会,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二)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事件; (三)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事件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临时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程序 临时公告文稿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程序 (一)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七)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承担如下职责: (一)负责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三)负责收集各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四)负责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十一条 董事和董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等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配合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三十三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负责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监督。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公司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三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告等相关事宜。董事会秘书负责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及监督制度,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制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责任 第三十九条 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本管理制度第二章所列事项;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六)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七)其他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四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应当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包括: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实际控制人;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六)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九)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四十二条 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并严格保密。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泄漏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六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第四十三条 公司自行审慎判断是否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应披露信息,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十四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前款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四十五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四十七条 公司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并附上相关事项的项目资料和有关内幕知情人签署的保密承诺,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相关业务负责人应当对此予以配合。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七)其他公司认为重要的事项。 第四十八条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一)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四十九条 公司如需就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相关业务咨询的,应当在当日15:00收盘后的非交易时间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咨询内容的范围应限于对相关业务规则政策理解、业务办理流程等,咨询过程中不得透露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具体内容。 第七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文件的管理工作,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文件应当分类存档保管。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记录,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记录及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八章未公开信息的保密 第五十二条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制度所列应披露信息在没有公告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与信息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本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社交媒体等发布信息给予严格关注与引导,尽量缩小知情人范围,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 第五十六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信息。 第五十七条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九章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在内部报告、通报监管部门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等。 第五十九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发出的前条项所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违反本管理制度规定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提请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六十一条 公司内部人员违反本管理制度规定,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计入当事人的绩效考核,严重违反本管理制度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公司有权开除该当事人。 第六十二条 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等第六十三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交所依据《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上交所备案。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公司子公司参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管理与报告工作,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该部门及该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者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六十五条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发生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相关重大信息时,确保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者董事会秘书,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不足”、“超过”不含本数。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由董事会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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