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8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内部制度的议案》《关于取消监事会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一、关于取消监事会的情况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由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同时,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涉及公司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并对《广州
过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则中的相关条款作相应修订。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前,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继续对公司经营、公司财务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等事项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适应科创板上市公司规范治理运作需要,公司结合相关规定及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第一条为维护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
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科创板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2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
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
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3 |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九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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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
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
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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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和总工程
师。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总
工程师。 |
6 |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
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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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 |
8 |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14,036.3220万股,全
部为普通股,无其他种类股份。 | 第十九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14,036.3220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无其他种类股份 |
9 |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
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资助。 | 第二十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的人提
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
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10 |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方式。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限内可按
照相关规定及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等相关发行文件规定的转股程序和安排将所持
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所导致
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办
理股份登记、上市及市场主体变更等事宜。 |
11 | 第二十五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
或者注销。 | 第二十五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
或者注销 |
12 |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13 |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 |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押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权的标的。 | 权的标的。 |
14 |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股东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可以在公司上
市前托管在为公司提供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保荐
服务的保荐机构,并由保荐机构按照上海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对股东减持首发前股份的
交易委托进行监督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期届
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
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 | 第二十八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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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的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
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
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东持有的股票,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 | 第二十九条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的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后剩余股票而
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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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第三十条公司股份的限售与减持,适用《科创
板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规则》未规定的,适
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
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股
东可以通过非公开转让、配售方式转让首发前股
份。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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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第三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本
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第三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本公
司首发前股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首
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法律法规、《科创板上市规则》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
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其股票首次公开发
行并上市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遵
守前款规定。
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
控制的,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可
豁免遵守本条第一款规定。 |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首
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上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二)法律法规、《科创板上市规则》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
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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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第三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限售
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公司
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 第三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限售
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公司
的控制权安排,保证上市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
19 | 第三十四条公司存在《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
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
股票终止上市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 第三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
份,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披露减持计
划的,还应当在减持计划中披露上市公司是否
存在重大负面事项、重大风险、控股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认为应当说明的事项,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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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所持股份应当与其一致行
动人所持股份合并计算。一致行动人的认定适用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公司第一大股东关于减持的规定应当参照适用
控股股东的相关规定。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所持股份应当与其一致行
动人所持股份合并计算。一致行动人的认定适用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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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
22 | 第三十六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
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
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
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五条公司依据证券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
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
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别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23 |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
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
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
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 |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
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
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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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
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权利。 | 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
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
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
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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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
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
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
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
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
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
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
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
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
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
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
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
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
信息披露义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
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
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
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
25 | 第四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 第四十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
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
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
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
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
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
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
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
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
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
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
26 | 第四十三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
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持有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时,应
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公司董事会作
出书面报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已发
行的股份达到3%后,其所持公司已发行的股份
比例每增加3%,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
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义务人介 | 第四十二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
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
其他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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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绍、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交易的资金来源、后续计划、对公司影响的
分析、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信
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其他重要事项、备查
文件、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法定代表人声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
其他义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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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第四十四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托管或者设定
信托,或持有的股票被冻结、司法拍卖的,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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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第四十五条公司应按照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
定,规范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通过购买、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
联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
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公司应制定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
占用公司资金制度,建立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
的发生,保障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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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第四十六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
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
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
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
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
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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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新增 | 第四十三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31 | 新增 |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32 | 新增 | 第四十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
益。 |
33 | 新增 | 第四十五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
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
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
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
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
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
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
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
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
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34 | 新增 | 第四十六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
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
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35 | 新增 | 第四十七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
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
诺。 |
36 | 第四十七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 第四十八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
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董事,决定有关董
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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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委托理财及贷款金额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
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上述股
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
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
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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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第四十九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在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上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保;
(六)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要求需经股东
大会审批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 第五十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在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
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保;
(七)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要求需经股东
会审批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
38 |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 |
39 | 第五十二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
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确定的其他地点。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
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
说明原因。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
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视为出席。 | 第五十三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
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确定的其他地点。发出股
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
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
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
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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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第五十三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
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进行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
…… | 第五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
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进行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 |
41 | 第五十四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
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
公告。 | 第五十五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
集股东会。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
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42 | 第五十五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
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
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
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
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43 | 第五十六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 第五十七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
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
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
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
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
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
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
求5日后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
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44 | 第五十七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五十八条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于10%。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 |
| | |
45 | 第五十九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
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九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
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46 | 第六十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六十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47 | 第六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
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
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六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
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
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
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
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
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48 | 第六十四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
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
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
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
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
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
会通知中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第六十四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
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
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
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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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9 | 第七十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
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机构股
东的,应加盖机构单位印章。 | 第七十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
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
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列入股东会议程的
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
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
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50 | 第七十一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
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删除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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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第七十二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
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
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机构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
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
的股东大会。 | 第七十一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
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
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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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52 | 第七十五条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四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列席
会议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并
接受股东的质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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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53 | 第七十六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
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
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
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
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五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
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
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
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
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
54 | 第七十七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
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
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
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
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
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
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七十六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
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
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
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
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
确具体。 |
| | |
| | |
55 | 第八十二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
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
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10年。 | 第八十一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
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
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
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10年。 |
| | |
56 | 第八十五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
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四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
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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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第八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第八十五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委托
理财或贷款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类别股;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
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 |
| | |
58 | 第八十七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
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
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
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
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
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 第八十六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
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
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
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
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
称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
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
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
| | |
59 | 第九十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
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
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
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九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
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 | |
| | |
60 | 第九十一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
投票制;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当实行
累积投票制。 | 第九十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
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选
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单一股东及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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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
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
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
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
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监事入选的表决权制
度。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与其他董
事应分别选举,以保证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中
的比例。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 | 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
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
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
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
入选的表决权制度。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与其他董
事应分别选举,以保证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中
的比例。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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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第九十六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
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
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
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
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
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
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五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
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
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
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
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
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
| | |
62 | 第一百〇一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
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在本次股东
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
满时为止。 | 第一百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
任董事就任时间在本次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
计算或者本次股东会决议明确的日期之日起计
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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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第五章董事会 | 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 |
64 | 第一节董事 | 第一节董事的一般规定 |
65 | 第一百〇三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
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
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
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
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
限未满的; | 第一百〇二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
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
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
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
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
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
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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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
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
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
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
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
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66 |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
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
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
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1/2。
在公司发生恶意收购的情况下,为保证公司及股
东的整体利益以及公司经营的稳定性,收购方及
其一致行动人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应当从任职满
两届的公司董事中产生,且具有一定管理经验,
以及与其履行董事职责相适应的专业能力和知
识水平。 | 第一百〇三条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
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
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公司设职工代表董事1名,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
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
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在公司发生恶意收购的情况下,为保证公司及股
东的整体利益以及公司经营的稳定性,收购方及
其一致行动人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应当从任职满
两届的公司董事中产生,且具有一定管理经验,
以及与其履行董事职责相适应的专业能力和知
识水平。 |
| | |
| | |
67 |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
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
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
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
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
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
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
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
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
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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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
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
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
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
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68 |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
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
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
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
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
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
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
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
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勤勉义务。 |
69 |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
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
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
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
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
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
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
| | |
|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70 | 第一百〇九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
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
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
董事辞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后的2年内仍然有效。
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直至该商业秘
密成为公开信息时结束。 | 第一百〇八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
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
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
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
除,在董事辞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后的2年内仍然
有效。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直至该商
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时结束。董事在任职期间因
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
者终止。 |
71 | 新增 | 第一百〇九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
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
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72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
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73 | 第二节独立董事 | 第二节董事会 |
| | |
74 |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
责。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3人。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
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7名
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人,职工代表董事1
人。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75 | 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
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
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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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 |
|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
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委托理财或贷款金额累计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以内的事项;
(九)决定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
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及证券事务代表;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
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
予的其他职权。 | 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委托理财或贷款金额累计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以内的事项;
(八)决定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及证券事务代表;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
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
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或
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77 |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对外投资及相关事项的
审批权限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
值计算。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对外投资及相关事项的
审批权限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
值计算。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 |
78 |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
行职务。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
行职务。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79 | 第一百二十九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董事长、总经理,可
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
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五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董事长、总经理,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
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80 | 第一百三十条董事会临时会议可以专人送达、
邮件、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方式通知全体董
事和监事,董事会临时会议通知时限为:会议召
开3日前;但遇特殊情况,应即时通知,及时召
开。可以以通讯方式表决。 |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临时会议可以专人送
达、邮件、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方式通知全
体董事,董事会临时会议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
5日前;但遇特殊情况,应即时通知,及时召开。
可以以通讯方式表决。 |
81 | 第一百三十三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
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
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
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
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
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
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
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
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
提交股东会审议。 |
82 | 第三节董事会 | 第三节独立董事 |
83 |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司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
按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
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职。 |
| | |
| | |
84 | 第一百一十三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
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
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 第一百三十五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
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
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85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六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
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
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
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
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
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
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
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
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
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
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
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
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
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
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
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86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七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
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
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
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
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
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
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
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
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87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九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
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
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
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
具体情况和理由。 |
88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
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89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
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
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
(三)项、第一百四十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
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
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
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
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
持。 |
90 | 新增 |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91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92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
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
人。 |
93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四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
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
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
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
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财务负责
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94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
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
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
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
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95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六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名、
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
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
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
人。战略委员会由董事长担任召集人。 |
96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七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
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97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
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
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
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
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
98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九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
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
99 |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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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以及总工程师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五十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以及总工程师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101 | 第一百三十九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勤勉义务的规定,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五十一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勤勉义务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102 | 第一百四十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
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
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五十二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
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
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
东代发薪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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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03 | 第一百四十二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
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
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组织实施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年度预
算;
(四)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五)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
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九)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
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十)决定并签署公司日常经营单笔金额不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内的采购、
委托理财、贷款等合同;
(十二)决定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
项;
(十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四)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派出人员的人选;
(十五)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五十四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
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
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
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
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决定并签署公司日常经营单笔金额不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内的采购、
委托理财、贷款等合同;
(十)决定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一)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二)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派出人员的人选;
(十三)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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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第一百四十三条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
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
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
况。总经理必须保证报告的真实性。
…… | 第一百五十五条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审
计委员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
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报告的真实性。
…… |
105 | 第一百四十六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
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第一百五十八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
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106 | 第一百四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六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
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107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
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者违
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造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08 | 第七章监事会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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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第一节监事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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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第一百五十条本章程规定的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
事。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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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第一百五十一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
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
占公司的财产。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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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第一百五十二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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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第一百五十三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
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
职务。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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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第一百五十四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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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第一百五十五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
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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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第一百五十六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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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第一百五十七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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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第二节监事会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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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
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
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
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
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
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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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第一百五十九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
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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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
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
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
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
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
《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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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第一百六十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
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召开监
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分别
提前10日和3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
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监事。非直接
送达的,须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紧急情况下,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
可以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
召集人应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进行会议记录。监
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公司应当披露监事会决议公告;监事反对或弃权
的,应当披露反对或弃权理由。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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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第一百六十一条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
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
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
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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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第一百六十二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
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
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
案至少保存10年。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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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第一百六十三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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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
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
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
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126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
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
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
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
开立账户存储。 |
127 | 第一百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
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六十五条……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
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128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
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
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
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
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
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
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
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 | |
129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公司
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
报,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应当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可以采取
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
利,在实现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
长期发展的前提下,优先选择现金分配方式,其
中现金股利政策如下:
……
(四)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
3、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审
核意见;
4、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报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监事会
的审核意见和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如适用)。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公
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
回报,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应
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可以采
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
利,在实现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
长期发展的前提下,优先选择现金分配方式,其
中现金股利政策如下:
……
(四)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
3、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报股东会审
议批准,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
的独立意见(如适用)。
……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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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1、当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
重大变化,或根据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需要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2、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政策修改方案,独立董
事应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核并独立
发表审核意见,监事会应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
策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3、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政策修改
方案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调整
后的利润政策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
以方便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4、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修订公司章程中关于
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 | 1、当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
重大变化,或根据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需要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2、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政策修改方案,独立董
事应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核并独立
发表审核意见。
3、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政策修改方案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调整后的利润政策
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社会公
众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
4、股东会审议通过后,修订公司章程中关于利
润分配的相关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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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
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
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
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
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
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
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
外披露。 |
131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
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
进行监督检查。 |
132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
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
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
会直接报告。 |
133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
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
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
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134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
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
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
作。 |
135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
负责人的考核。 |
136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应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应聘用符合《证券法》规 |
|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
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
聘期1年,可以续聘。 |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
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
以续聘。 |
| | |
137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
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
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
会计师事务所。 |
138 |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 第八章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通知 |
139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或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传真方式进行;
(四)以公告方式发出;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或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发出;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 | |
140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
以专人送出、邮件、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进行。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召开审计委员会的会议通
知,以专人送出、邮件、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
进行。 |
141 | 第一百八十三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
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
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 第一百八十六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
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
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仅因此无效。 |
142 | 新增 | 第二节公告 |
143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
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
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在指定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144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
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
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
承继。 |
145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
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
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在指定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146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减资后的注册
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资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
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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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
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
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147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
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
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
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
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
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
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
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
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
148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五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
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
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149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
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
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
除外。 |
150 |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
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
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
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
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
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
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
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
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
以公示。 |
| | |
151 |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二条
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八条
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
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
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
152 |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二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
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
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
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二百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
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
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
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
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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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 第一百九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
权: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 第二百〇一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
权:
……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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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 第一百九十六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指定的媒体上
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
组申报其债权。
…… | 第二百〇二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指定的媒体上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155 |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
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
不会分配给股东。 | 第二百〇三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
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
不会分配给股东。 |
156 | 第一百九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
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
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二百〇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
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
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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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 第二百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
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
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〇六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责,负有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
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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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 第二百〇六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
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 | 第二百一十二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
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
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
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
配公司行为的人。
……
(五)恶意收购,是指在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的
情况下通过收购或一致行动等方式取得公司控
制权的行为,或违反本章程第四十三条第(五)
项的行为,或公司股东大会在收购方回避的情况
下以普通决议认定的属于恶意收购的其他行为,
如果证券监管部门就“恶意收购”作出明确界定
的,则本章程所定义的恶意收购之范围按证券监
管部门规定调整;前述股东大会未就恶意收购进
行确认决议,不影响公司董事会根据本章程规
定,在符合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的前提下主动采
取收购措施。 | 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
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
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
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
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五)恶意收购,是指在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的
情况下通过收购或一致行动等方式取得公司控
制权的行为,或公司股东会在收购方回避的情况
下以普通决议认定的属于恶意收购的其他行为,
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未来就“恶意收购”作出明确
界定的,则本章程所定义的恶意收购之范围按证
券监管部门规定调整;前述股东会未就恶意收购
进行确认决议,不影响公司董事会根据本章程规
定,在符合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的前提下主动采
取收购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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